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的主旋律,除了「一切平靜後才真誠對話」,值得注意的是,嘗試通過湯家驊先生的建議,推出一個沒有權力的A貨、魚目混珠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蒙混過去。為面不熟悉政治語言偽術的朋友受騙,這裏稍作介紹,希望毋忘初心,保持警惕。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
目前政府的主旋律,除了「一切平靜後才真誠對話」,值得注意的是,嘗試通過湯家驊先生的建議,推出一個沒有權力的A貨、魚目混珠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蒙混過去。為面不熟悉政治語言偽術的朋友受騙,這裏稍作介紹,希望毋忘初心,保持警惕。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 #全文見blog #真委會 #獨立調查委員會 #hk
北愛爾蘭治安 在 鄭錦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警權 #1)彭定康經驗:如何重建「警隊」】
林鄭月娥於去年10月4日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後爭議不斷,而日前高院更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沒有違憲。
較早之前,前港督彭定康接受英國天空電視台訪問時,怒斥林鄭自行作出此決定是「瘋掉(crazy、absolutely madness)」。林鄭月娥事後在在記者會上質疑彭定康,反問如果類似事件發生在自己國家,他會如何處理。
林鄭這一問,果真問對了人。
香港警隊與民為敵的局面,於上世紀末年曾在北愛爾蘭出現。北愛爾蘭自 1968 年起爆發多起政治衝突,英國政府的皇家阿爾斯特警察(Royal Ulster Constabulary)對運動展開暴力鎮壓,造成了超過二千名反抗的北愛爾蘭人死亡。
經過三十年的衝突,英國與北愛爾蘭於1998年4月達成和平協議,簽訂《貝爾法斯特協議》(The Belfast Agreement),並按協議成立「北愛爾蘭治安獨立委員會」(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Policing for Northern Ireland)。委員會主席正正由剛卸任港督的彭定康出任!
1999年9月9日,北愛爾蘭治安獨立委員會發表名為《新開始:北愛爾蘭的治安》(A New Beginning: Policing in Northern Ireland)的報告(見圖一)。
在調查中,彭定康認為警隊要成功改革,需要經得起五大測試(見圖二):
一、能否有效且高效地處理治安工作?
二、能否提供不偏不倚的治安工作,且不受黨派控制?
三、能否對法律及社群問責?
四、能否在社會上變得更有代表性?
五、能否維護所有人的人權與尊嚴?
彭定康最終在報告中提出175項措施,以改革警政、重組北愛爾蘭警隊和重建警隊信譽,以及化解當地的警民衝突,包括:
·設立獨立的警察管理局管理警察,讓警隊獨立於行政部門;
·由各黨派的議員和公眾人士擔任委員;
·在警隊道德守則和誓詞內加入保障人權要求;
·大規模削減警隊規模等等。
這一系列措施成功顯著改善公眾對警隊的觀感。根據當地司法部2017至2018年度調查,八成人對警隊整體工作有信心;逾半受訪者對認同警隊工作表現,比十年前的調查上升一成,警民關係得以修復。
坊間一直有聲音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自2019年6月以來的警暴問題;然而獨立調查委員會有如港共政權的橡皮圖章,人事任命任由執政者決定。
今天的香港政府窮兵黷武,依仗警隊以暴力捍衛無合法性的政權,又豈能相信政府委任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會公正地調查「港共親衛隊」?
因此,香港唯有在實行雙普選後,參考彭定康經驗改革警隊,才能重建一支真真正正屬於香港人的執法團隊。
(待續)
延伸閱讀:《新開始:北愛爾蘭的治安》全文
https://cain.ulster.ac.uk/issues/police/patten/patten99.pdf
北愛爾蘭治安 在 黃梓謙 Gary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讀北愛:尋找仇恨的源頭和解藥】
七年前今日到訪北愛爾蘭警察管理局,聽當時的警隊最高行政負責人 Sam Pollock 講解北愛爾蘭治安獨立委員會於1999提出的175項措施,以化解持續30年的警民衝突。當年對這個課題極有興趣,覺得彭定康等人處理 Crazy Irish Knots 的手法充滿政治智慧,最後連考試某中一條也選答北愛衝突。
當年唔明白為何課程每年都必須要求學生到訪北愛五日,拜訪政府、各派政黨、議會、警隊、人權組織等。七年後身處香港,翻讀昔日筆記,才發現硏讀北愛衝突的實用價值。
北愛爾蘭治安 在 Pazu 薯伯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林鄭真係好好笑,唔單止唔識用八達通,連對佢丈夫及兩名兒子的老家英國的近代史也不認識。
前港督彭定康批評「禁蒙面法」是黐線,林鄭反駁話,外國都有類似法例,又叫彭定康反思自己國家有同類情況時會如何處理。
咁我哋一齊睇下,如果英國有咁嘅事,佢哋會點處理:
彭定康卸任香港總督後,自1998年至1999年出任根據《貝爾法斯特協定》而設立的北愛爾蘭治安獨立委員會(通稱彭定康委員會)主席。
1999年9月9日,委員會提交一份名為《新開始:北愛爾蘭的治安》(通稱彭定康報告)的報告,提出了175項象徵性和實質的建議,包括將皇家阿爾斯太警察更名為北愛爾蘭警察局。
簡單一句,就係如果佢自己國家出現咁嘅事,佢係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囉。至於嗰175個建議,包括:
- 將北愛爾蘭的警務重點放在基於人權的方法上。
- 所有新的和現有的警官都應該重新宣誓,表達對維護人權的明確承諾。
- 新的《道德守則》應取代現有的,很大程度上是程序性的守則,將《歐洲人權公約》納入警務實踐。
- 對所有警官和民警進行人權基本原則和標準以及對警務的實際影響的培訓。
- 在評估警務人員時,對人權問題的認識和對履行職責的尊重應成為評估個人的重要因素。
- 建議建立一個全新的警務委員會,以取代目前的警察局。
- 警務委員會應與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機構密切合作,包括教育,環境,經濟發展,住房和衛生部門,以及社會服務,青年服務和緩刑服務,並與適當的非政府組織進行協調。
- 應根據其所在地區的安全狀況以及健康和安全考慮,逐步減少現有警署的外貌,使其在公眾面前更容易使用,對那些在其內工作的人更友善。 應使警察局內的公共接待區更加受歡迎,民政接待員可以代替警察。
- 應當繼續用警車代替巡邏車來代替裝甲的Landrovers,並且裝甲的Landrovers的使用應僅限於威脅情況。
- 應在所有Landrover的側面塗上“警察”一詞。
- 從即日起,應保留所有在緊急權力下的停車,搜查和其他類似行動的記錄。
- 視頻記錄應引入監護套件中。
- 警務委員會應負責檢查所有羈押和審訊室,並且應授權來訪者可以在被拘留者同意的情況下,對照進行訪談(如手機訪問)。
- 遊行獲准的條件應該是組織者和警察共同計劃此類事件的治安。 參加遊行路線的社區,應有適當的代表參加(決策)。
- 警員的識別號應清晰地顯示在其防護服上,就像他們要穿常規制服一樣。
- 警務委員會和警察監察員應積極監視警察在公共秩序中的表現,並在必要時尋求首席警官的報告,並在需要時跟進。
- 北愛爾蘭警察領導小組應包括變更管理專家。 他們可能是平民,也可能是警官,最好是兩者。 領導團隊應制定變更計劃,並提交給警務委員會,並由董事會定期進行審查。 應根據其引入和適應變化的能力等因素來評估每位首席官的效率和效力。
- 應設立一筆資金,以幫助受傷的警官,受傷的退休警官及其家屬以及警察寡婦。
- 應當為寡婦協會免費提供一個在警察局的辦公室,並提供足以管理其組織的常規資金來源。
- 每個區議會區域應有一個區指揮官。
- 總的來說,每個地區司令部都應由一個司令官領導,並有足夠的資源以自給自足,以進行日常警務工作,並具有調配力量以應對大多數突發事件的需求。 但是,在人口少的地區,指揮官應擔任總督察,各地區應從鄰近的較大地區的司令部獲得協助,以執行小司令部無法自給自足的職能。
- 警察總部的結構應該瘦身,這反映了重點已轉移到社區警務和將責任下放給地區指揮官,並允許採用更嚴格和更具戰略性的管理方法。 副首席警官最多只能有一位。 助理總幹事的人數應從目前的十二名減少到六名。 副助理首席警官的職位應立即刪除。 首席總監的職位應逐步取消。
(以上只是部份建議。)
#林女士叫彭先生反思之前
#應該睇下你嘅前上司個維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