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務契約變更範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務契約變更範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務契約變更範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務契約變更範本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社福補助及之核銷和履約因應肺炎疫情問題的調整請看這邊 七月十五日,衛福部社家署已經公布獎補助興費核銷諮詢專區(包括:經費執行函釋、支用及核銷Q&A、工程會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 六月二十九日,我和社福總盟召開線上會議,討論面對三級疫情,社福計畫部分怎麼履約與核銷,共有97個夥伴上線熱烈討論...

勞務契約變更範本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04 13:15:54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

  • 勞務契約變更範本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2 12:21:07
    有 15 人按讚

    ⚠️社福補助及之核銷和履約因應肺炎疫情問題的調整請看這邊

    七月十五日,衛福部社家署已經公布獎補助興費核銷諮詢專區(包括:經費執行函釋、支用及核銷Q&A、工程會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

    六月二十九日,我和社福總盟召開線上會議,討論面對三級疫情,社福計畫部分怎麼履約與核銷,共有97個夥伴上線熱烈討論。感謝社家署及公程會,於兩週內即提出具體的因應策略。

    一、核銷因應重點:

    ✅1.未涉及補助項目與經費調整,例如:調整時間、停辦、減少服務量等,免辦計畫變更,魚核銷時敘明並繳回剩餘款即可。

    ✅2.新增上線(網路費、公務手機費、視訊、線上軟體或平台費)費用,可於甲類專管或雜支項下核銷。

    ✅3.調整補助項目及經費,例如買手機、平板,則須申請計畫變更。

    ✅4.除人事費、資本門外,核定項目間可勻支。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二、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重點:

    ✅1.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可以展延履約期限,亦得免除契約責任。

    ✅2.如有因疫情而增加必要費用,機關可核實給付廠商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3.因疫情影響導致成果審查受影響,可先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80%(剩餘部分審查後給付),避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4.工程會設有「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廠商有問題可以直接反映,減省公文往返時間。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獎補捐助經費核銷諮詢專區: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1312&pid=10771

    公共工程委員會「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
    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

  • 勞務契約變更範本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01 13:44:08
    有 2,306 人按讚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今天我進一步和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起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瑪拉歐斯董事長、瑪蓋丹執行長還有廣播部及行政管理部經理一起來討論如何保障創作人權益。

    很高興會議中,董事長表示昨天已經召開過董事會,達成接下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的共識,董事長說這 #有利於人類社會,而且可以展現公共頻道 #進步的精神。我們今天和原文會確認的幾個結論如下:

    ✅原廣台接下來契約對於「著作財產權」均以 #共有共享 為原則,不再出現「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的文字。

    ✅原本契約中所寫「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其實是贅文,以後契約也不會再有。

    ✅原本契約所載「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來賓、工作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乙方須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原文會也會再行檢視修正。

    ✅110年已公告的採購案,因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會再更動公告的契約;將於公正公開的評選全部完成後,基於保障乙方創作者的權益,再跟乙方變更契約。

    ✅110年還未公告的採購案,接下來公告時的契約就會依前開原則處理。

    ✅原文會明天將會召集專家學者和創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討論在原廣台公共性、傳承原民文化、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規面和制度面落實;預計兩週內會有完整的處理。

    #保障乙方還需要繼續努力
    #持續督促文化部落實藝文採購機制

    再次感謝原文會願意承擔這一切。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原文會不是單一個案,某種程度也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範本造成的。所以工程會和文化部最近分別訂了新的規範:

    📍工程會106年11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

    📍文化部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其中「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工程會109年1月公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這些都是更進一步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機制,但是觀念很新,其實第一線公部門採購承辦人,甚至是創作者本身都還不一定知道。

    因此除了原文會的案例處理外,我也將持續督促文化部,基於保障創作者權益,須更積極的落實機制,才能真正當創作者的後盾。至少有以下幾個面向可以努力:

    ➡強化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data 及諮詢專線功能。

    ➡藝文採購範本應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範本內,做為第一個選項。

    ➡文化部和工程會應該全面推廣藝文採購法規及相關知能,一方面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所有採購案承辦單位;一方面做藝文工作者的後盾,強化藝文工作者知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們都需要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