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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部加班申請單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974的網紅公民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報稅服務不是立委個人的選民服務 #明訂原則協助民眾 #還給公務員應有的勞動權益 今年五月,我辦公室接到吹哨者陳情,費鴻泰委員要求國稅局人員加班支援 #報稅服務,當成自己的 #選民服務。導致國稅局公務員,每年報稅期間本來就已經夠忙了,還要在上班時間外的平日晚上及假日排班支援,疲於奔命,甚至...
勞動部加班申請單 在 公民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報稅服務不是立委個人的選民服務
#明訂原則協助民眾
#還給公務員應有的勞動權益
今年五月,我辦公室接到吹哨者陳情,費鴻泰委員要求國稅局人員加班支援 #報稅服務,當成自己的 #選民服務。導致國稅局公務員,每年報稅期間本來就已經夠忙了,還要在上班時間外的平日晚上及假日排班支援,疲於奔命,甚至不一定能夠領到加班費。
當時我辦公室立即聯絡國稅局及財政部了解狀況,並同步要求提出解方。
財政部經過這幾個月彙整全台各地國稅局意見,終於訂定出 #報稅服務辦理原則,申報期間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跨域合作 提供報稅服務。
以下為未來報稅服務的4可3不原則:
4可:
⭕服務時間只能在 #平日(3小時或非上班期間2小時)。
⭕各服務機關的服務場次最多25場。
⭕只有 #政府機關單位 和 #村里辦公室 可申請服務。
⭕服務人員可請領 #加班費;如預算不足,則申請加班補休。
3不:
❌假日不提供服務。
❌每個申請單位不能超過1場(依申請時間依序受理)。
❌民意代表不可申請服務。
公務員寶貴的工作及行政時間是全民納稅而來的,公部門的資源不應被拿來變成民意代表個人的選民服務。很高興財政部終於訂出公平公正的原則來提供民眾報稅服務,也還給公務員應有的勞動權益,解決這個已經超過十年的問題。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勞動部加班申請單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報稅服務不是立委個人的選民服務
#明訂原則協助民眾
#還給公務員應有的勞動權益
今年五月,我辦公室接到吹哨者陳情,費鴻泰委員要求國稅局人員加班支援 #報稅服務,當成自己的 #選民服務。導致國稅局公務員,每年報稅期間本來就已經夠忙了,還要在上班時間外的平日晚上及假日排班支援,疲於奔命,甚至不一定能夠領到加班費。
當時我辦公室立即聯絡國稅局及財政部了解狀況,並同步要求提出解方。
財政部經過這幾個月彙整全台各地國稅局意見,終於訂定出 #報稅服務辦理原則,申報期間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跨域合作 提供報稅服務。
以下為未來報稅服務的4可3不原則:
4可:
⭕服務時間只能在 #平日(3小時或非上班期間2小時)。
⭕各服務機關的服務場次最多25場。
⭕只有 #政府機關單位 和 #村里辦公室 可申請服務。
⭕服務人員可請領 #加班費;如預算不足,則申請加班補休。
3不:
❌假日不提供服務。
❌每個申請單位不能超過1場(依申請時間依序受理)。
❌民意代表不可申請服務。
公務員寶貴的工作及行政時間是全民納稅而來的,公部門的資源不應被拿來變成民意代表個人的選民服務。很高興財政部終於訂出公平公正的原則來提供民眾報稅服務,也還給公務員應有的勞動權益,解決這個已經超過十年的問題。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勞動部加班申請單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闆沒同意加班,我就沒有加班費嗎?】
2020年元旦新上路的法規當中,有個實務界的新寵兒─《勞動事件法》,這部法律針對勞動事件的處理程序有特別的規定,這會對勞工和雇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以下就拿加班費當例子,來跟大家討論!
🎸我要加班,就可以加班嗎?
加班,會影響工時和工資的計算,是勞動契約中重要的一部分,因為勞工要付出時間、雇主要付出工資,所以需要勞工與雇主雙方的同意,雇主和勞工原則上不能單方面決定要不要加班。而通常公司會用工作規則,要求員工如果工作做不完要加班的話,要提交申請單、經過審核等等,透過這樣的手續來確保雙方對於加班這件事情有合意。
🎸有沒有加班,誰說了算?
如果今天勞工確實有加班,但雇主不認,將來能再請求加班費嗎?這樣的爭議尤其會在勞工離職的時候浮現,勞工到法院告雇主要請求加班費的時候,除了用打卡記錄、出勤資料證明確實有加班的事實外,要怎麼證明雇主當初有同意加班?雇主能不能用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表示自己不同意勞工加班呢?
有沒有同意加班到底怎麼認定,以往在實務上是有爭議的:有法院認為,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勞工卻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加班的話,就認定雇主沒有同意加班,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最近比較多判決認為,不論有沒有加班申請制,只要勞工實際上有加班、提供勞務的事實,且能證明雇主沒有反對或是防止措施的話,就算是「默示」同意勞工加班,雇主就有支付加班費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437 號判決、108 年判字第 414 號判決)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的改變
勞工大多沒有與雇主對等的談判地位,如果訴訟中還要證明到底有沒有合意加班,更是力不從心。而這個問題在《勞動事件法》中有了新的發展。新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說,未來只要出勤紀錄上有加班,就會先認定雇主「有同意」勞工加班,如果雇主其實有反對或是其他阻止的措施,那必須由雇主來證明。
那加班申請制能不能算是一種阻止措施呢?以最近法院的態度看起來,似乎認為有加班申請制而員工沒申請,不等於雇主已經做了阻止措施,倘若勞工真的有加班,雇主應該要有比加班申請制度更積極的措施。這也是接下來值得關注的地方。
總而言之,新法的規定一方面減少勞工在訴訟上證明的困難,同時也督促雇主如果不想讓勞工加班,要有積極的措施去管理與改善勞工的工作時間。其實加班文化的盛行會壓縮到勞工生活品質,也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如果公司與勞工都能朝準時下班而努力,相信會有更友善的工作環境,創造雙贏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