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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卷宗法律產品中有16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
卷宗法律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2:08:45
👩🏻💼十年律師九年等。 我的工作有一個部分就是常常在等待開庭😂有時候也要北中南跑法院。主要時間就是跟當事人開會、整理資料、研究法條、寫書狀、審閱契約等等,非常的緊湊、沈重、嚴肅、壓力也很大,不是一個能夠光鮮亮麗呈現給大家看的工作,這也是為什麼很少分享工作照,更何況工作時也都必須全神貫注,很少能有機...
卷宗法律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國民法官審理的起訴書寫些什麼?》 上一篇提到現行刑事審判中,檢察官起訴書要寫的內容。那麼,國民法官制度中,有什麼不一樣呢? ✏️起訴時只要給起訴書 👉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
卷宗法律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每年八月底、九月初,是法院跟檢察署大調動的時間。昨天,法務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要討論主任檢察官的推薦人選,一位委員中途離席,讓這場會議暫時中斷。 這篇先來介紹什麼是主任檢察官? 1️⃣主任檢察官是不是檢察官? 是,也不是。 法官法第86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是指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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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他字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又要如何決定追加黃偉漏掉起訴「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呢?
2.彭文正告蔡英文「誣告」的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
3.黃偉檢察官明顯失職,或有意或無意,把我方最重要的兩份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蔡英文沒有合格博士論文的書狀(1)補充告訴理由狀及(2)調查證據再聲請狀,訂入誣告卷宗內;審判法官在沒有調卷審查這兩份書狀及所附20多項證據之前,如何能周全客觀地整理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爭點及不爭執事項呢?
4. 物證中至少16封以上之英文影印信函及文件,至今尚未依法及依被告聲請翻譯成本國文字,致使証據違法、無法驗證為有效,要如何整理證據上爭點?
5. 被告自2019年6月評論論文門至今,遭受死亡威脅、跟監、駭客入侵、國家機器介入等多起生命及人權遭侵犯事件。又值疫情嚴峻,法院所訂庭期,未考慮被告自國外返國需受集中隔離的潛在國家暴力風險,在未完備作業流程下率爾開庭,為何剝奪被告親自到庭的防禦權?
6. 以上訴求,被告及律師多次遞狀聲請,包括:聲請(一)、(二)、(三)狀、準備狀、刑事陳明狀、聲請證據保全狀、聲請調查証據狀、及陳報檢方應追加狀等⋯,除”駁回保全證據”外,至今均未獲法院隻字片語回應。
被告彭文正教授及委任律師李震華、張靜將拒絕出庭,以表達對司法程序不周全、不公正的嚴正抗議。
2021年7月27日 彭文正
卷宗法律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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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二期疫苗上路他國經驗:印度Covaxin疫苗。印度今年一月,推出二期解盲疫苗,全國施打疫苗率15%,三月疫情瘋狂肆虐,二期疫苗擋不住疫情。巴西自印度進口Covaxin疫苗,兩國皆成為全球排名第二、三死亡人數及確診最高的國家。巴西爆發民眾示威抗爭,指控波洛索夫總統收受回扣,買入二期疫苗。
COVAXIN今年六月完成三期人體29000多人參與的臨床實驗,被美國FDA駁回否決:1)數據不明確。2)無法証明疫苗有效保護力。
這是二期疫苗的悲劇:印度及巴西篇,值得台灣參考。
*台灣的AZ一千萬劑採購自泰國,目前到貨率0。透過COVAX體系買的AZ,來自印度。但歐盟宣布,不承認印度生產的AZ,稱Covidshield。
*NHK介紹Delta如何自今年三月,分九波,主要來自英國、美國旅客,將Delta帶入日本。
*韓國施打疫苗主要為AZ及BNT,約1800萬人次注射。6/29日韓國政府宣布新的施打AZ年齡及疾病限制。年齡從30歲提高至50歲。
比較台灣衛福部施打AZ年齡,疾病限制
歐盟施打AZ年齡及疾病限制
*專訪前台大公共衛生研究院副院長陳秀熙教授,為什麼台灣85歲以上老人,施打AZ,死亡人數如此之高?
*Delta病毒是否如日本,透過英美旅客,早已進入台灣?
*陳秀熙教授:疫苗接種率高的國家和疫苗接種率低的國家,面對Delta變種病毒疫情,完全不同。
*世界周報歐洲特派記者介紹法國如何謹慎的為老人疫苗施打。
*介紹加拿大、德國、法國施打順序CG
*一個國家的施打順序,正是該國人權文明的指標,專訪陳秀熙教授
*台灣最高法院2013年417號判決:依陽光法案,政府部門相關主管人員因其工作為公益性質,不受個資保護。台灣優先施打順序第二類中央政府官員,依法必須公布名單。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所持之資料或卷宗權利),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
此乃現代民主國家建立透明政府及公眾監督政府所必要之機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亦被稱為是一種「陽光法案」。
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
*美國全球確診及死亡人數最高,為什麼去年12/20日,BNT-輝瑞疫苗申請緊急授權,美國不可能二期解盲即緊急授權?三期中緊急授權參與的二十二位科學家,有贊成,有反對,有棄權,有保留,有限制18歲以上才能使用。世界周報整理人類第一支COVID 19疫苗,EUA政府FDA堅持的程度,全程直播及意見。
輝瑞EUA檔案CG:
1)EUA授權日,
2)審查委員名單
3)是否全程直播
4)審查後意見
*台灣年底前需要多少國際認證疫苗?
陳秀熙教授:答案4500萬劑
*Delta病毒,多由年輕人攜帶,台灣必須購買BNT青少年疫苗。
*【比利時專家警告:Delta變異病毒正透過年輕人傳播】
比利時生物學家指出, Delta變異病毒正透過年輕人傳播,短短一周內確診比例上升,憂心隨暑假來臨大量未免疫者四處旅行,至7月底占病例比重可能會升至80%。生物統計學家莫倫伯格斯說,冠狀病毒中具高傳染力的Delta變異病毒正在比利時傳播,主要途徑是年輕人,這個族群目前還在等待接種疫苗。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630-1163040
*請問我們的政府,開始採購青少年疫苗了嗎?
卷宗法律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笑笑帖:丘吉爾説文解字.疫情偷打篇》
*沒疫苗,有疫情,除了心情好,要常常笑笑,特製笑笑帖。
最近許多人的因繞過政府規定的施打疫苗順序,先打了一針。名字被公開,沒有了個資,還要在媒體面前寫懺悔書。
*丘吉爾為各位介紹什麼叫偷打?
1)公然偷打:
中央與地方官員把自己混入海關等防疫人員,以此為名,公然列入第二類施打對象。而且以個資為理由,不肯公佈名單。
立法院提案要求公開名單,執政黨也全面封殺。
這些人除了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各機關⋯⋯之外,近日也曝光了地方官員(台南市,我想只是其中之一,中央地方皆如此,不必針對)包括:台南市府12局處千名員工全列第二類。除了與民眾需要接觸之局處包括衞生局、環保局、市場處人員之外,凡客委會、工策會(顧問性質)、人事處、新聞處人員、主計處⋯⋯等全是第二類防疫人員,
他們施打的地點是慈濟基金會捐贈的善化處注射站。.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626/3Z55KEI7BZGMLKRJBB6MUIZKJI/
2)私下偷打:指民眾未依掌權者排列的順序,依特殊關係先打。
第一類叫:公然偷打。
第二類叫:私下偷打。
在刑法中取走他人物資、金錢之犯罪行為:
私下偷:叫小偷。
公然偷:叫搶刧。
罪高一大級。
*另外:
私下調情,衣衫不整,稱之相親相愛。
公然調情,衣衫不整,叫做妨礙風化。
*丘吉爾的法律考証:台灣最高法院2013年的判字第147號判決: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所持之資料或卷宗權利),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
此乃現代民主國家建立透明政府及公眾監督政府所必要之機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亦被稱為是一種「陽光法案」。
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