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協會章程範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協會章程範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協會章程範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協會章程範本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音樂政治上班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章程草案退回重擬、施行細則討論擴大參與、相關子法訂定機制公開透明 這幾天,不斷有朋友詢問,關於體育署與體育改革團體間在章程草案的歧見該如何解決。 其實,從9/7體育署將「民眾報名參與協會」網站上線當天,辦公室發現了資安疑慮開始,當時即呼籲,體育署更應該好好的規劃,讓國人看到體育署對於體育改...

  • 協會章程範本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9-18 1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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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草案退回重擬、施行細則討論擴大參與、相關子法訂定機制公開透明

    這幾天,不斷有朋友詢問,關於體育署與體育改革團體間在章程草案的歧見該如何解決。

    其實,從9/7體育署將「民眾報名參與協會」網站上線當天,辦公室發現了資安疑慮開始,當時即呼籲,體育署更應該好好的規劃,讓國人看到體育署對於體育改革的決心。國書也再一次呼籲體育署,「章程範本不是鐵板一塊,唯有公開透明的討論機制才能讓民眾信服」。

    在此,提出幾點想法給體育署參考。

    1. 公開章程範本討論流程,重新針對民間質疑進行修正說明

    追溯這次體育改革聯會與體育署決裂的原因,其實還是肇因於體育署的倉促,回顧體育署自己提供的期程表,「九月底完成範本、十月中各協會召開理事會、十月底第一次會員大會完成章程修訂、十二月底受理新會員加入、一月底召開新會員大會、二月中依國體法完成協會改選」,然而在國體法尚未正式公告的此刻,依照國體法要求的半年內改選,時程表其實是可以推遲到三月份。然而,體育署為了符合自己的期程壓力,拒絕回應民間體育改革團體的質疑,也直接導致了這次的爭議。

    在看過這次章程草案的研擬小組名單後,相信這些委員都是一時之選,但是在體育署所限定的期程壓力下,又要如何確保這個章程草案的品質?面對民眾的質疑,體育署更應該積極的以公開章程範本討論流程。

    2. 會員審核雖是必要程序,但更完善的配套機制絕對有助於降低社會疑慮

    基本上審核會員加入是人民團體的自治範疇,然而,面對目前民眾對與單項協會的不信任,體育署該做的不是反過頭來指責民眾加入就有人頭會員疑慮,卻又以「團體=專業」的理由,無視於團體會員的產生缺乏民主機制的問題。

    民主與專業,並非互斥選項,體育署該做的是讓雙方的疑慮降低,而不是讓體育改革在一開始進陷入相互攻擊的局面。如果在國體法中明訂了「開放參與為原則」,那麼在示範章程中是否可以要求協會應把「禁止參與」的理由在章程中正面表列?或是在後端組成章程審議小組,確保協會不會藉此阻礙民眾入會?

    而在團體/個人會員理事額數部分,既然在國體法框架下已經賦予了相關組成的平衡與彈性,體育署就不應該以「專業」為藉口,片面將組成向其中一方傾斜,而在民眾與體育署各自對於對方有疑慮的狀況下,是否可以就把平衡原則納入章程範本,並因應個別協會可能的特殊需求,再由公開透明的章程審議小組來去評估其理事比例?

    3. 章程範本的訂定,應做為國體法的公開透明的精神的延伸,而非體育署意志的偷渡。

    章程是團體與會員間的協約,也是協會運作的基本法則。為了避免黑箱與人頭會員的困擾,例如會員名單的公開、選舉辦法 等,都是可以考慮明文規範的設計。而當初立法未有要求的例如團體會員的民主產生機制以及監事產生方式等,也都是目前章程草案尚未處理但可以加強的部分。

    以上這些,都是體育署的單項協會章程範本與配套可以重新討論的部分,希望體育署可以以溝通化解對立,繼續推動體育改革的前進。

    最後,國書要再一次重申,我不只一次地說過:「體育改革要從體育署開始」,請體育署認清現況,長期以來民眾與體育署間累積的不信任,並不會因為國體法的通過而有所改變,而體育署也不要繼續心存僥倖,以為靠著沾光世大運選手們的好表現,就忘記了自己仍然處於「留校察看」的狀態。國體法修正只是提供一個健康的體育行政的制度框架,如何讓後續的細則、章程可以符合社會的期待,依然需要更多的溝通。是故,與其以高姿態要求民眾「說服」體育署才能調整與說明被質疑的條文,我懇切的希望,體育署能夠真的與國人站在同一線,用更多的溝通來取代與社會期待對抗。

    而針對後續國體法的相關工作,我也公開要求體育署應該要做到「章程草案退回重擬、施行細則討論擴大參與、相關子法訂定機制公開透明。」國體法後續子法訂定雖然刻不容緩,但是也不代表體育署就可以便宜行事以章程範本規避立法院監督,或是在子法的訂定中讓當初被立院否決的提案敗部復活。這個禮拜五立法院就要正式開議了,我也會建議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同仁們,必要時針對體育署所提出的國體法的相關子法進行審議,確保子法可以符合社會對於「組織開放、財務透明、治理專業」的立法期待。

  • 協會章程範本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9-16 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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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 黃國昌 請立即撤換體育署長 http://disp.cc/b/163-af17

    【前情提要】[FB] 黃國昌 體育署別再護航舊勢力 http://disp.cc/b/163-aeUU
    【複習】[新聞] 「蔡英文這是你要的體改?」 體改聯會宣布退出改革【聯合報導。僅供參考】 http://disp.cc/b/163-aeTY
    『令人痛心的是,體育署在9月4日,與各協會舉辦章程說明會,蒐集目前各協會意見,在「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尚未討論相關細節取得共識前,在今天傍晚臨時丟出了另一版完全有利於現有協會意見的章程範本;而且昨天晚上才臨時通知委員會成員,明天中午12點「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就將開會討論此範本,然後,之後3點體育署的業務單位,就即將針對協會章程範本結論做內部說明會議,令人錯愕!』

  • 協會章程範本 在 葉丙成 Benso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9-16 2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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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教育部,你們難道就默許體育署這樣護航舊勢力、惡搞體育改革嗎?

    繼續分享!!!

    17席不好、16席也可討論!請問林署長,體育署是代表團體會員跟社會大眾的個人會員,在喬理事席次嗎?

    「而關於示範章程中規定,團體理事在總理事席次35席中佔近過半的17席,林德福強調,這符合《國體法》不超過半數的規定,若要改成16席也可以討論。」

    國體法明訂,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理事席次都不得超過50%,意義是為限制,體育署現在卻是把這意義扭曲成保障團體會員理事的最高席次,還說這符合國體法規定,請問林德福署長,如果照您的邏輯,為何章程範本不制定個人會員保障17席,不是一樣不違反國體法嗎?

    您說,如果覺得團體理事席次17席不好,16席也可以討論,那為何不是15席、14席或是更少?

    按照國體法,選手理事必需至少在20%以上,另外,團體理事與個人理事都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的50%,按照現在體育署提出的協會章程範本,協會理事席次為35席,選手20%佔7席,另外28席,若是用全體會員一起公平投票決定理事席次,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一方最少是11席、最多就是17席。

    體育署直接把團體理事席次訂在17席,保障現有協會舊勢力的護航立場不言可喻。協會舊勢力長期掌控所有資源,新的外來力量要參選,先天上就居於劣勢,但是,社會大眾要的不多,就是一次至少形式公平的選舉罷了。在協會改選這題,主管機關的角色,就是制定公平競爭的遊戲規則,維持公平選舉的機制罷了。體改打假球,所謂開放協會讓全民參與,但任何新力量都無法撼動協會現有權力結構,難道小英總統喊得震天嘎響的體育改革,只是個騙局?

    我們要的只是一場公平的選舉...這點都做不到的話,人民還能期待什麼?

    至於現有協會與團體理事之間的關係,請見體改聯相關發文:
    📰【嚴正聲明】抗議體育署護航協會舊勢力、體改打假球,體育改革聯會退出體育署「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https://goo.gl/hEQxQj
    📰台灣體育改革重演「香港特首假普選」,誰能接受?
    人民要的不多,我們只要一場公平的選舉! https://goo.gl/gwBHmt
    📰「體育改革聯會」回應15日體育署長林德福記者會 https://goo.gl/qhvB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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