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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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復工評估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報你知👷🏽
現存的職災保限制度對勞工未能有足夠的保障,對雇主也缺乏加保誘因,為此立法院於今年2021.04.23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期望透過整合《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加上盡可能周全法規內容,讓受僱勞工能有更多、更完善的保障⛑
新的法規會為我們帶來哪些不同呢?事關自己的權益,大家趕快跟著Ingay一起瞭解一下吧👀
#擴大納保範圍
⓵不論勞工人數,雇主都需要加保✔️喔!(4人以下也要喔!)
⓶參加職業工會或無一定雇主,由工會加保。
⓷受僱自然人或確實有工作的人,可以由老闆加保或自行簡便加保(上網、便利超商機臺)喔!
#給付保障全面提升
⓵投保薪資💰 下限為 #基本薪資(目前24,000元),上限72,800元。
⓶傷病給付🤕 前兩個月發給投保薪資100%,之後發給70%,最長2年。
⓷失能年金🦼 依失能程度按投保薪資發給(完全失能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⓸遺屬年金😇 加保期間死亡,發給投保薪資50%,不符合年金條件可以請領一次金喔!
#在職健檢
⓵被保險人在職健檢。
⓶提供曾從事有害作業者,轉換工作後退保後追蹤健檢。
#職災預防
⓵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包含就業適性評估、擬定復工計畫、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等。
⓶提供最長180日職能復健津貼。
⓷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補助。
⓸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擴大津貼補助
⓵因職災住院或失能無法自理,可申請照護補助。
⓶有輔具需求者,可以申請輔具補助。
⓷退保後,若確診為職業病,可以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死亡津貼。
⓸未加保的勞工,若發生職災,可以申請照護、失能、死亡補助。
#保險效力|不怕雇主沒加保,只要到職,一旦發生職災,同樣有給付保障喔!當然,雇主因沒加保違法,會面臨2~10萬罰鍰,勞保局也會追繳勞工領取的給付金額喔!
新法規尚待相關擬定相關子法及措施,雖然還沒有正式上路,大家還是可以先看看內容,提早瞭解自己的權益唷~
🌐更多資訊
勞動部新聞 https://reurl.cc/1gdy2p
職保懶人包 https://reurl.cc/V3rkD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努力工作 #也要平安健康
#Ingay法律小教室 #職保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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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復工評估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三讀通過 恭喜全國勞動者!
歷經勞工團體及學者專家超過十年的倡議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終於在朝野立委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立法 #三讀。趕在今年的五一勞動節前給予勞動者更合理的保障制度,職災勞工的保障終於向前邁進一步。
此次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未來將有以下重大改革:
一、擴大納保範圍,使所有勞工皆能獲得保障:
包括四人以下公司的受雇勞工、全台二十三萬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外籍家庭幫傭皆納入強制納保對象,亦讓臨時性、不穩定僱用或僱傭關係較不明確的工作者能透過簡便的加保程序獲得保障。
二、增加職災給付,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及樓地板保障:
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貼近勞工的實質薪資,以及提高投保薪資下限至基本工資,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
三、新增照護補助,補貼看護照護費用:
職業傷病不能工作需休養四天以上者,其住院治療期間可申請照護補助,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導致生活無法自理,也可申請照護補助。
四、新增離職退保後才罹患職業病的補助:
部分職業病因潛伏期長,導至疾病診斷為職業病時,已在離職退保後,如石綿引起的職業病等,因此勞工權益受損。新法針對這些職業病勞工增加醫療、照護、失能、失能輔具與死亡等相關津貼補助。
五、加強復工重建機制,讓職災勞工能迅速重返職場:
設置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責推動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同時課予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的義務。
六、填補分攤雇主的補償責任:
新法提高投保薪資、增加給付內容,一旦發生職災,不只是勞工可以快速獲得補償,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也由保險大幅填補。
自去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這是另一部重大改革法案,在這個過程裡,本席得以參與其中,與大家一起努力,深感榮幸,我們一起書寫歷史。
勞工復工評估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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