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第49條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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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16: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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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在 有話好說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8:11:31

#精華整理》大法官: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司法院 20 日公布 #大法官 釋字第 807 號,宣告 #勞基法 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 ​ 不過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文除了涉及性別平等,也是許多 #勞權 措施的來源,如...

  •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2 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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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講人》徐婉寧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t9g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1日(四) 18:30-20:30
    【講座介紹】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即禁止女性夜間勞工工作,然此規定日前經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公布之日(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本講座除解析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的內容外,將進一步探討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無效,對現行的勞資關係以及個別勞動契約會帶來如何的衝擊。
    【講 綱】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內容解析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資方的全面勝利?
    🔹一般性保護規定與母性保護
    🔹集體勞動條件之決定與個別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無效,那同條其他項次的效力為何?

    【延伸閱讀】
     👉 http://qr.angle.tw/eo3
    #裁判時報 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鄭津津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2期
    女工夜間工作/鄭津津 
    #裁判時報 第102期
    論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林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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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11:50:38
    有 59 人按讚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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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3 19: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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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間工作不分性別都應受到保護
    #釋字807號後續修法很重要
    #應兼顧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洪申翰 Sun-Han、林宜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一起主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及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和數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行政部門一同討論。

    被大法官宣告失效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女性及母性健康,但因為採取「消極保護」的設計,反倒 #限制了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權利,也強化了加諸在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可能造成 #就業歧視。

    上個月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當時我便發文(詳見:https://reurl.cc/pxyx3a )表示,認同這號解釋所傳遞的性別平等意旨:教養子女、家庭照顧,是 #所有家庭成員應共同分擔的責任;以及,為了維護身體健康而盡量 #避免夜間工作,更是 #不分性別全體勞工的需求。

    讓人遺憾與憂慮的是,釋字807在宣告條文立即失效後,反而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此外,還有勞工集體協商權恐被弱化的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夜間工作公約、勞動部的數個法規及指引都顯示,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的健康有不良影響,#不分性別。

    因此,大法官釋字的後續效應,不應該是所有勞工雖不會被禁止夜間工作,但也失去相對應的保障。而是所有於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受到保障。

    #個別勞工難以和雇主對等協商
    #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權

    第49條第1項的失效,也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夜間工作條件上的集體協商權。

    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內關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夜間工作有同意/不同意權的規定,有以集體意願取代個人意願的疑慮。

    但是實際上,已經有多個團體、專家,包括今天多位與會者都指出,個別勞工在法律上的拒絕權,從來沒有被取代。就算工會同意夜間工作,勞工仍可拒絕。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理論上如此,但面對資方提出夜間工作的要求,勞工常常很難真的拒絕,所以才更需要 #工會 的保護,不管是協商保障安全健康的措施,或是集體拒絕夜間工作。

    後續修法,必須強化 #集體協商的力量,才能真正保護勞工。

    至於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還必須處理,最終如何透過法制上的設計及強化,實質保障個別勞工行使「拒絕權」。

    #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應特別保障

    勞動部官員今天公聽會現場再三聲明,雖然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可是第5項禁止懷孕、哺乳期間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條文,效力仍在。

    但為完善夜間工作的整體機制及配套規劃,後續修法仍須確保對懷孕、哺乳期間勞工的保護。如何操作及落實,還需要更多討論。

    #勞動部應盡速盤點相關法規
    #提出修法草案
    #快速填補夜間工作勞權真空

    感謝今天一同與會討論其他學者與團體:邱駿彥教授、洪惠芬教授、胡博硯教授、邱羽凡副教授、張鑫隆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間都這麼努力了,我期望勞動部能盡快提出修法計畫,補上夜間工作保障的空窗,做勞工的後盾。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意旨,應該是讓不分性別勞工平等地被保障,而不是不分男女平等地被剝削!要使台灣勞動法規真正實踐平等權的精神,我們還需繼續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8-20 20:43:02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宣告違憲,並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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