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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知識庫 - 聚焦議題:#網路直播🎥 (公法篇)】
暨上篇整理了網路直播可能牽涉到的民、刑法爭議,繼續整理可能涉及的公法爭點。
🔻爭點一:憲法基本權
#隱私權 層面的問題可能有於公開場合直播,被鏡頭所及的他人,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言論自由 層面,則可能涉及如臉書平台社群守則禁止直播者散播露點、仇恨言論及暴力血腥內容,是否有違反直播者的言論表達自由?如設定直播對象為非公開,禁止直播是否為過度限制?直播者是否有主張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可能?
🔘隱私權
🔸從美國法的觀點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
──以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隱私權的保障與衝突為中心/劉定基
🔸網站留言與隱私權之侵害及個資法之違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資通訊法及隱私權保護/林三元、李榮耕、謝祥揚、章忠信、黃宗旻(影音)
🔘言論自由
🔸當網路霸凌遇到言論自由/許育典
🔸網路中立性原則和言論自由:美國法制的發展/劉靜怡
🔻爭點二:行政法各論
美妝部落客透過直播宣傳化妝品或藥品,可能有藥事法第65條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的宣傳管制之適用,並與最新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對於化妝品廣告事前限制違憲可以綜合觀察;
另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禁止對於兒童散布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內容,違者依同法第91條處罰鍰處分,現行文化部對於「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有分級管理之辦法,則對於網路直播節目,是否有管制上的漏洞?
🔸當網路言論自由遇到青少年保護/許育典
🔸濫發網際網路廣告信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王郁琦、陳炳全
🔻爭點三:稅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透過網路直播販賣商品,則有 #營業稅 是否課徵的爭議,透過網路直播販賣物品,似乎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通訊交易要件,而依同法第18、19條有資訊提供及7日無條件解除權之規定,但如果僅是透過直播販賣自己所有之物品而非以此為營業者,是否即因此不構成通訊交易之要件,而買家即無上述第18、19條之保護?
🔸從一則舊法案例反思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者解約權」之適用/吳從周
🔸消費者保護與訴訟/陳鋕雄(影音)
➡完整原文💯 http://www.angle.com.tw/event/lawdatasell/?f=fb
延伸閱讀⤵⤵⤵
🔸OTT發展之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初探/翁逸泓
🔸簡析美國OTT TV 之法制發展
—初探OTT TV 在我國推動之可能性/黃志雯(影音)
🔎相關爭點及文獻📚
⚫憲法基本權 https://goo.gl/B839P7
⚫隱私權 https://goo.gl/th8m8C
⚫言論自由 https://goo.gl/M8iK7w
⚫行政法各論 https://goo.gl/LCYlrp
⚫營業稅 https://goo.gl/LJhniR
⚫消費者保護法 https://goo.gl/EPjQ7J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實說這樣的產品市場上相當多
廣告不實宣稱療效都是家常便飯
炒作過後常常最後都是船過水無痕
消費者花錢買只是助長了市場上浮誇不實的風氣
但能看清楚的消費者又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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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秦偉經營法國品牌保養品 竟出自台灣
2016/07/11 18:08
記者 許碩穎 / 報導
魔法氏有無治療燒燙傷之效?
知情人士說,他在因緣際會之下,取得魔法氏的原料,設立另一品牌與秦偉打對台,因此知道這產品應無治療傷燙傷的效果。他說:「秦偉在節目上指稱使用這類的產品就可以避免手術,恐會使燒燙傷患者延誤就醫!」
不實資訊 明星代言售價飆高
在那年代,保養品市場流行多「胜肽」產品,分別對皮膚深淺不同的部位達美容功效。知情人士透露,「我注意到魔法氏同性質產品竟是我們8倍以上價格,此無可厚非,以電視購物抽成一半,加上明星的代言費用,此定價應為市場通則,至於秦偉在其廣告詞中表示,其保養品擁有80國專利、15項諾貝爾獎得的肯定,令外界好奇真有其事?若無,是否有「誇大不實」之嫌?
微緊緻效果 不達治燒傷療效
不可否認,胜肽確實有美容功效,能使皮膚緊緻,但若是談到重度燒燙傷卻不需要外科手術,這可能有誇大之嫌。知情人士說:「秦偉的宣傳影片上請出了龐姓藥師出面受訪並指稱利用塗抹胜肽就能免去手術,甚至在影片中以過去表演被火紋身的復原過程來宣傳魔法氏產品。」
法國品牌 卻出自台灣藥師之手?
至於魔法氏產品真是如廣告所言:「原生於法國」?知情人士說,其實該原料係來自新北市龐姓藥師提供,因他本身也幫秦偉代言而現身於購物台。「所以在我方邀請時,只能由龐藥師指派另一醫師為系列產品代言。而且,產品原料加上包裝成本200元不到,卻可賣到1800元;再看到電視上秦偉改標成法國魔法氏,請來幾位影星閃亮推銷,身價旋即躍昇為16000元!」
對此,食藥署企劃與科技管理組科長黃維生表示,化妝品廣告不得有產地不實、錯誤宣傳等事項,化妝品非藥品,不得宣稱療效,當然也不能誇大不實,最常違規的就是生髮、瘦身或豐胸廣告,若一旦違法,則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裁罰5萬元以下罰鍰。至於秦偉所經營的魔法氏公司,記者去電,電話已成空號,無法取得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