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第5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基法第53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基法第53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基法第53條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

  • 勞基法第53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3 07:20:01
    有 53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8/31前,教科書滿2,000元贈好書一本:http://qr.angle.tw/svu

  • 勞基法第53條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09 18:28:39
    有 53 人按讚

    「幽靈班表」再現 縣府重罰兩萬!
     
     
    家屬在這張 #幽靈班表 上還發現:
    ➡️當事人在加護病房,班表登錄有上班
    ➡️每月工作時數比平均多出64小時
    ➡️10天連續值班22.5小時,嚴重超時加班
    ➡️每天固定加班4小時,卻沒有領到加班費
     
    針對這些質疑,保全公司表示這是當事人配合公司政策,提早寫好打卡資料,只是填寫的時候寫錯,公司已經被南投縣社勞處開罰。
     
    幽靈班表亂填寫,打卡問題一堆,業者管理顯然有缺失,但是卻把責任推給猝死的當事人。而所謂的已經被開罰,其實就是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6項最低罰則。
     
    💢 #重罰兩萬 💢
    💢 #重罰兩萬 💢
    💢 #重罰兩萬 💢
     
     
    保全/警衛時常被列為高風險職業,然而提高基層保全員風險的,並不是看顧的住宅遭受入侵或是維護社區安全造成的,反而多是腦中風、心血管疾病,甚至是猝死等因素,讓保全業擠進高風險職業之列。
     
    他們的工時不只長,混亂的班表也是問題之一,然而這些造成疑似過勞的狀況,卻礙於醫學上的認定困難, 鮮少被直接認定為「過勞」,讓許多人求助無門。運氣好點的成了慢性病,運氣差的就是猝死。
     
    「台灣那有勞工過勞死?有也是本來就有病!」言猶在耳,政府的消極態度,不僅接不住過勞的人,甚至是縱容業者繼續苛刻勞工、繼續糊弄相關單位的幫兇。
     
     
     
    📰報導佇遮:
    ➡️猝死影片曝光 31歲保全母公開最後身影「撐不住重摔在地」
    https://reurl.cc/od4A7Q

  • 勞基法第53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26 20:30:00
    有 53 人按讚

    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於喪假的細節,有時候不知道明天先來還是意外先到,所以這篇可以先收藏起來😶

    ❶何種親屬關係才能請喪假呢?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有明訂對象與請假天數,可以參考以下內容或第二張圖片👇🏻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❷喪假所指的祖父母,外公外婆也算嗎?
    是的,喪假的祖父母與曾祖父母是有包含媽媽那邊的,詳情可參照勞委會94年6月17日勞動2字第0940031668號函釋

    ❸有聽說喪假要百日內請完,是真的嗎?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會有這個說法多半是配合傳統禮俗。不過雇主也不能因為超過百日就不給喪假或扣錢。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勞工理應當可請喪假,若雇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給假,或給假的天數不合法規,可罰2-100萬元。

    ❹請喪假沒有相關證明,該怎麼辦?
    在實務上有蠻多公司會要求提供訃聞,但萬一真的沒有訃聞的話怎麼辦呢?像米編之前的公司是可以提供死亡證明書與身分證影本,來佐證與亡者間的關係。這部分還是看公司怎麼規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就有說明,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公司這樣的要求是不違法的。

    ❺喪假會影響全勤獎金嗎?
    直接上法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這樣應該有看懂了吧🙂

    以上整理希望可以稍稍替大家解惑,若真的有遇到也請好好的打起精神唷(拍拍😌)
    #Workforce勞動力量 #勞動力量 #喪假 #請假 #勞工 #員工 #雇主 #老闆 #人資 #職場 #工作 #上班 #臨時 #勞資顧問 #顧問 #高雄 #勞基法 #請假規則 #工資 #薪水 #新鮮人 #節哀 #最後一程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