[爆卦]原告是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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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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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法院初體驗- 身為被告之自我法庭辯護紀錄

    #全身而退 #老天有眼

    原本預計四月份出庭的案子因為疫情關係延宕到今天開庭,還記得我和奶爸到地方法院白跑了一趟。上週五我們臨時接到法院通知改成網路視訊出庭。房東對我們的索賠金額為,破壞boiler 1600鎊破壞牆壁400鎊破壞浴室1200鎊破壞地板127鎊弄丟東西 360鎊破壞電器100鎊偷電視850鎊人工修繕費1300鎊損失房租1650鎊法院申請費410鎊律師費800鎊加上利息8% 總共要告我們欠他9598鎊(約台幣38萬)

    昨天一天我就在家裡溫習案子,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也是唯一的辯護人,必須發揮學霸的精神,冷靜找出針對惡質房東一項項的不合理要求賠償,從他自己提供的證據去找出所有不合邏輯和漏洞之處。

    他瞎編說以下索賠金額:

    破壞boiler 1600鎊:結果他自己提供的收據只有1304鎊而且對話紀錄顯示boiler本身老舊,奶爸一直跟房東要求請人來修繕,房東自己腦補說我們破壞它,法官請他證明我們為什麼要破壞,我也說我們做民宿為什麼要破壞導致我們的房客沒有熱水用沒有暖氣用。我們在Boiler上搞了將近兩小時,最後法官決定駁回。

    破壞牆壁400鎊+破壞浴室1200鎊+破壞地板127鎊:結果他自己提供的Check-out Report 說 Condition as Check-in。他還看錯以為入住的時候那些痕跡、裂縫都是我們用的,但是那欄位上方明明就是寫Condition at Check-in,更證明了這個屋況交給我們的時候是爛到爆炸,是我和奶爸一手自己自費翻新。法官針對這三項也駁回。

    弄丟東西 360鎊+破壞電器100鎊:法官問我的意見,我說他提供的18張收據,加起來的數字跟他索賠的金額完全對不上,我老實說我連他說我弄丟什麼我都不知道。18張收據有一張4814鎊的工程收據,那還是我搬進去前一年的收據,不知道為何算在我頭上。18張收據,只有Boiler這一張是我入住期間要負責的,其他4張我搬出去的,7張我搬進去前一年的,6張沒有日期用word檔亂開的沒有公司抬頭或帳號。法官問原告說我偷了什麼,他說檯燈窗簾等等,結果檯燈窗簾都在check-out report中(各種自打嘴巴和自相矛盾)

    偷電視850鎊:我有三方通話紀錄和What'sapp紀錄說他請他的handyman搬走了電視,結果他繼續在法庭上睜眼說瞎話說他們根本沒有搬走。我請法官看證據,他拿走的時候還順便把我的HDMI線拿走,奶爸問房東要回我們的HDMI線,他還說OK Sorry! 突然翻臉說我們拿走電視,法官要房東提出買電視的收據,想當然他沒有。再度被駁回。

    人工修繕費1300鎊:法官認為Check-out Report上寫的Check-in Condition 有多處房屋老舊的痕跡、脫漆、裂縫,但我們Check-out的時候都是Condition as Check-in,都是正當的老舊Wear and Tear,所以不認為我需要負責。再者,房東根本隨便拿收據濫竽充數完全沒有任何一張發票對得上1300鎊的金額。

    損失房租1650鎊:法官繼續說你身為房東原本屋況不好,你租給人家後你就是做正當維修提高你的租金收益,你花了一個月找到新房客為什麼要舊房客來補你的空窗期?我加了一句,疫情期間我們一次繳12個月的房租,房東沒有任何損失,在疫情剛封城的時候他一個月內找到新租客代表非常正常的時間,不應該我們負擔。再者,惡房東提供的沒有任何公司抬頭的發票說我們欠繳3250鎊的房租。我馬上拿出我們年繳的證據,再度證明他在胡亂扯。當然法官也是駁回。

    法院申請費410鎊:房東非常『專業的奸詐』,遲遲不給我們他的email和第三方押金機構的案件編碼。我們搬出去後,多次跟他要Deposit Scheme Number全部裝死不回。等到過了30天,押金1900多鎊全數退回給房東。我寫信給各大政府機關和第三方機構,發現房東故意隱瞞押金第三方機構的編號讓我們錯過時效,但我把案子呈現給第三方,該機構要求房東全數繳回給第三方。第三方機構判定押金應該全數退給我們,但房東不服氣捏造了假證據、假收據、假證人信,去法院告我還獅子大開口要了9598鎊。法官也認為這不該我負責。

    律師費800鎊:房東根本沒有請律師(因為他提供的一百多頁證據全部自相矛盾,收據發票金額和索賠全部兜不上。我一項項註記一項項為自己辯解,並且配合法官一條條呈現證據。

    加上利息8%
    總共要告我們欠他 9598鎊(約台幣38萬)

    法官一項項開始審核,請原告舉證,再問我被告有什麼話要說。我一項項根據原告房東提供的證據包和編碼,一項項請法官看他其他證據(Check-in and Check-out 報告、我寫給政府機構告他的紀錄、郵件往來、What's app對話紀錄)提出多處疑慮,他還說他有寫信給我,但只是word檔打印出來的一張信,沒有寄送證明,更沒有email寄送日期紀錄。他的plumber只有一個人,因為他捏造證據,總共換了三個名字、三間不同公司,沒有公司抬頭也沒有公司帳戶。

    反過來我的證據,我請來的水電工報告boiler狀況有水電工合格登記記錄,公司註冊商標和編號、公司帳戶、公司抬頭、專業用詞的術語。他的假證人還說我們台灣客人的英文很爛所以他推測我們英文不好亂設定boiler導致鍋爐壞掉。

    我回答他,我不明白到底誰英文不好,我們都是非英國白人,(房東是模里西斯印度人)但我先生倫敦大學商管碩士畢業,我的客人許多都是來英國念碩博士的高知識份子,我自己是倫敦國王學院的博士候選人,我不明白你覺得我的語言能力跟你索賠的內容有任何關係。再者,為什麼我們要在倫敦零度的冬天破壞boiler導致我們的客人沒有熱水和暖氣可用,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房東開始氣急敗壞一直質疑法官,然後說為什麼所有都是wear and tear,我心想,法官是有讀書的智慧聰明人,你這些胡亂捏造的東西怎麼可能看不出來,我根本不用舉證,光是用他的證據攻他自己的說辭就好了。

    在書桌前坐了將近三小時,房東還一直說要中止之後再度開庭,我堅決不要我說我認為房東會繼續偽造更多假證據,而且我下個月就要生產了,之後身體可能要開刀,加上要照顧新生兒,我半年內都不會有心情想要出庭,我們就這樣堅持到最後,法官將他的不實指控全部駁回。

    從去年4月搬出來,到現在一年四個月,終於告一段落。我們要拿著法院的審判結果,再去向第三方機構拿回屬於我們的押金1900鎊。不知道要幾個月後才會拿到本來就屬於自己的錢,還走了這麼一大段冤枉路。

    只能說,現在的我,來英國短短七年多,應該可以說『超級無敵霹靂融入英國社會』了!連當被告、以公司負責人上法院出庭、沒請出庭律師狀況下用英文為自己在法官前辯護近三小時都經歷過了。

    What doesn’t kill me makes me stronger! 未來我更知道如何與房東交涉和防止惡房東了!還有對於出庭應訊我也有經驗了。

    #兵來將擋水來土淹
    #超級融入英國當地社會連出庭辯護的經驗都有了
    #異鄉無後援的創業只能靠自己和上帝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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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1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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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

    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

    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

    🔹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

    🔹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

    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

    《#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網拍 #網購 #貓 #catmemes #catlover #ilovec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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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1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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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

    🔻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

    🔻法官這樣說🔻​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

    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時事 #行政判決 #行政訴訟​
    #疫苗 #死亡 #ADEM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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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5 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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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是誰 在 許廷鏗 Alfred Hui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2-03 23:00:13

    #許廷鏗 #將心比己 #拾

    作詞:林 夕
    作曲:雷頌德
    監製:雷頌德
    編曲:雷頌德

    今天我算是徹底給唾棄
    發覺越自愛便會越自卑
    痛到熟悉的痛
    獻上自己得到那聲對不起
    無力承受竟想起你

    當天我也在暗中疏遠你
    也發現沒法面對著自己
    滿肚道理無情不過為彼此要各找各歡喜
    快些斷尾

    離別的慈悲需要講時機
    被愛著似是被告哪可將心比己
    重蹈你滋味先信有天理
    讓我受你受過的正好出氣

    輪流被遺下也好
    原來從前如果我是你亦不識做
    若被視為負資產要追數多恐怖
    愛沒有罪仍可變被告
    這報應怎不早到

    輪流被奚落也好
    才能明瞭離開有辦法做到更好
    是同病更要擁抱
    我變做原告 至領悟彌補
    說你那痛苦感覺 我此刻都知道

    怎相信告別我不敢抱你
    愛侶若沒愛便愛著自己
    我卻沒法臨到針插在心中卻假裝記不起
    我怎麼對你

    離別的慈悲需要講時機
    犯過罪也受罪至懂得將心比己
    重蹈你滋味先信有天理
    在往日我亦從未這麼懂你

    輪流被遺下也好
    原來從前如果我是你亦不識做
    若被視為負資產要追數多恐怖
    愛沒有罪仍可變被告
    這報應怎不早到

    輪流被奚落也好
    才能明瞭離開有辦法做到更好
    是同病更要擁抱
    我變做原告 至領悟彌補
    說我也痛得想吐

    又有誰不會背叛誰
    又有誰可以責備誰
    就算談戀愛有時心會碎
    最好不用受我罪

    不要再比誰無情
    不要再比誰長情
    情感戲沒法避免壞角色
    怎去推

    輪流被遺下也好
    原來從前如果我是你亦不識做
    若被視為負資產要追數多恐怖
    我害你落過的眼淚石也浸穿心裡有數

    輪流被奚落也好
    才能明瞭離開有辦法做到更好
    加害受害就算躲不過
    都不必哭訴 要試著彌補
    說你那痛苦感覺 我真的都知道

    我真的都感到 你跟我都知道
    有天再受傷 別急於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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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是誰 在 Gavinchiu趙氏讀書生活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3-21 10:49:53

    《趙氏讀書生活》,一個歷史學者的視頻,分享學術、社會、政治經濟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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