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危險之虞 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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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危險之虞產品中有13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772的網紅褚春來,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10年9月6日太子太陽城營盤坑溪護岸塌陷陷改善會勘 蘆竹營盤里太子太陽城社區臨營盤坑溪。隨著氣候、環境變化,社區臨溪區塊護岸地層微微下陷,恐有危險之虞。 對此,經民眾反應,今天(9/6)春來與服務團隊會同社區主委、市府、公所承辦人員進行會勘,研擬改善方式,決議將沿線巡查施作改善,以保障居住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危險之虞 在 李婉鈺 Adrean Lee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1 11:02:58

#海砂屋掉陽台 #改建還要等多久 #危險房屋就應當打破百分之百同意門檻 今天看到一則高雄新聞,嚇了一大跳,也為住戶感到無比憂心。 一棟位在愛河旁、還等不到改建的海砂屋公寓「仁愛河濱商城」,其中一戶的後陽台,突然從二樓掉落到地面上,不僅住戶開門、差點踩空跌落,相信連常路過的鄰居也都膽顫心驚。 (相...

危險之虞 在 樂擎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2 07:20:04

人生中總有一種階段 是在當下會認為,有些人事物是無論如何不能放的 有某一情人是我們絕對不能離開的 有某一朋友是絕對不會離開我們的 有某一件目標是沒做好會完蛋的 有某一間學校是沒考到會死的 我們咬牙切齒的喊:非要做到不可 然而,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曾經以為絕對離不開的人,離開了世界就會...

  • 危險之虞 在 褚春來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6 11:59:28
    有 137 人按讚

    #110年9月6日太子太陽城營盤坑溪護岸塌陷陷改善會勘

    蘆竹營盤里太子太陽城社區臨營盤坑溪。隨著氣候、環境變化,社區臨溪區塊護岸地層微微下陷,恐有危險之虞。

    對此,經民眾反應,今天(9/6)春來與服務團隊會同社區主委、市府、公所承辦人員進行會勘,研擬改善方式,決議將沿線巡查施作改善,以保障居住環境安全!

    感謝參與會勘人員協助,讓生活環境更舒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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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之虞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5 11:30:29
    有 422 人按讚

    #陽明高中前人行路橋鏽蝕改善
    #要安全不要天上掉下的禮物
    #用效率拚安全

    最近,有民眾詢問

    「中正路上陽明高中旁的人行天橋下緣,看起來有歲月的痕跡,疑似有剝落的現象,無論經過或是看到照片都令人膽戰心驚,會不會有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我與陳建銘議員實地勘查後,發現原來是天橋的本體有鏽蝕的現象,在第一時間請市府新工處先將橋墩住用帆布包起來因為鏽蝕部分有包含到看板的部分,目前已經拆下來,新工處評估沒有危險之虞,但我們還是要求

    1. 中正路車流量大,應做好防護措施,避免掉落物傷及來往車輛的可能
    2. 盡速完成全路橋改善及維修

    #要安全 才思宇

  • 危險之虞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8 1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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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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