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人力派遣】 是指在員工同意的情形之下, 由雇用員工的事業單位 (派遣事業單位, 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人力派遣公司) 指派員工至另外一家公司 (要派事業單位) 工作, 並在要派事業單位的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 但派遣員工和要派事業單位之間並無聘雇關係, 而是由派遣事業單位和要派事業單位之間簽訂派遣...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09-29 19:19:03
    有 8 人按讚


    【人力派遣】
    是指在員工同意的情形之下, 由雇用員工的事業單位 (派遣事業單位, 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人力派遣公司) 指派員工至另外一家公司 (要派事業單位) 工作, 並在要派事業單位的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 但派遣員工和要派事業單位之間並無聘雇關係, 而是由派遣事業單位和要派事業單位之間簽訂派遣契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比方說OOO派遣公司雇用了員工Alan, 然後將這名員工派到知名外商銀行花旗銀行工作, Alan雖然是OOO派遣公司的員工, 但他在花旗銀行上班, 是接受花旗銀行的主管的監督指揮, 並且遵守花旗銀行的上下班時間和基本的人事規章制度.

    如果花旗銀行 (繼續上面的例子而已, 可以自由替換成任何要派事業單位) 想要雇用一些員工, 而且這些員工必須在花旗銀行的監督指揮之下工作, 那麼到底為了什麼要將這些員工交由某一個人力派遣公司雇用, 然後再派到花旗來上班呢?
    這就得講到勞基法裡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明文規定: "勞動契約,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而且<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有對上述四種型態的工作作出更明確的定義, 加上勞動部有解釋令, 對非繼續性工作加以非常嚴格的限制. 可以想像得到的, 公司的總機, 電話行銷, 生產線作業員...都不屬於上述四種狀況, 理論上都不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偏偏...大多數簽訂派遣契約並使用派遣人力的公司都不是這樣玩的. 實務上使用派遣員工的公司, 固然有一部分是使用在季節性或專案性的工作上, 但有更多是那些非核心或流動率高的職務, 例如行政祕書, 助理, 總機接待, 電話行銷, 電話客服...等等. 這些工作都有連續性質. 理論上公司都不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但是, 當公司將一個原屬於連續性質的工作以一年為期外包給某一個人力派遣公司來提供服務時, 簽約承包這項業務的業者因此取得了定期契約的正當性 (因為對業者來說, 他得到的合約就是一年期, 就不是連續性質), 得以用定期契約方式聘雇員工.

    說真的, 這是法律的灰色地帶. 目前勞動部正在研擬派遣的專法或是專章, 希望可以解決這個法律問題. 只不過, 光是"公司對於使用派遣人力有無人數或比例的上限"大概就要吵一陣子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