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危害性化學品種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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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危害性化學品種類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簡化各級學校化學實驗室化學品管理的行政工作,感謝勞動部職安署提出「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的修正草案,其中第六條第一款提出,各級公私立學校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其個別最大運作總量未達50公斤者,免報請備查相關運作資料。 因為各級學校化學實驗室,以研究與教學為主,化學品使用樣態是少量多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

  • 危害性化學品種類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23 19: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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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簡化各級學校化學實驗室化學品管理的行政工作,感謝勞動部職安署提出「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的修正草案,其中第六條第一款提出,各級公私立學校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其個別最大運作總量未達50公斤者,免報請備查相關運作資料。

    因為各級學校化學實驗室,以研究與教學為主,化學品使用樣態是少量多樣,跟工廠運作化學品的樣態不同。這樣的修正,可以讓大部分學校實驗室,免於繁複的申報工作,而更加強現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等,以落實化學品管理。

    但是,在草案中以50公斤標準排除了98%以上的學校,但是剩下的2%的學校,卻是目前台灣學校中有很多化學實驗室的重點學校。可是目前草案中,最大運作量以及最大運作總量的定義中,仍強調任一時間的最大數量。當學校沒有全校化學品的統一管理制度時,學校仍要求每個實驗室每天統計需要管理的化學品的數量及運作量。而且因為學校實驗室的特性,化學品種類比起一般工廠要更多,所以學校實驗室反而要承擔比一般工廠更繁重的行政工作,然而因為學校實驗室的運作量很低,其危害性較低,除了仍然要強化實驗過程的防護工作,實應採取跟工廠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職安署公告危害性化學品種類,高達1,173 種,很多化學實驗室可能就有300-400種危害性化學品需要申報,所以針對第六條第三款,本辦公室還是請勞動部職安署研議,比照第一款,加入各級公私立學校在年運作量未達附表二規定之一定比例臨界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相關運作資料,讓化學實驗室的重點學校可以簡化其行政工作。

  • 危害性化學品種類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14 20:00:06

    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出家密貨幣,這能成嗎?請各位一起來看看,陳老師的「陳時世界週報」!

    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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