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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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影片】 2018.05.28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政府非典型雇用不減反增、勞動部裁罰廠商金額應公開、地方政府輕縱景山裁罰金額過低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勞動部部長許銘春 發言時間:14:08:18 - 14:19:35 ...

  • 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5-29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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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
    2018.05.28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政府非典型雇用不減反增、勞動部裁罰廠商金額應公開、地方政府輕縱景山裁罰金額過低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勞動部部長許銘春
    發言時間:14:08:18 - 14:19:35
     
    🎯政府的派遣人數雖然減少幾百人,但勞動承攬人力卻大幅增加2295人。
    派遣與勞動承攬合起來看非典型雇用,不減反增!小英總統減少非典型雇用的政見跳票。
    🎯對於3/26質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人事長不敢回答的問題來請教部長。
    派遣與勞動承攬何者對勞工保障較多?
    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部長:派遣有,自然人承攬也是有...(幕僚提醒沒有)
    🎯派遣的成本較承攬高,因為勞基法的保障包含勞保等,承攬都沒有。
    所以在承攬的關係中,勞工所受的保障較低。
    🎯但是我國政府部門在利用非典型勞力時,出現大量的由派遣逃遁到承攬的狀況。
    勞動部有訂定「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但實際狀態不會因為參考原則而有不同。
     
    🎯景山集團一再違反勞動基準法。
    去年高雄市政府重罰4萬,5/7部長也承認罰太低。
    🎯勞動部開罰的金額一直不願公開,前次部長也承諾要回去研究公開。
    結果勞動部的回函是"按照2015/06/12座談會結論"。馬政府時代的結論勞動部還要蕭規曹隨?
    部長:法律上沒說可以公開...
    委員:所以新北市政府把裁罰金額公告示違法行為?
    勞動部是中央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竟違法公告裁發金額,勞動部有沒有警告或制止這個違法行為?
    那如果推動修法規定公開部長是否支持?
    (主席出聲制止司長一直上台影響部長回答,要求部長回答不要一直說再討論)
     
    🎯委員提出自己很困難終於要到的勞動部裁罰景山的資料,結果全部都是重罰2萬,比高雄市政府重罰4萬還低。
    是羞於讓公眾監督,讓勞工看到,所以不敢公開?
    還有公司違反第36條,前一年罰15萬,次年再犯竟只罰2萬。
    🎯詢問部長,越罰越少有符合裁罰基準嗎?部長:沒有。
    那當資訊都不公開時,公眾如何監督?都不知道地方政府對廠商如此的寬容,到底是在包庇誰。
    🎯地方政府輕縱一再違反勞基法的廠商,違反裁罰基準時,詢問勞動部可以做什麼?
    部長表示勞動部會調查,調查結果一個月後交出。
     
    影片連結:
    youtu.be/WcSzMNs5_NA
    立法院IVOD:
    ivod.ly.gov.tw/Play/VOD/107695/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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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粉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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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2-23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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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讓派遣勞工每年都變新人]

    因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管制的關係,許多政府機關的業務變成「勞動派遣」或是「勞務承攬」,用約聘雇用或者外包雇用人力,來處理其實是公部門的業務。

    我們在國家經濟赤字與國家財務壓力的時候,總是希望政府機構精簡人力,但是政府業務通常都會越來越多(被委員質詢過就會再更多),所以雖然有些是不太認真的公務人員,但是也有許多是業務多到天天加班的公務人員,這點,我真的要對行政單位同仁表達體諒。

    而會派遣或外包承攬的業務,許多又是相對弱勢或辛苦勞動的業務,這一年來我們辦公室關心過的政大、成大清潔派遣勞工,前陣子的台博館勞務外包,以及台中榮總的派遣傳送員,都是派遣與外包承攬業務出現勞資糾紛的例子。

    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之四、各機關與承攬人訂定勞務承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視業務繁簡、人力調配及經費多寡等因素綜合考量,將派駐勞工薪資等支出列為固定費用及特別休假年資併計規定納入勞務承攬契約。但是這個「得」,強制力不大,道德勸說感較重。

    另外,在《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四、各機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之保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就定的比較明確,將「持續雇用的派遣勞工」,於契約中明定「並計服務年資」。這是讓在同一個單位工作,只是因為外包承攬換了公司名稱的同一批勞工,能夠有年資累計的保障,避免因為委託換約,而成了在同一個單位工作15年,卻在工作年資「每年都變新人」,是很不合理的做法。

    上星期在工程會的臨時提案,已經要求在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加上年資與薪資保障的相關條文;休會後我們會持續追蹤。

    (助理的質詢稿怎麼寫得這麼撒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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