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務承攬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務承攬法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務承攬法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務承攬法規產品中有3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電子煙 #民生汐止線 #UberEat #foodpanda 在電影”葉問終極一戰”最後有一段話是這麼說,「處世樹為模,本固任從枝葉動」,想以這句話送給柯市長,把台北市政做好就是一切的根本,甚至是中央還沒做的,台北市可以先帶頭來做。因此想藉由這次短短的六分鐘施政報告,就【電子菸問題】、【外送平...

勞務承攬法規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現在求職的管道真的比以前多上許多,不少人嚮往自由的工作模式,會選擇自行接案,以前米編學生時期也自己接過案,那時候覺得蠻酷的,可以發揮自己的小小專長掙取一點收入,不過那已經是遠古時代的事情了(笑)。不過接案雖然時間彈性,但其實有些細節與風險是大家要事先留意的,今天Workfo...

  • 勞務承攬法規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5:25:09
    有 31 人按讚

    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一位員工跌傷,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時,驚覺自己沒被投保勞工保險。這個事件於去年10月4日被媒體揭露,才發現該承包商有多次違反勞基法、規避勞動檢查紀錄。

    去年11月媒體再爆出,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涉嫌偽造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書,將未依法受訓的清潔人員,用偽造證書直接轉任照顧服務員。

    因此,我先後於去年12月2日、9日在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退輔會、勞動部、與人事總處。退輔會備詢人員允諾會嚴加處理,並將結果回覆我,結果事隔10個月,到今天這件事還沒有得到回應。

    本案「祥暉服務企業社」、「祥暉顧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桃園市祥暉勞動合作社」,由林O勇、林O耕、林O祥三人,交叉設立。登記於同一地址1、2樓,其資本額分別為50萬、50萬、22萬。自民國107年至今年上個月,祥暉集團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統計:四年間違反15件,一樣的違法問題,一再發生。到最後乾脆拒絕勞動檢查。

    而國防部與退輔會所屬榮總體系是這個集團的最大商業往來客戶。自104年開始,祥暉集團接受國防部、退輔會所轄醫療機構的採購案。所有的案子最小金額1千7百萬元,大至2億2千9百多萬。

    50萬的資本額如何承擔2億多的大標案?
    尤其是一個涉嫌偽造文書,屢次違反勞動法令又拒絕勞動檢查的惡質廠商?
    並在事件曝光後,何以主管機關退輔會未作任何調查處理?

    這一切很難說服國人,退輔會跟廠商之間的關係可以接受公評!

    民國108年,台北榮總新竹分院「第四區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採購案」(案號:HCB-10825),延續「106-107年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案」(案號:10601E)。兩案在投標資格上,108年案將「5年內,需有單次採購金額在6千萬以上的經驗」的限制性條件刪除。結果這個案子讓「祥暉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了,同時錄取第二名,其金額高達2億2千9百多萬元。

    而得標後又不履行契約,契約不履行原應由第二順位的得標廠商遞補,本案卻未依程序遞補。反而更改標案,一次兩年的大標案拆成三個月的小標案,再讓「祥暉服務企業社」得標。

    至此,退輔會不好好說清楚,作必要的處分,很難說服民眾自身清白。

    我會繼續追,非讓整個制度公開透明不可!!

  • 勞務承攬法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7 08:08:15
    有 13 人按讚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邱羽凡老師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制度,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提醒立法者必須慎重立法,以保障此類勞工之權益。
     
    ✏關鍵詞:自營作業者、準勞工、經濟上從屬性、數位平台經濟、德國民法第611a條
     
    ✏摘要: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本文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立法上不可不慎。
      
    ✏試讀
    🟧德國法上準勞工之概念與規範
     
    德國法上關於準勞工之用語,Erich Melsbach早於其1923年之著作《德國勞動法》一書中已提出,不過在此之前關於工廠外的工作者、包含家內勞動等的討論,已經觸及準勞工的勞動保護問題。Melsbach主張勞動法上之保護至少應部分地適用於「不論在『廠場中』或是『在家中』或既非在該處亦非在此處提供勞務之人,即那些非屬勞工、但是在與勞工相類似的經濟條件下提供勞務者:準勞工。」Melsbach在此提出以「準勞工」來命名該類工作者的建議,但同時認為不應拘泥工作地點的所在,亦即工作場所(Ort)並非決定準勞工身分的要件,而應以「經濟上從屬性」列為準勞工身分的唯一成立要件。Melsbach提出準勞工的概念後,隨後被學者Hueck與Nipperdey所採納,並於1928年於所著《勞動法教科書》中提出「家內勞動者與其他準勞工」的章節,可知德國法對於準勞工的討論與研究由來已久。
     
    🟧準勞工定義與經濟上從屬性之分析
     
    準勞工之出現雖繫於經濟上從屬性(經濟上依賴性)的保護,其理由已如上述,但德國法上並無一致之準勞工定義,而是於準勞工所適用之各該法規中為分別為定義,主要包含勞動法院法(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聯邦休假法(Bundesurlaubsgesetz, BUrlG)、團體協約法 (Tarifvertragsgesetz, TVG)、勞動保護法(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照護時間法(Pflegezeitgesetz)、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與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然上述德國法多數規範均延續勞動法院法第5條第1項中段之規範,即「以及基於其經濟上之依賴性而視為準勞工之人亦為適用本法之勞工」,以「經濟上依賴性」為準勞工之特徵,惟獨於德國團體協約法第12a條第1項第1款中使用「經濟上從屬性」:「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且與可相互比較之勞工相比具有社會保護必要性者(準勞工)(以下略)。」雖有此用語之差別,然意義並無不同,因經濟上依賴性即是指工作者在經濟上從屬於受領勞務之人。
     
    🗒全文請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勞務承攬法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6 08:05:05
    有 48 人按讚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 勞務承攬法規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9-12 17:08:30

    #電子煙 #民生汐止線 #UberEat #foodpanda

    在電影”葉問終極一戰”最後有一段話是這麼說,「處世樹為模,本固任從枝葉動」,想以這句話送給柯市長,把台北市政做好就是一切的根本,甚至是中央還沒做的,台北市可以先帶頭來做。因此想藉由這次短短的六分鐘施政報告,就【電子菸問題】、【外送平台問題】以及【民生汐止線】這3個中央還沒做,台北市可以先做的議題與市長探討。

    #電子煙
    黃珊珊議員表示,愈來愈多的資料顯示,不論是有含尼古丁還是未含尼古丁,電子菸對人體健康的傷害恐怕比傳統菸草還大,尤其是電子菸中增加香味的各種「醇類」以及其他物質,都會嚴重危害肝、腎、肺等,但中央相關立法進度還停留在立法院審議一讀通過,在相關法令未有所規範前,台北市能先做些什麼?
    由於現行法規的不完善,加上業者的廣告行銷,電子菸已然成為青少年流行的一種潮文化,根據國健署統計,從2014到2019年,青少年電子菸吸食率逐年上升,董氏基金會也接獲6所學校求助,表示在開學後遇到學生在校吸食電子菸,另紐約前市長彭博更打算斥資1.6億美元全面抵制電子菸。在菸害防制法未修正通過前,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健康,新竹市制定《新竹市電子菸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也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禁用電子菸實施要點》,那台北市呢?
    台北市關於電子菸的管理單行法規在哪?何時能制定?

    #外送平台問題
    另一個問題就是像Uber Eat、foodpanda等這種新型態外送平台經濟,愈多愈多人投入這個職場,但究竟是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外送員的保險以及職安問題?以及颱風天是否該提供勞務等,在相關法令未有所規範前,台北市能先做些什麼?
    在8月30日由勞動局召開的外送平台業者座談會中,決議「業者同意將配合訂定外送員外送作業標準作業程序」,這個作業程序指的是勞動部預計要訂定的《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還是台北市勞動局要自行制定?如果是,何時要制定?

    #民生汐止線
    最後一個就是本質詢組持續關心的民生汐止線。在108年7月31日環保署專案小組會議中,要求民生汐止線與基隆輕軌在樟樹灣站必須各做調整達成共站目標,另外,民生汐止線SB03也將朝設置地下聯絡道與中和新蘆線行天宮站連接轉乘,再加上SB07與環狀線連接、SB10與文湖線連接(東湖站,280公尺連通道),這樣一來可大幅增加民生汐止線效益。

    最後本質詢組以本次市長施政報告中提及的海砂屋劃定更新以及2-3歲幼兒加碼補助這兩件事說明,這就是府會合作下對市民有利的例子,把好的建議在最快時間內規劃成政策,把市政做好,這才是最重要也最根本的事。

    👉馬上訂閱我的Youtube頻道,按下小鈴鐺,接收第一手影片資訊!

    尋找珊臉友: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33/
    珊珊LINE一起:https://line.me/R/ti/p/%40omt0712i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