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危急個案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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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危急個案要件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

  • 危急個案要件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7 2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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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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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急個案要件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24 2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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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阿中部長對於精障者去汙名的重視!
    也希望進一步談談:社區精神衛生仍有許多需要行政單位支持的政策!」
     
    這幾天,我看到阿中部長的一篇專訪。
     
    阿中部長說,要幫精障去污名化,並且也提到,「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照顧需要完整,像是增加社區照顧機構,安置撐過急性期的患者,透過過渡期復健,增加社區接受度,讓民眾可以更同理精障患者處境。」
     
    對此,我們非常肯定部長對於精障者去汙名的重視,也希望進一步和部長談談,先前我們在社區精神衛生的議題上,其實有許多需要行政單位支持的政策。
     
    1️⃣ 強化與醫療並重的社區支持服務
     
    我們很開心能看到部長對社區支持服務重要性的了解,也非常樂見在社會安全網 2.0 計畫中,心口司已規劃將佈建社區心衛中心,目標每個縣市至少 2 處。
     
    在此之前,我們接收到許多病人與照顧者的心聲。生活在社區中的病人,因長期留滯於家庭,造成功能退化、病情惡化,或者發生危急狀況,但並未達到自傷或傷人之虞的強制住院要件時,照顧者即使報警、送醫,也會因未達強制住院要件而返回家內,找不到其他更適當的協助或衝突性更小的選項。
     
    對於病人與照顧者的困境,我們認為,社區心衛中心若要成為社區精神衛生政策重要的一環,在規劃上應符合:
     
    ① 首先,必須明確化服務提供的內容及對象,除了以社區初級預防為方向,規劃精神疾患去汙名化的宣導,並讓一般社區民眾均有獲得心理諮商服務的機會;同時,也應強化對家庭的支持,應讓病人或照顧者不論是在疾病初發時、或者如前述發生危機狀況時,有尋求協助的管道。
     
    ② 再者,服務提供的模式更是重點,應該達到:主動外展、深度長期的陪伴及團隊合作。心衛中心內服務的個管師(社關員、心衛社工),必須要有能量成為病人與照顧者在社區生活的陪伴者,建立關係並幫助他們獲得需要的資源。
     
    但是,要達到這目標,有幾點非常需要衛福部在政策設計及資源投注的重視。
     
    舉例而言:社關員及心衛社工的人力一定要充足,使案量比適當;主管機關應檢視 KPI 指標的建立,不應以管理思維干涉社關員專業,例如每三個月檢視結案、催促結案的情況。
     
    我們理解,建立專責性的多元團隊可能有政策上的困難,但仍不應該讓社關員或心衛社工在服務過程中僅是單槍匹馬的一人團隊。至少社關員或心衛社工在病人或照顧者有需求或發生危急狀況時,是否能夠有長期合作的外展醫療資源(例如:社安網2.0計畫中有社區品質提升計畫,當中有規劃醫療外展服務,社區個管師是否能經由此方案或另編醫療外展計畫進行連結?),以及社區支持服務團體的協助?
     
    ③ 社區心衛中心的建立僅是社區支持服務的一環,其所扮演的角色,是以初級預防及個案管理為主。若社區中依然缺乏足夠的復健資源與生活支持服務,例如,社區據點型服務、居住服務、家屬支持服務、同儕支持服務等,病人與照顧者仍然不知該何去何從?個案管理師又如何有辦法連結資源?此部分需要衛福部提供資源,培力民間團體,提升社區精神照顧服務的量能。
     
    2️⃣ 健保給付造成的精神醫療困境
     
    關於精神醫療的部分,部長說到:「如果要打造精障後端醫療系統,必然牽扯到健保給付困境。目前健保採總額制,精神科相對小眾,分配到的預算有限。」
     
    的確,在健保體質仍需改善的前提下,很多精神醫療的資源是無法被重視的。我曾在上個會期提出關於「深度心理治療」、「居家治療」、「第二代精神藥物」、「長效針劑」這些能給予精神疾病患者較好醫療品質的協助,精神科醫師們常常無法靈活的運用,有些是點值太低根本不受重視,有些則是較昂貴,開了容易被院內或健保署「關切」。
     
    這些情況,凸顯了健保大餅各科瓜分之下,精神科明顯是小眾弱勢的現實。
     
    因此,健保資源的分配若能優化,就能減少不必要的浪費。(例如我們於上會期質詢指示用藥仍持續給付的狀況,每年指示用藥的花費總計約為 16 億)。如果我們有可能減低此部分開銷,便有可能讓健保投入至精神用藥上更有效的選項,或是提升社區居家端醫療端的給付,讓精神障礙者能夠得到品質更好的醫療協助。
     
    除此之外,整個精神衛生政策也必須被關注的即是「家屬」。對於家屬來說,若能在一開始接觸精神醫療資源的時候,就能偕同社區的 NGO 工作者,讓家屬知道出院後在地有哪些資源,例如會所、小型作業所、社區復健中心等支持服務可以使用,讓病人出院之前,能夠提前與社區端進行轉銜。如何讓政策的設計上提供足夠的誘因,讓社區端長出足夠的服務量能,建立起兩端的常態機制,協助病人與家屬獲得長期穩定的支持。
     
    我們非常肯定及敬佩陳時中部長在傑出的防疫工作後,願意拋出改革方向,也期待政策能經過更周全的討論及對話,讓政府資源能真正投注到需要被幫助的人身上。

    -

    社區精神照護資源: https://reurl.cc/ZOVQVp
    社安網的洞要怎麼補: https://reurl.cc/qd32k0
    監護處分修什麼?https://reurl.cc/L3Zg6X

  • 危急個案要件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26 14: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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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有一個最近的新聞案例,名製作人及相關人等受遺贈巨額的遺產,卻遭原法定繼承人向法院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一審法官也真的認定遺囑無效,因為該案的見證人也是受遺贈人之一。

    這是因為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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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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