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勤益夜校好考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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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勤益夜校好考嗎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Fish睬政治}孫博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一位被現實擊倒的父親 遇上「國家機器」】 若不是因為被救活 他本是一位要帶著孩子一起步上黃泉的父親 他把孩子當成自己的所有物一同赴死固然是自私 但確實與手刃殺害子女的殘暴不同 我們的司法究竟該如何判斷人的惡性? 該如何為其所犯罪行量刑? 死刑的存在所能避免的 究竟是犯罪...

  • 勤益夜校好考嗎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02 07: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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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一位被現實擊倒的父親 遇上「國家機器」】

    若不是因為被救活
    他本是一位要帶著孩子一起步上黃泉的父親

    他把孩子當成自己的所有物一同赴死固然是自私
    但確實與手刃殺害子女的殘暴不同

    我們的司法究竟該如何判斷人的惡性?
    該如何為其所犯罪行量刑?

    死刑的存在所能避免的
    究竟是犯罪?或是悲劇?
    或是在犯罪之前的各種行兇理由?

    甚至,
    對於害人更甚更廣更久長的戰犯、經濟犯的追索
    我們是不是又太「寬貸」?

    關於司法與刑
    我們的社會還有更多待討論的餘地

    >>>當晚6時許行經新竹尖石鄉時,李男看著女兒吃完中午剩下的麥當勞,對女兒說「爸爸要帶你去很遠的地方」,隨即餵她吃下安眠藥,再搖起車窗動手燒炭,還在兩人手上各綁紅線打算來世再做父女,不久車子因李男昏迷撞到路邊護欄才被發現,李男急救後脫險,長女昏迷月餘不治。

    李宏基並非歷審都判死,高雄地院一審時調查他經歷發現,李男出身單親家庭,18歲起就自食其力謀生,並非好逸惡勞之徒,且一直希望擁有美滿家庭。婚後本是桃園人的他遷就妻子陳女南下定居,在陳女兄長公司任職期間也盡忠職守,還上夜校進修;合議庭認為他因婚姻亮紅燈導致家暴行為,曾就醫治療,且燒炭時他本打算同死,與其他殺害子女案件惡性有別,因此僅判無期徒刑,但上訴後均改判死刑。<<<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1151858732/posts/1815651835149861/

    或許大家都有看過有名的最高法院包青天判決(又名他想死我想殺判決),但是應該很少人看過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刑57量刑事由的審酌)。
    比起法務部的新聞稿,高下立見。
    法務部說:
    「查死刑犯李宏基,所犯是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罪,其以殘酷手段殺害手無寸鐵之前妻及親生子女(犯罪事實摘要如附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及天倫夢碎之悲劇外,且侵害兒童權利公約所重視之兒童固有生命權,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情形且無教化可能性。為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公信力及威信,當有依法執行死刑必要。」
    法務部僅審酌「手段、被害人家屬感受與對社會的影響」,當然法務部的「死刑執行審議小組」不是法官,不受刑法第57條的規制,但是在考量是否為公約中所謂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時,難道不應考量刑57的其他因子?
    李案律師蔡明哲說:「其實他不是今天死的,他早在案發當天在女兒手上綁紅繩的時候就已經死了。」
    或許法務部扮演了「送終者」的角色。他想死,我送終。
    但是這樣好嗎?no mercy的法曹。
    ─────
    查被告除於85年間尚未滿20歲之前曾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宣告緩刑確定,以及前案外,並無其他積極侵害他人法益之前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平時尚非喜愛作奸犯科之人。再從被告前述生活狀況觀之,其自國中畢業後,就開始與父親李O仁一起學習機械安裝,自18歲就開始工作就業,退伍後,從22歲開始至30歲之間,仍是自食其力工作謀生,期間與陳O驊結婚,並無不願工作養家之情形,其工作薪資亦有奉養父母,足認尚非好逸惡勞、不負家庭責任之人。被告30歲以前,幾乎都是在桃園工作並與父親李德仁同住,然因陳O驊要求,其亦答應隨同陳O驊搬至不熟悉之高雄居住及工作,原本居住在自己胞妹李O萍家,然因陳O驊要求,其又搬往陳O驊娘家與岳父母同住,尚非完全不顧妻子意見之人。居住高雄期間,被告在陳O驊之胞兄陳O平經營的公司任職長達約5年,並非無業在家仰賴他人生活,任職期間,其與同事之人際互動雖小有磨擦,然並不嚴重,且依陳O平所述,其出勤正常,對於工作之態度大都會盡心盡力完成,於公司金融海嘯營運不佳期間,尚知共體時艱,主動要求減薪並實行,嗣後亦未要求加回,而是公司在營運穩定時為其加回,依此觀察,被告尚能盡忠職守、不忮不求。被告於陳O平公司任職期間,為增進工作上之知識,亦利用下班時間,前去就讀夜校充實職能,非無進取之心。被告於居住高雄多年期間,與岳父陳O麟、大舅子陳O平之互動相處均屬平和,足見其尚知禮儀分寸。被告確實在情緒管理不佳時,會發生家庭暴力行為,然除此之外之上開平時整體表現來看,其並非品行惡劣面目猙獰之徒。被告針對其有嚴重情緒管理不佳之問題,無法控制其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生變,被告亦曾積極就診尋求治療解決如前所述,並非未曾努力試圖改變。而其殺害李○宇之部分,雖犯罪情節至為嚴重,然仍應考量其當時亦打算自殺而坐在車內繼續往前駕駛直至昏迷,嗣因及時被發現始未死亡,是與僅殺害子女之情形,不論情節嚴重程度抑或惡性上,均應有所區隔,以上均屬對被告有利之量刑評價因素,本院自須考量在內。本件被告最終雖選擇沈淪,封閉自己,自陷於有遭感情背叛之猜忌囹圄中,浸溺於必須報復之漩渦情緒裏,無法自拔,斷絕摯友之聯繫及建議,使自身視子女為所有物、自私自利之扭曲性格雪上加霜,報復之心益加熾熱難耐,因而犯下本件難以原諒之重大惡行,自當付出代價,無可推卸,故而本院綜合考量對被告量刑之有利、不利因素後,就其所犯2罪,分別宣告上述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使其長期與社會隔離,因而未克採納檢察官所求處之死刑,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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