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包攬訴訟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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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攬訴訟要件 在 Icu醫生陳志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6-10 22: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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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以前傳下的俗諺,不知來源為何。但是賣冰和當醫生,都是用勞力賺血汗錢,可能可以積少成多,卻也可能要付出代價。

    最近網路上,居然出現Medical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的網頁。號稱提供醫療糾紛現場還原服務,宣稱別透過醫院管道,不必透過醫審會等其他醫事單位進行申訴醫療爭議;也別太早找律師打醫療官司,因為律師不懂醫療行為細節,連法官也不了解。

    http://medical-csi.com/

    就是要找他們啦,本來不會興訟的案件,他們有把握幫你找到毛病,然後提到法院告訴,

    (我查網路,找不到medical crime的名詞,可能也是他們自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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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上提出他們的兩篇經典的鑑定報告,卻又錯誤百出,像自然生產後來大出血死亡的案例,居然提出鑑定意見,說入院沒有常規驗肝腎功能及凝血時間。

    事實是自然生產本來就不會驗這些。

    哀,這些人號稱醫療專業,惟恐病人不興訟,不惜扭曲事實。法院法官將用無寧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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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大學林啟禎教授說: 「法律扭曲醫療價值…這豈非價值錯亂、體系崩壞的台灣醫療凶兆?」 http://ortho.clmed.ncku.edu.tw/~cjlin/othernote/685.html

    我認識一個優秀的女泌尿科醫師,一個外科醫師;當了一年本行後,因為被告,灰心,改走醫療爭議較少的復健科。

    被告,不見得有錯,但熱血救人,犧牲自己的青春和家庭生活,卻換來病人這樣對待,那就真的要好好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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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依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之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引自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918000015KK04288
    按刑法上第157 條第1 項所謂意圖漁利,係意圖從中取利之意;所謂挑唆,係挑撥唆使之意,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之情形是;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之情形是;至該條所謂訴訟,係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而言,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依此解釋說明,必須意圖從中獲利,巧言引動無意興訟之他人,或承包招攬提起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之行為,始該當此條項構成之要件。

    立法真正之目的,除了替受害者主持公道、申張正義,讓加害者受到應有之懲處外,乃在於能夠息爭止訟。總是希望當事人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增加社會祥和之瑞氣。設置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民眾一般之糾紛,無非也是基於這個原因。因此若有人意圖謀利,巧言引動無意興訟之他人,或承包招攬提起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之行為,這是法所不容的,故有此刑法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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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可以跟我說,我要怎麼去檢舉這些挑唆包攬訴訟罪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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