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點忙碌,心也有點累,很久沒有更新,抱歉。
上星期跟一位長輩談及對公義的看法,令我想起之前上法律課的時候,曾經讀過一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話:「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
最近有點忙碌,心也有點累,很久沒有更新,抱歉。
上星期跟一位長輩談及對公義的看法,令我想起之前上法律課的時候,曾經讀過一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話:「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公義不止要得到彰顯,其彰顯更要人所昔見) 。這句話原文其實是出自一宗英國刑事案例 [1]。
在該案例中,一名鐵騎士被控危險駕駛罪,在原訴庭被判處罪名成立。在被告和代表律師不知情的情況下,當時處理案件的法院裡一名代理法庭書記原來是一間律師樓的職員,該律師樓正同時代表意外傷者向被告進行民事索償。法庭書記其中一個重要職責,是在當值裁判官有需要時提供法律意見。雖然原訴庭裁判官在審理案件時並沒有向該代理法庭書記諮詢任何法律觀點,然而,該代理法庭書記未有向法庭申報其身份背景。被告後來知悉代理法庭書記在律師樓的身份後,基於有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即使事實上並沒有),還有對公平審訊的影響,被告提出上訴並且得直。上訴庭法官 Lord Hewart CJ 在其判詞中這樣說:“It is said, and, no doubt, truly, that … the justices came to a conclusion without consulting him, and that he scrupulously abstained from referring to the case in any way…it is not merely of some importance but i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that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雖說於事實上,裁判官並沒有向他(代理法庭書記)諮詢而作出決定,而他本人亦嚴謹地從各方面避免干涉案件… 但公義不單要被彰顯,而是要明顯而且無容置疑地看得見被彰顯。這不只是頗重要的一點,而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由此看見,在追求公義的過程當中,不只限於公義是否得以彰顯,而是要讓看在眼內的人,都毫不懷疑地認為伸張公義的過程是公正的。這要求不應只適用於法院審訊,亦同時包括所有與法律相關的從業員,包括律師、警察、以及公職檢控人員。今時今日很多人都在說要彰顯公義,但在彰顯公義的同時,如果不能給予社會大眾這種程度的信心,甚至製造出一個更大的矛盾,一切也只會是徒勞,甚至可能產生更為嚴重的問題。
[1]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924] 1 KB 256, [1923] All ER Rep 233)
危險駕駛刑事 在 許文昌 Man-che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匿名法官又認為,對於唐英傑案本質上是違反交通條例,這樣的判刑太嚴厲,如果唐被控危險駕駛,最多會帶來三年判囚。「我們可能會變得更像新加坡,商業法還好,但在刑事法和人權方面就有很大問題。」
危險駕駛刑事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駕車撞毀中環駐港部隊軍營車閘 53歲的士司機不認罪】
53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6月初架駛一輛的士,駛至中環解放軍駐港部隊軍營附近時,突然撞向軍營車閘,干犯控刑事毀壞、危險駕駛及無許可證進入禁區,案件今天(9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排期至11月8日開審,期間他續准保釋。
全文:http://passiontimes.hk/article/09-13-2021/76324
#中環駐港解放軍軍營
請支持PassionPrime:
http://passiontimes.hk/prime/
請支持熱血時報印刷版︰
http://passiontimes.hk/4.0/regform.php
請支持熱血文青課金計劃:
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aise2
請支持熱血主持育成計劃:
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aise
《熱血時報》 iOS,Android App 歡迎下載:
iPhone
https://apple.co/2IfgPoP
Android
https://bit.ly/2HqB4Q4
--------------------
成功之前,我們絕對不要放棄夢想!
Till our dreams come true, we'll fight on.
危險駕駛刑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