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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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438的網紅吳焜裕教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健全派遣勞動職災補償體系 立院今日初審通過】 ⛑今(20)日衛環委員會上,焜裕提出的《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通過立法院的初審,落實勞動政策對於派遣勞工的保護,健全派遣勞動的職災補償體系。 💢派遣勞工受僱於派遣事業單位,然而卻在要派單位實際進行勞務,非常容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0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北市勞動局最近受理一名百貨櫃姐職業疾病認定案件,這名櫃姐因為工作的原因,需要久站,結果罹患了「足底筋膜炎」,經過醫師診斷、權責機關經過兩次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認定「足底肌膜炎」屬於職業疾病,勞動局表示,只要認定有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給予相關補償。...

  •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在 吳焜裕教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20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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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派遣勞動職災補償體系 立院今日初審通過】

    ⛑今(20)日衛環委員會上,焜裕提出的《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通過立法院的初審,落實勞動政策對於派遣勞工的保護,健全派遣勞動的職災補償體系。

    💢派遣勞工受僱於派遣事業單位,然而卻在要派單位實際進行勞務,非常容易因個別單位的法遵意識落差,兩單位之間相互監督機制不足,以及勞工上工前的教育訓練欠缺,進而導致派遣勞工蒙受更高的職業災害風險。

    💢更有甚者,職災發生時雇主責任又因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之間權責不清,求取職災補償和損害賠償曠日廢時,影響勞工最切身的權益。

    ✅本次修正新增的第六十三條之一,就是為了解決前述的問題。第一項明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起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第二項則參考本法第五十九條,明定在同一事故中,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已有依勞保等法令規定補償者,皆得主張抵充,以此讓勞工快速而公正地獲得職災補償,並鼓勵要派單位和派遣事業單位之間,相互監督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責任。

    ✅第三項參照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明定因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應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更督促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遵守本法與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並於第四項參考本法第六十條,明定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法給付的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新聞連結:
    派遣勞工職災補償 立院今審《勞基法》增修條文(中國時報)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20190520001153-260405…

    #健全派遣勞動職災補償
    #要派單位負連帶責任
    #相互監督投保與安衛規定

  •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在 Oops!! W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6-19 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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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ps專家會客室X邱柏青律師】

    我的朋友莎莎(化名)罹患乳癌後,就離職了,事後她跟我說,她不知道原來可以留職停薪,甚至可以請假度過這個非常時期。

    於是我上網查了相關資料,也找來我的好朋友兼律師 邱柏青律師踹共 來為大家解惑。

    其實癌症患者跟就孕婦一樣,享有勞基法的特別保障,勞基法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大概就是除非公司倒了,不然不能任意資遣員工,甚至應在職務內容上給予適量的調整。

    現行的休假制度,一年內可以請30天的病假,病假用完還可以請14天的事假,甚至加上個人的特休假等,若是住院治療,則可用的假更長,別讓權益睡著了,遇到職場問題也可洽各地勞工局申訴。

    【邱律師針對網友提問的回覆】
    不要覺得很難,權利要爭取來,公司不願意,就得透過勞動局勞動檢查局來做申訴。版主所說的案件,規定在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參文下法條。

    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屬於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的請假,而「解雇」一直是勞基法中的最後手段,如果未將您安排至適宜工作內容而逕至解雇,都是違反勞基法的。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邱柏青律師踹共 #若遇到職場問題也可以打去各地所在的勞工局申訴 #oopswu #30歲的禮物 #有請律師界的金城武來解答 #謝謝邱律師為大家解惑 #圖取自網路

  •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2-27 17:52:29

    台北市勞動局最近受理一名百貨櫃姐職業疾病認定案件,這名櫃姐因為工作的原因,需要久站,結果罹患了「足底筋膜炎」,經過醫師診斷、權責機關經過兩次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認定「足底肌膜炎」屬於職業疾病,勞動局表示,只要認定有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給予相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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