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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在 我的化妝品實驗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重要
1.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2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71608760號預告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與「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
(連結網址: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4742 )
2.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2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71607520號預告訂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草案
(連結網址: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4741 )
3.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2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71608316號預告修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連結網址: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4737 )
4.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2月14日衛授食字第1071608162號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草案
(連結網址: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4696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在 快樂小藥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網路部落客發文化妝、保養品等寫文內容法規之疑問】回復如下:
小姐 您好:
所傳信件,業已收悉。
化粧品分為「含藥化粧品」(即含衛生署公告之基準成分者,如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等)及「一般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其中含藥化粧品應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國內製造之含藥化粧品為「衛署粧製字」,而輸入的含藥化粧品則為「衛署粧輸字」。至於一般化粧品則毌須辦理查驗登記,惟其標示仍應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標示(即產品標貼)「廠名、地址、品名、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輸入者,並應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等事項,且不得宣稱療效。
化粧品廣告於網路媒體刊登之規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同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之廣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有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化粧品如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資訊,不宣稱產品效能者,則不視為產品廣告,無須申請廣告核准。
===下面這段比較有關係!===
部落客的客觀評論化粧品報告,不涉及個別產品之宣傳或行銷,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涉及上開內容,且為產品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宣稱,則須受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範。
綜上,台端所詢之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成份等若不涉及功效,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提到特定商品以及功效等,則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建請台端有化粧品及廣告相關疑義,可逕洽當地衛生局詢問,相關法規規定及公告,亦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項下查詢。
感謝您的來信,祝你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