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協和建設糾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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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和建設糾紛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1-02 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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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2時代力量「體育團體立法,選手權益伸張」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時代力量徐永明委員與林昶佐 Freddy Lim委員今早共同舉辦「體育團體立法,選手權益伸張」記者會,說明時代力量版本的「體育團體法」,希望未來的法規能以體育選手權益為本位出發。

    徐永明委員表示,從里約奧運以來,體育選手和各協會的爭議不斷,到目前仍沒有制度性解決,而前些日子又爆出為了明年的世界棒球經典賽,中職、棒協和體育署之間也有爭論,讓外界擔憂球員權益恐又受損,更證明制度上的不完備,只會讓爭議不斷再起。

    徐永明委員指出,以棒協接受體育署補助為例,體育署每次來我辦公室的資料,數字有很大差異,多次之後,才整理出一個正式版本。但最後還是發現有許多數字上的細節,無法解釋,根本是一筆爛帳。

    林昶佐委員則表示,進入國會之後陸續接到足球、網球、橄欖球、田徑、棒球等等來自基層選手與觀眾的陳情,控訴協會壓霸、無能、圖利自己人等等惡行惡狀。在今年里約奧運前後,謝淑薇退賽事件、戴資穎罰款事件、射擊國手林怡君退出國家隊,體協的問題更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林昶佐委員也認為,我們的「國民體育法」年久失修,「人民團體法」又對單項協會無法完善地規範,使得體育署管不到、人民也無從監督。因此,時代力量特別將體育團體單獨立法,希望體協制度能夠透明、公正、落實國家政策、保障選手權益。

    徐永明委員表示,協會與選手的爭議不斷,協會未受到確實監督,最後只會危害到選手的權益,因此希望制定以體育選手權益為本位出發的「體育團體法」,以制度建設避免未來爭議再生。

    徐永明委員指出,時代力量版本的特色,包括體育團體幹部專業化;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擴大,體育選手在理事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席次;體育團體應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強制財務透明。

    徐永明委員也表示,體育團體也須遵守親等迴避、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等原則;更重要的是,現任民選首長、政務官和民意代表不得再擔任體育團體的理監事。徐永明委員認為,體育團體若有現任民意代表,最後會一邊跟體育署拿經費,又要監督體育署,恐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林昶佐委員表示,時代力量版本也會明文規定教練、選手及職員於培訓及參賽期間應該納保,保障出賽人員健康。體育署應該設立獨立仲裁機制,處理體育相關的糾紛及申訴,協會遵守仲裁的結果。

    林昶佐委員最後也表示,體育協會應該公開財報與決算書,說明現金、政府補助使用情形,並且經會計師查核後,送到體育署備查。體育協會接受考核,評量績效,作為政府日後補助依據,並為人民所檢驗。體育署針對協會缺失部分,得令限期改善,不然可以停止獎補助,情節嚴重者可令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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