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十條要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十條要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十條要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十條要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泰華眼裡的泰國 Taihua Li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有兩個活動一起辦,一邊是保護國王,一邊是不要政府,左邊是第一組出來保護國王,全泰國 11 個府同時舉辦,另一邊不要政府有 49 個府同時舉辦。 出來保護國王大部分是年紀大的人 不要政府大部分是不要政府的人 學生們要有求過很多關於國王的事情 https://www.facebook.com/T...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1101管碧玲首先呼籲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不要以路人甲發言,應該盡快將撥補預算入法。同時針對管碧玲修法提案針對勞保條例第三十條,要求保險給付請求權由二年延長至五年,該案最後按管碧玲版本通過。管碧玲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給予公務人員的請求權是五年、行政程序法亦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為五年,為求法律執行的...

十條要 在 Nicole Wu 胡美貽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10-01 09:17:14

Reposted • @lcsdplusss 【#活力仔有心水 – 去大埔龍尾泳灘 繼續消暑歎一番 🏖️】 🐶:中秋都過咗,仲係熱辣辣好熱好熱🥵🥵,所以我活力仔今次推介大家去大埔龍尾泳灘!睇完呢條片,聽過主持人同大家詳細介紹當中嘅設備以及有咩值得關注嘅打卡位,你肯定想馬上出發!📸 其實我早幾日都...

十條要 在 毛城城™ 一站式寵物資訊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10-01 13:12:56

【人寵打卡新景點】炮台山的東岸公園主題區剛剛開幕,MoCity毛城城總編輯@黃大鈞同佢嘅愛犬Leia公主,專程去同大家睇下呢個全新景點係點樣嘅。 雖然公園叫做最近炮台山港鐵站,但其實差不多喺炮台山同天后站中間,由屈臣道向海傍方向走到尾就到達公園入口。 目前開放的是公園的第一期,面積超過10萬平方...

十條要 在 凱特王 Kate Wang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10-01 00:47:27

- 嘿,猜猜我變成了什麼樣的大人? . 桂綸鎂&陳柏霖,每當他們一起出現在螢幕上,總讓我想起《藍色大門》裡的孟克柔&張士豪。這是他們的印記,成長的開篇。同是19歲的他們都是第一次演出電影,從此之後,便各自在影壇發光。我常想,如果多年以後再見面,張士豪不知道會不會帶著他陽光又自信的微笑,在嘴角酒渦盪...

  • 十條要 在 泰華眼裡的泰國 Taihua L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16 13: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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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兩個活動一起辦,一邊是保護國王,一邊是不要政府,左邊是第一組出來保護國王,全泰國 11 個府同時舉辦,另一邊不要政府有 49 個府同時舉辦。

    出來保護國王大部分是年紀大的人
    不要政府大部分是不要政府的人

    學生們要有求過很多關於國王的事情
    https://www.facebook.com/ThaiChintranslator/posts/333848881326650
    這裡有完整被整理過的十條的要求

    這十條要求讓學生變成不要國王的壞人

    國王的事情一直以來都是大家所知道要有意見是要在人看不到的事地方講,現在學生把全部的事情拿出來放在桌上講,導致很多人出來不開心~(但那些人之前選舉的時候也把烏汶叻公主罵得臭頭)

    老一輩的人想拉住年代,保護著他們一輩子相信的信仰,不想要被事實蓋付過去,這是他們一輩子所相信的。

    年輕人覺得他們看到很多證據,看到很多資訊,證明一些事實,所以出來改變。

    一組人想往前走,一組人不願意想維持一切。

  • 十條要 在 堅庭通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01 1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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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我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以下我嘗試總括幾個重點:

    A. 法律文本充滿國內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

    B. 將具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法律一方面強調國家機構及人員須遵守法律、保障人權(第50條),但實際上他們不會受特區的管轄或獨立法院的有效監察(第60條)。例如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收集情報時,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的情況下截取通訊。此舉有別於香港一貫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

    C.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第36-38條)。

    (溫馨提示:全世界80億人應該熟讀港區國安法,以免誤墮法網,追悔莫及。)

    個別條文分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例並沒有就國家安全再作定義,表示國家安全的定義將採用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軍事安全,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羅萬有。

    第四條. 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及保障人權,但由於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所以是否違反人權將交由人大常委會審視及決定。

    《第二章》

    第一節 職責

    第十條. 要求特區政府通過學校、媒體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不知道日後莘莘學子是否需要熟讀及明白為何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維權律師余文生、秦永敏、王全璋等人的行為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呢?。

    第二節 機構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將(1)不受任何特區機構、組織的干涉(即包括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等)、(2)無須公開,及(3)不受司法覆核(即不受法院監察)。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第十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開支不受立法會審批,而經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偏離以往公共財政須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行為被視為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即屬犯法。國際人權標準一般要求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才會構成分裂國家,以保障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使用任何非法手段,範圍可以非常廣闊,例如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若被視為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亦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恐怖活動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為實現政治主張組織不同的非法行動,也可被視為恐怖活動,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以黑客攻擊政府網絡等。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條. 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或情報”,即屬違法,而參考程翔及明報記者席揚案,國家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定義十分廣泛。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人被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論是否情節嚴重亦不論是否主要犯罪者),便會被終身褫奪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出任任何公職的資格。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四十二條. 在港區國安法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不會再犯,否則不予保釋。此舉偏離現行制度,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有機會再犯、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第四十四條. 根據現行機制,行政長官須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換言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屬禮節性。但港區國安法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卻屬實質性及不受約束。過程中,行政長官可以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但沒有規定必須諮詢,或諮詢後須採納有關意見,而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可以給予意見,無法避免該委員會不會對法官進行政治或忠誠度審查。

    第四十七條, 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能自行根據證據及法律決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而需要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換言之,究竟一個人所作的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由行政長官一錘定音作決定。

    《第五章》

    第六十條. 國家安全人員不受香港法院管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有別於《基本法》的158條,並沒有賦予香港法院自行解釋港區國安法的權利。

  • 十條要 在 潘小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01 09: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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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界人士的解讀

    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我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以下我嘗試總括幾個重點:

    A. 法律文本充滿國內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

    B. 將具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法律一方面強調國家機構及人員須遵守法律、保障人權(第50條),但實際上他們不會受特區的管轄或獨立法院的有效監察(第60條)。例如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收集情報時,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的情況下截取通訊。此舉有別於香港一貫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

    C.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第36-38條)。

    (溫馨提示:全世界80億人應該熟讀港區國安法,以免誤墮法網,追悔莫及。)

    個別條文分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例並沒有就國家安全再作定義,表示國家安全的定義將採用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軍事安全,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羅萬有。

    第四條. 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及保障人權,但由於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所以是否違反人權將交由人大常委會審視及決定。

    《第二章》

    第一節 職責

    第十條. 要求特區政府通過學校、媒體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不知道日後莘莘學子是否需要熟讀及明白為何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維權律師余文生、秦永敏、王全璋等人的行為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呢?。

    第二節 機構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將(1)不受任何特區機構、組織的干涉(即包括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等)、(2)無須公開,及(3)不受司法覆核(即不受法院監察)。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第十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開支不受立法會審批,而經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偏離以往公共財政須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行為被視為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即屬犯法。國際人權標準一般要求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才會構成分裂國家,以保障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使用任何非法手段,範圍可以非常廣闊,例如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若被視為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亦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恐怖活動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為實現政治主張組織不同的非法行動,也可被視為恐怖活動,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以黑客攻擊政府網絡等。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條. 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或情報”,即屬違法,而參考程翔及明報記者席揚案,國家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定義十分廣泛。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人被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論是否情節嚴重亦不論是否主要犯罪者),便會被終身褫奪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出任任何公職的資格。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四十二條. 在港區國安法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不會再犯,否則不予保釋。此舉偏離現行制度,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有機會再犯、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第四十四條. 根據現行機制,行政長官須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換言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屬禮節性。但港區國安法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卻屬實質性及不受約束。過程中,行政長官可以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但沒有規定必須諮詢,或諮詢後須採納有關意見,而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可以給予意見,無法避免該委員會不會對法官進行政治或忠誠度審查。

    第四十七條, 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能自行根據證據及法律決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而需要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換言之,究竟一個人所作的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由行政長官一錘定音作決定。

    《第五章》

    第六十條. 國家安全人員不受香港法院管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有別於《基本法》的158條,並沒有賦予香港法院自行解釋港區國安法的權利。

  • 十條要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1-02 12:32:59

    20121101管碧玲首先呼籲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不要以路人甲發言,應該盡快將撥補預算入法。同時針對管碧玲修法提案針對勞保條例第三十條,要求保險給付請求權由二年延長至五年,該案最後按管碧玲版本通過。管碧玲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給予公務人員的請求權是五年、行政程序法亦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為五年,為求法律執行的公平一致性,同時保障勞工的權益,因此將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由兩年延長為五年。管碧玲同時也提出三個不要,希望在討論勞保條例改革的時候,不要?政府沒有錢撥補;也不要把這個解讀?成階級鬥爭;針對預算撥補入法的精神也不要在今天拖延。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負勞工保險最後支付責任,但此條修法在委員會並未有共識,決議送院會協商。

  • 十條要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1-02 12:26:52

    20121101管碧玲修法提案針對勞保條例第三十條,要求保險給付請求權由二年延長至五年,該案照管碧玲版本通過。管碧玲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給予公務人員的請求權是五年、行政程序法亦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為五年,為求法律執行的公平一致性,同時保障勞工的權益,因此將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由兩年延長為五年。管碧玲同時也提出三個不要,不要?政府沒有錢;也不要?是階級鬥爭;同時也不要在今天拖延。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負勞工保險最後支付責任,但此修法在委員會並未有共識,決議送院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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