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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全勤規定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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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全勤規定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8:58:49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與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
勞基法全勤規定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42:07
- 這個雖然是老掉牙的議題了 但今天下午又宣布警戒延長到7/12,就先來插播這則提醒一下大家,雖然說這個消息,對於大部份人來說真的是哀鴻遍野,但在目前疫苗接種率還是很低的情況下,我想為了以策安全再延長還是很有必要性的,大家再努力多撐一下💪 🔸那目前大多數事業單位都是採無薪假或輪流上班、居家上班,若...
勞基法全勤規定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如何查看勞健保投保級距,在先前的貼文中屢次提到,要大家留意自己的投保情況,但某一天我突然想到,會不會有讀者不瞭解自己薪資的相對應級距為何,而這樣基本的主題我們似乎都沒有提過(先去面壁3分鐘🥲🥲🥲),只能說很抱歉這篇真的是來晚了,但你現在看到也不遲,有興趣的話請跟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一、瞭解工資項目
在進入主題之前,想先請大家去看看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瞭解哪些項目應列為「工資」的一部份,才能確實的對照自己的勞健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金額。因為依照勞保條例第14條規定,月投保薪資應是以「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後申報投保,另外依照施行細則第27條,月薪資總額又應以勞基法所定的工資為準據,因此了解哪些項目屬於工資格外重要。
比較常見的工資包含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交通津貼......等等,這些項目通常會與員工出勤狀況或工作表現有高度相關,所以具有「勞務對價性」,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勞基法所稱的「工資」。(更多的說明還是去看看文章吧)
二、準備薪資明細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發放工資時應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提供給勞工,至於要有哪些內容才算是薪資明細呢?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之1條,應包含下列這些項目:
❶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❷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❸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❹ 實際發給之金額。
如果你從來沒有拿過、或是剛好這個月就漏拿的,可以請老闆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你可以隨時取得或列印的方式提供(拿到後也要先看看記載的項目是否有包含上述的內容)。有了薪資明細,我們才能確認正確的項目以及雇主每月代扣的勞健保自付額有多少,未來發生爭議時也才能舉證。
三、依照薪資對照
準備好薪資明細後,再來就是打開我們的勞健保保費及勞退提繳三合一費用對照表(連結在首頁),這份表格皆是以「月」(即投保日數皆為30 日)為單位來顯示負擔保費,因此只要依照你的「全薪」(具有工資性質項目的總額)來對照該級距表,就能知道應負擔的保險費用為何。如果薪資是介於兩投保級距間的話,則是以「較高級數」的投保級距為準,例如全月薪資為35,000元的話,則應對照36,300的級距,勞保費勞工負擔的部分為835元、健保費為563元,這個月的勞健保扣項總計是1,398元。(勞健保費率每年可能會依照主管機關的公告而有異動,因此應特別留一下要對照的年度)
四、我的薪資每個月都不固定的話呢?
一般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雇主應在每年的2月及8月調整(勞保條例第14條第2項),調整時則會依照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收入來對照投保級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並在申報調整級距的下個月生效。由於實務上很常見投保薪資調整的爭議,過去我們也有發函直接詢問勞保局,並且也針對這個問題撰寫過文章-「每月薪水不固定的話,該怎麼計算投保薪資呢?」,所以如果剛好有這個情況或是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再去官網看看文章說明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整理,其實真的不難,只是你剛好對工資項目不太熟悉的,會需要先花一點時間看看文章🙂有基本的概念後,要再去瞭解其他的權益就會簡單多了。如果你查對自己的投保級距OK了,有空也可以幫家人看看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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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H會讓颱風假走入歷史嗎⁉️
烟花颱風正在接近中,最近有人提出一個疑問:三級防疫出現了居家辦公(work from home, WFH),是不是以後颱風天宣布停班,員工雖然不用冒著風雨到辦公室上班,但還是可以在家工作,從此再也放不到颱風假了嗎?
先說結論,#颱風假不會從此消失,除非公司取得勞工同意,否則由雇主單方面要求勞工居家辦公是有違法之虞的。
▍颱風假不是假,目的是希望勞工能夠待在家中不必冒險出勤
其實颱風假並不是一個「放假」的概念,也沒有明確的勞基法明文規範,它本來的目的是讓勞工在碰到颱風天時,不用冒著生命危險出門通勤到工作地點與提供勞務。關於颱風假的法規僅有一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根據這個要點,如果勞工的居住地、上下班必經之地或工作地,三者任何一處的縣市政府宣布公務員停班時,勞工就可不出勤,雇主也不能要求勞工用事假、特休假等假別銷假,也不可以做扣發全勤獎金、打低考績等不利處分。
勞動部認為天災因素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勞工任何一方,因此雖然勞工可以不出勤,但雇主也因此可以不給薪,#目前確定可放有薪颱風假的是公務人員,#私人單位就要看個別雇主是否照顧勞工了。
如果雇主和勞工彼此都同意能在颱風停班時改採居家辦公,因為勞工不需要冒險外出仍然能工作,當然也就沒有放颱風假的必要。但還是有例外,例如勞工在家裡工作,但因為發生停電、淹水或其他狀況而無法工作,這時還是應該回到前面提到的要點規範,勞工可以不提供勞務,雇主也可以不給薪,但不能記勞工曠職或做其他不利處分,當然這時可能會衍生出勞工需不需要舉證自己真的因為碰到停電淹水等意外狀況才無法工作,這類的爭議其實建議應該事先經由勞資會議討論。
▍最重要的前提是,雇主有沒有先取得勞工的同意,在颱風停班時改採居家辦公。
三級防疫這種特殊情況,#雇主和勞工協商同意在這段防疫期間改採居家辦公,而不用一定要到原來規定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務,這是屬於防疫期間的特殊例外,#不會自動地可以適用到颱風停班或任何一種天災狀況,不是防疫時可以居家辦公,颱風停班就自動可以居家辦公,還是要經過勞工同意。特別是如果你和公司有簽勞動契約,裡面有規定工作地點在什麼地方,那雇主就不能在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之下,單方面地變更工作地點。
我會建議疫情期間有採居家辦公的朋友們,可以在「#勞資會議」中先來把這個問題討論好,到底以後公司碰到颱風停班,是要改採居家辦公,還是維持現況?居家辦公碰到什麼意外狀況可以停止工作,勞工需要舉證嗎等等。勞資會議畢竟是公司內的全體勞工或勞工代表和雇主討論,勞工彼此之間還有可以先團結一致的機會,不像雇主自己跟個別的勞工談,每個勞工面對的壓力比較大也容易被各個擊破。
▍最後想問問大家碰到颱風天,公司通常都怎麼做?會放颱風假嗎?有薪假還是無薪假,歡迎留言跟我分享唷。
勞基法全勤規定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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