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務承攬特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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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務承攬特休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

勞務承攬特休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6 16:04:20

「我們是戀人還是朋友?」 你知道嗎?「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許多勞工心中的痛。當有一個不想要給承諾的雇主,總是說,我們的關係是………而不是……..,常常傷了勞工的心。 這兩天不停放送的新聞foodpanda與ubereat就是在吵這個問題喔! 由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會比較有保障,因此,許多老闆...

  • 勞務承攬特休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7 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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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邱羽凡老師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制度,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提醒立法者必須慎重立法,以保障此類勞工之權益。
     
    ✏關鍵詞:自營作業者、準勞工、經濟上從屬性、數位平台經濟、德國民法第611a條
     
    ✏摘要: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本文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立法上不可不慎。
      
    ✏試讀
    🟧德國法上準勞工之概念與規範
     
    德國法上關於準勞工之用語,Erich Melsbach早於其1923年之著作《德國勞動法》一書中已提出,不過在此之前關於工廠外的工作者、包含家內勞動等的討論,已經觸及準勞工的勞動保護問題。Melsbach主張勞動法上之保護至少應部分地適用於「不論在『廠場中』或是『在家中』或既非在該處亦非在此處提供勞務之人,即那些非屬勞工、但是在與勞工相類似的經濟條件下提供勞務者:準勞工。」Melsbach在此提出以「準勞工」來命名該類工作者的建議,但同時認為不應拘泥工作地點的所在,亦即工作場所(Ort)並非決定準勞工身分的要件,而應以「經濟上從屬性」列為準勞工身分的唯一成立要件。Melsbach提出準勞工的概念後,隨後被學者Hueck與Nipperdey所採納,並於1928年於所著《勞動法教科書》中提出「家內勞動者與其他準勞工」的章節,可知德國法對於準勞工的討論與研究由來已久。
     
    🟧準勞工定義與經濟上從屬性之分析
     
    準勞工之出現雖繫於經濟上從屬性(經濟上依賴性)的保護,其理由已如上述,但德國法上並無一致之準勞工定義,而是於準勞工所適用之各該法規中為分別為定義,主要包含勞動法院法(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聯邦休假法(Bundesurlaubsgesetz, BUrlG)、團體協約法 (Tarifvertragsgesetz, TVG)、勞動保護法(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照護時間法(Pflegezeitgesetz)、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與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然上述德國法多數規範均延續勞動法院法第5條第1項中段之規範,即「以及基於其經濟上之依賴性而視為準勞工之人亦為適用本法之勞工」,以「經濟上依賴性」為準勞工之特徵,惟獨於德國團體協約法第12a條第1項第1款中使用「經濟上從屬性」:「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且與可相互比較之勞工相比具有社會保護必要性者(準勞工)(以下略)。」雖有此用語之差別,然意義並無不同,因經濟上依賴性即是指工作者在經濟上從屬於受領勞務之人。
     
    🗒全文請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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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務承攬特休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2 17: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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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個月前,選區有民眾在校內擔任工友因公受傷必須在家休養,卻接連收到學校的催告信函要他盡速回到工作崗位而求助於我,經過檢視合約才發現他與學校訂定的是「承攬契約」,且是自然人承攬,在合約中他是「廠商」而非勞工,因此除了無法享有勞工的基本保障外,甚至也無傷病假適用。

      照顧勞工的工作權益是政府的責任,上個會期議會焦點都關注外送平台假承攬真僱傭,殊不知公部門自己就帶頭違法!

      由於勞保並不允許以個人的方式進行投保,因此我在議會提案要求市政府應立刻停止自然人承攬,也在今天教育委員會中順利討論通過,為了避免標案太小影響公司投標意願,未來在辦理勞務採購時會依業務特性,以區域聯合採購的方式吸引公司參與投標,並訂定嚴格的評分標準監督勞務派遣公司,確保每一位工友都能確實參加勞健保受到勞基法應有的保障,安心無虞的工作!

  • 勞務承攬特休 在 林宜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2 17: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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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天近了,早晚溫差大,大家衣服要多穿點。

    然而最近國立臺灣美術館,許多館務事情陸續發生,這代表很多館務進步空間非常大。像是說基層展場人員的使用,從制度面來說,目前是採用勞務承攬的方式來因應,但是在這種「僱用」與「使用」的分離的法律關係中,勞工就變的比較弱勢。

    勞務委外帶來最大的風險,就是新舊廠商在交接之際,可能會事先聯繫交流,去排除比較不聽話的人選,讓他們沒辦法再獲得聘用,這樣對勞工的就業安全較容易陷入缺乏保障。即便勞工最終透過其他機制回來上班,對他們而言都是一種傷害。因為勞工本身財力可能不是那麼足夠的話,這份工作的穩定就是重要的,而且這種可歸責於雇主之中斷年資事由,除了影響勞工的特休假計算外,對於勞工應有的權益是無法妥善保障。

    同樣的,這樣對於館內的其他勞動派遣或是勞務承攬人員在參加工會時也會產生寒蟬效應。如果我們建立監督機制不夠全面的話,容易會讓廠商有空間對於勞工施予不利益待遇,像本案只要換一個廠商,就可以把有參加過的工會的勞工朋友們換掉,如果承攬合約期限1年的話,勞工即使透過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的機制等等,最終回復他應有的權利時候,都有可能已經換下一家廠商。所以宜瑾認為除了文化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相關人力資源合理運用外,應該於廠商於違反勞動法令抑或違約情形時,建立起相關的即時保護機制。

    在本案中,國美館協調角色要再積極一點。回歸制度面的話,我們立法者開放勞務承攬或是勞動派遣的制度方式,賦予行政機關用人方面的彈性,是希望透過能增進行政單位的效能或是專業,但政府機關使用這樣的人力的同時,還是必須兼顧基層勞工的權益,宜瑾未來也會在立法院為基層勞工繼續監督政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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