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米編說
嗨嗨大家,你有發現嗎?每個公司好像都有些不成文的規定,在公司的時間久了,大家竟異常地有默契絕口不提,或是乖乖的遵守遊戲規則避免踩到地雷。
若是些無傷大雅的小事,大部分的人可能會默默選擇配合,但若是這些潛規則是帶有歧視或是影響到自身權益的,應該心裡都會不太舒服😔😔😔舉些例子吧,像是有些...
#聽米編說
嗨嗨大家,你有發現嗎?每個公司好像都有些不成文的規定,在公司的時間久了,大家竟異常地有默契絕口不提,或是乖乖的遵守遊戲規則避免踩到地雷。
若是些無傷大雅的小事,大部分的人可能會默默選擇配合,但若是這些潛規則是帶有歧視或是影響到自身權益的,應該心裡都會不太舒服😔😔😔舉些例子吧,像是有些公司打考績是用名額分配制的、排班的時候總是資深的員工優先、新來的員工要負責訂便當跟打掃環境、又或是主管都沒下班前誰都不能先走….等等。仔細想想……有些規則根本是莫名其妙且不合理的,怎麼就沒人想要改變?
「我菜鳥欸!哪有資格說什麼?」
「又改變不了,是要怎麼辦?」
「不配合就會被說不合群,還會被盯上......」
雖然心裡忿忿不平,但真的要付諸行動時卻需要極大的勇氣,以下提供幾個做法給想要改變現況的你:
❶找同伴一起
也許你覺得一個人的力量很小,但眾志成城,可以默默觀察周遭是否有跟你同感的同事,培養一點默契與信任後,適時的一點一點透露自己的想法,等時機差不多了,再一起去找主管談談。
提醒一下,💡那種整天嚷嚷抱怨東抱怨西的同事可以先略過,絕大部分都只是嘴巴說說而已,就跟那種整天喊著要離職的一樣,可能5年後他還繼續待在公司(甚至是一樣的職位)。
❷向主管機關申訴
舉例來說,有聽聞因公司男性員工居多,公司索性就不給生理假的案例。這種情況明顯已經違反法令且影響到個人權益了,若公司有類似這樣的規定,建議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記得可以先蒐證)
❸轉換跑道吧
雖然我們不是很鼓勵大家貿然離職,但每個人的容忍程度不同,若那些潛規則已經嚴重影響到你整個人的身心情況,果斷一點離開真的會比較好,畢竟誰也沒有義務去承受那些莫名其妙的規定。
「今天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呢?」
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你的想法,也希望大家都能受到好的對待,每天上班都開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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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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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考績申訴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工作者每個月可以請一天生理假,雖然這規定已經行之有年,但實際上真的可以請嗎?不好說🙊
小編就曾經請生理假後在升等的時候被秋後算帳,說以前女同事都沒有請之類的pee話🥲
每個人的生理狀況都不同呀,就真的比較痛嘛🥲🥲🥲
Anyway
今年寒冬寒流來襲時如果剛好生理期應該真的很想哭吧(?)大家不要怕,生理假勇敢給他請下去😆
下面一些生理假的注意小事項報給大家知👇🏻
━
❚ 請生理假需要提供證明文件嗎?
☑︎不需要
其實以前的規定雇主是可以要求的喔,
只是說,在實際執行起來真的蠻困難的。
畢竟生理痛或是因為生理期頭暈臉發白等症狀女性每個月都可能會有,長期下來其實也知道就這天倒在地上什麼都不做過了隔天可能就會沒事,但又真的很痛上班不能倒在地上什麼都不做😭
就算去看醫生也是拿到普通的止痛藥,而這種現象也不太會接受儀器的檢查,所以之後就修法刪除雇主可以要求證明文件的規定惹!
簡單來說就是,不用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如果想要我也是可以提供血包啦😏)
-
❚ 請生理假那天的薪水勒?
☑︎ 半薪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生理假當日薪資將減半發給,就是跟病假一樣給半薪啦!
但是這是一整年中的病假✚生理假不超過33天的情況。
如果說,妳已經請超過三天的生理假,而超過的天數計入病假後又超出30天了,但妳還是很不舒服要請生理假,還是可以請!
但此時雇主是可以不支付生理假的薪水的喔!(就像事假啦沒錢,只是不計入事假)
當然~如果雇主想給妳薪水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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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生理假雇主會不會扣我全勤?我的考績會有影響嗎?
☑︎ 不會喔沒有影響
啊哈,這個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能因為請生理假算妳缺勤扣全勤獎金(真的是一個好假),當然也不能因此影響妳的考績等。
不過規定是規定,實際上八成還是在雇主的內心留下一道傷痕(看老闆人好不好囉),如果全勤或考績受影響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大家不要怕!頂多換工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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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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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考績申訴 在 洪雪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要員工走路,老闆說了算?]
我們都以為,被失業一定是有原因。尤其沒失業過的人都會這麼想,一定是工作不努力、態度不佳,或是做不出成績……這些都有可能。但是不少時候,原因根本是莫名其妙,套一句俗話說:「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假使知道死因,恐怕會從墳墓裡跳出來,因為死不瞑目,無法安息,就像這位「鯊魚夾大媽」。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說了很多莫名其妙被失業的故事,這一則堪稱第一名。有一家一百人公司占了三個樓層,其中一位四十五歲女員工因為公務需要,每天都要來到最上面一層樓。那是老闆辦公的地方,老闆每天都會看到她,而每次都會翻白眼,還跟人資主管說:
「給她調個工作,別讓她再出現。」
這名員工哪裡知道自己早就不知不覺被鎖定,還每天照例出沒。直到有一天,老闆終於忍無可忍,把人資主管叫來下最後通牒:
「這個鯊魚夾大媽今天不消失,明天就是你消失。」
這名員工到底惹到老闆什麼,注意到老闆的關鍵字了嗎?居然是頭髮上的那個鯊魚夾!是不是匪夷所思?後來我跟一位心理師提到這個例子,他相當專業地反問我:
「這位老闆在過去的成長過程中,是不是有哪位女性讓他感到受創,而她也是用鯊魚夾?」
喔,喔,原來如此。這的確是有學理根據,我們之所以討厭某些人,其實不見得他們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在長相或行為上跟過去我們討厭的人相似,使得我們產生移情作用,殃及無辜。所以這樁被消失事件,未必是鯊魚夾大媽不對。可見得在職場,小則被老闆嫌惡,大則被公司失業,未必錯在自己,而且恐怕連老闆也說不清楚真正的原因,因為那些他討厭的女性早早已經躲到潛意識裡,而難以察覺。
不少老闆或主管都是這類「性情中人」,興之所至要開鍘誰誰誰,完全違反勞基法,很容易反過來被勞動局開鍘,這自然成了人資的挑戰,怎麼讓違法的被失業合法化?
有一名人資主管在臉書上寫了一篇他的日常,提到在他們公司,升遷有所謂三人小組,全是副總級,必須三位都同意才升得了。可是其中一位副總日前很生氣一名員工,二話不說就批了解雇,對方得立馬打包滾蛋。這位人資說:
「升一個人要動員三位副總討論再三,裁一個人只要一位副總動動兩片嘴皮子。」
但是這樣裁員是不合法的,這位人資主管勢必得忙到人仰馬翻,為什麼?在《勞基法》中,不論裁員或資遣都有嚴格條件。比如第十一條講的是資遣,必須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否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口說無憑,不僅必須是事實,還要舉證才行,並且經得起驗證。第一至第三項如歇業或轉讓,或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舉證容易,可以提出財務報表來支持。至於第四與第五項就困難多多,有一段流程要走,無法「殺人不眨眼」,不能今天跟員工提,明天就要員工走,必須事前磨刀一陣子才能夠祭出這兩條。
通常,當人資接到老闆或主管的資遣名單之後,都有一定的流程要進行,像是先要跟員工談話,告訴對方公司對他的評價、哪裡需要改善,而公司願意給一段時間讓他改善,比如三個月之後要改善到哪個地步,也就是設一個目標,有具體數值,像是製造不良率必須降到三%以下,或者月業績做到三十萬元等。
假使這名員工是因為能力不足、經驗不夠,公司還必須提供培訓計畫,讓員工有時間精進;或是安排轉調到更合適他從事的部門。這一切該做的都做了,「仁至義盡」、無可挑剔之後,等到改善的截止時間,再來做成果的檢驗。員工若是達標,公司就不能資遣;若是未達標,而且態度不佳,公司在評估之後,確定不留人,才可以辦理資遣。
因此資遣一名員工,不如想像中的容易。當然,能夠做到這樣一絲不苟,還是大企業居多,特別是上市上櫃企業。一般中小型公司沒這麼嚴謹與周全,勞工權益比較不具保障性。偏偏台灣的中小型公司占九七%,勞工占七成以上,散見在網路上的勞資爭議,多半是規模小、勞工以藍領或灰領為主的公司。
現在勞工權益高漲,申訴管道也多,人資都小心翼翼,期待一切風平浪靜。最怕員工事後在網路上爆料,鬧上媒體渲染成波,滾出雪球般的大風暴,重創公司的「徵才品牌」。日後要洗白品牌更要花上數倍的時間與力氣,人資主管還可能因此黑掉,最後變成自己要捲鋪蓋走路。一位人資主管在受訪時說:
「我們最怕公親變事主。」
人資部負責考勤、考績、薪資核定,以及資遣、裁員等事情,一個不小心就會成為萬箭穿心的箭靶,很少員工真正去了解他們的處境有多難為。每次遇到資遣,有經驗的人資會加派保全人員,避免跳樓的不幸,或是設備上的破壞。一位人資告訴我,任職的公司在基隆河畔,他老是失眠,因為--
「夢到有員工跳河。」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提到,在這個時刻,人資有很多技巧可以使用,然而最重要的是不要陷入「誰對或誰錯的無限迴圈」裡繞不出來,按照SOP速戰速絕。不過我訪問過的人資都說,真心很重要,員工都會感受到。像是通常人資會開兩張證明,一張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以請領失業補助;另一張是離職證明,不寫說理由是資遣或開除,方便員工之後順利求職。
不論資遣﹑裁員或開除,人資主管普遍認為,最高原則是站在員工的立場,關心他,協助他。歸納起來,他們共同認為以下這五件事對員工最實用:
1.算對錢,協助他拿到應得的薪資、資遣費。
2.了解他,協助解決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3.指導他,協助他拿到政府的失業救助。
4.輔導他,協助他找到下一份工作。
5.留電話,協助他離職後的各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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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危機下,上班族如何超前部署?」(收費講座)
高雄場
時間:2020年12月26日(六) 14:00-16:00
地點:威易聯合辦公室博愛店(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66號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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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畫家GiABing吉仔冰,剛剛從加拿大傳來的照片,是不是美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