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來講講網紅業配或代言之責任。
這部分是延續上篇的商品責任,但著重在化妝品,尤其是現在社群平台上素人經濟當道,到處充斥著網紅網美業配,是不是也要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呢?這篇將會完整告訴你。
大家有注意到上週的資生堂小紅瓶嗎?當天紅色背景大洗版,有些網紅網美po出不同天的Before/After對比...
這篇來講講網紅業配或代言之責任。
這部分是延續上篇的商品責任,但著重在化妝品,尤其是現在社群平台上素人經濟當道,到處充斥著網紅網美業配,是不是也要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呢?這篇將會完整告訴你。
大家有注意到上週的資生堂小紅瓶嗎?當天紅色背景大洗版,有些網紅網美po出不同天的Before/After對比照,卻被抓包根本是同一時間拍的,還表示痘疤有明顯淡化等文字,引起軒然大波,這很明顯的是涉及虛偽、誇大不實。
⚠️注意囉!上開情事違反了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是可以被裁罰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再涉及醫療療效的話,例如去痘疤,將會提高罰到六十萬以上。
⚠️你以爲不會罰到嗎?這種東西就是沒被抓到就沒事,一被抓到就跑不掉,我們事務所處理很多都是同業檢舉的案子,只要有人存心要弄你,就是有風險在,為了一篇幾千元業配,可能導致被罰上萬值得嗎?除非你有辦法舉證說明的確是不同天拍攝的,那還有點機會。
🔸至於什麼樣的詞句得使用,哪些不得使用,因為情況太多樣也太複雜,以我個人與主管機關打交道的經驗,建議文案出去前還是要提供給律師審閱較為保險,畢竟我們審過太多,知道主管機關的習性(笑
🔸最後是網紅業配一定要在廣告中揭露與廣告主的利益關係,也就是標示這篇是互惠合作、業配合作等文字,內文也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尤其是如果你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主有上開情事還作推薦分享,則會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除非你證明自己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可以在收受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另外,最近有發現挪威有項新法案很有趣,如果在社交平台上貼出商業行為的照片,若照片有經過任何一點修飾,包括身體外觀、皮膚狀況有一點改變或是使用濾鏡,廣告主和廣告設計者都必須使用政府規定的標籤作註記。他們的立法理由是現在社會上多數人看到修圖的照片,容易感到沒有安全感、自卑感,甚至導致精神壓力,希望透過這項法案,培養大家正確的審美觀,不再追求「虛假審美」。——-你同意這項法案嗎?歡迎在底下留言與我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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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斜槓律師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公平交易法 #網紅業配 #網紅分享 #廣告薦證#業配廣告#台北律師
化妝品標示新法 在 大倫老師 日本代購教學 批發教學 批貨教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0701化妝品新法上路 #3大新制
#送也不行_公開陳列_試用也不行
#沒中標就中鏢 #牙膏漱口水納入管理
上週六一場6小時的 百萬電商 正式課程
在課後問答上,有一大半的問答居然是大家詢問著
新上路的「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3大新制 」
1.一般牙膏及漱口水將納入化粧品管理。
2.一般化粧品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 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必須完成產品登錄。
3.明確化粧品的外包裝、容器、中文標籤或仿單之標示。
也因為先前就有不少曾參加過老師所規劃
「 第八堂課 代購法律 」這門課程
一直私訊來關心:何時會更新課程
所以老師在昨天終於錄製好
「 16張重點簡報 34分鐘更新課程內容 」
如果你還沒有參加過 代購法律 這門課
請先下架你的 化妝品 建議先來報名上課
避免罰單會是從1萬~100萬😭
上週 👉搶先預吿:
我們將在 8/10週二下午 有一場
由 青創學院 主辦& 大倫老師 主講
「 代購法律 」課程,將加入這回化妝品新法
https://www.facebook.com/woeiluenjp/posts/1476996309328021
或是 👉透過我們線上學習平台 e學堂 來進修
第八堂課 代購法律
(從事網路賣商品一定要知道的代購法律,避免日後一觸法大都是罰3萬台幣起跳,才不會得不償失)
https://woeiluenjp.eletang.com.tw/course/7237
#青創學院 #大倫老師 #e學堂
#代購法律 #化妝品登錄 #化妝品新法
化妝品標示新法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TV焦點】防曬棒韓原文成分列78種 翻成英文剩13種
#熊貝兒編:廠商務必照實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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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在藥妝店買了一款防曬棒,發現外盒的韓文成分有78種,但業者卻只用英文列出13種,且屬特定用途化妝品,甚至疑似未申請許可字號,據了解,這類型的進口產品都有標示不全的問題,有的連標籤上的英文成分都出現錯字。對此,衛福部食藥署表示,標示不明可罰十萬,明年新法實施後將加重處罰,可處一萬到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防曬棒 #食藥署 #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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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示新法 在 中醫師 李嘉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規 #7/1新法上路!化妝品宣稱療法 最高罰500萬元
7月1日起,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上路,
廣告如果涉及誇大、宣稱療效,罰鍰從5萬提高到400萬到500萬元,更首度設立最高10%的檢舉獎金。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重點整理
1.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除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中文品
名外,容器應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2.字體大小規格: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 800 g 或 8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2.0 mm。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800 g 或 800 mL 大於 300
g 或 3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6 mm。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300 g 或 3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2 mm。
『表面積小於四十平方公分者』
應標示於標籤、仿單、卡片、 吊牌或說明書。
3.成分排列
由高至低排列標示。但成分屬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列:
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成分
***其他請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為主!
摘自內容: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