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包攬訴訟美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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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此問題應該還是個案來認定吧…

貼個草案參考一下:╮(╯▽╰)╭


公會規章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第二十一屆第三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尚未經會員

大會通過施行)

第一條 律師係以法律專門知識經驗服務社會人群,其執行業務應特別注重職業倫

理,故律師推展業務應有其分際, 爰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律

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規範,供本會律師同道共同信守。

第二條 律師僅得藉由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雜誌廣告,使用

招牌,印製名片或卡片, 或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設置網站

(Website)之方式推展業務,但不得為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記載。

第三條 律師依前條規定之方式推展業務時,其內容僅限於下列項目:

一、事務所名稱、成立日期、地址、電話。但每一律師在同一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內不得有二以上事務所, 且不得以公司組織型態執行法律

業務。

二、律師姓名。中華民國律師,得記載其證書號碼及登錄地區。非中華民

國律師,應記載其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三、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歷。

四、過去及現在之經歷。但受下列限制:

(一)記載法官或檢察官之資歷時,應詳細表明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名稱

及起迄時間。

(二)除記載學校兼課外,不得記載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


五、客戶姓名及承辦案件之性質。但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記載左列

事項:

(一)具體個案之內容。

(二)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六、服務項目。

七、收費標準。

第四條 律師不得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廣告看板、汽球及其他類似媒體

或媒介為廣告行為。

第五條 律師不得聘僱律師以外之人員主動撥電話或拜訪不特定人,以推展業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對外支付介紹費予單純介紹案件之人以招攬業務,亦不得僅因充

任介紹人而收受介紹費用。

第七條 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議決議後,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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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e:我看過一間律師事務所 號稱的律師年資 是全部律師加總 07/24 21:42
Medicale:的年資 07/24 21:42
Medicale:例如號稱律師執業30年 是5個律師的總和 這樣有違法嗎 07/24 21:42
ilove56:我老闆跟我解釋「包攬」 是指包贏的 07/24 22:22
ROCKMANX6:香港公車上的電視螢幕一堆律師樓的廣告。我收藏有一些國 07/24 22:31
ROCKMANX6:民政府時期的法學雜誌,封底也一堆律師樓小廣告。 07/24 22:31
Eternalwing:我記得在美國的華人報紙都有一堆律師樓的廣告 07/25 10:31
Eternalwing:為什麼台灣會有這種相反的規定呢? 07/25 10:31
jsports1:可以在雜誌廣告 不能電視廣播報紙廣告 為什麼? 07/25 10:38
zoonead:自清朝以來對訟棍的處理 明文化的結果嗎? 07/25 13:28
zoonead:清朝汪輝祖(紹興師爺)在其著述中,指出為官者要提防訟棍_ 07/25 13:31
zoonead:或許之後的立法者 誤會律師的性質,而制定這樣的條文 07/25 13:32
defent:我想功能只剩下在法院張貼禁止在法院裡攬訟的功能 07/25 15:04
Snoopy1111:我也有聽過ilove56的說法,但感覺好像不是那樣 07/26 19:41
Snoopy1111:日為現在的確在各種媒體上都看不到事務所的廣告 07/2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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