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基準法第7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基準法第7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基準法第7條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薪水到底是不是一種個人資料,而可以跟別人主張「我不想說」呢? 個人資料的定義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2條規定,該條列舉了各種護照、指紋、病例、基因等等比較具體的個人資料,但「薪資」這一件事並不在舉例的範圍裡,那麼是不是同一條規定的「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有不同的解釋空間。...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的網紅楊華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16:24:1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

  •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1-10 15: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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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水到底是不是一種個人資料,而可以跟別人主張「我不想說」呢?
     
    個人資料的定義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2條規定,該條列舉了各種護照、指紋、病例、基因等等比較具體的個人資料,但「薪資」這一件事並不在舉例的範圍裡,那麼是不是同一條規定的「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有不同的解釋空間。
     
    但法務部今年7月的一個行政函釋,倒是大方的肯定【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填補了法律的空白。
    因此,你的薪資證明、薪水明細等資料,就會受到個資法的保護,你對自己的個人資料享有掌控權,你可以根據該法向濫行利用個資的人進行法律上的請求與主張。
     
    🎸實務上會有一種情況,是各公司之間會彼此交換離職者的薪資內容。
     
    也許你在前一個工作待不下去,決定另覓新天地。找到了新的工作以後,與新主管面試甚歡,更加肯定自己想要待在新的公司。沒想到,真的要談具體的工作契約時,才發現對方對你的所有來歷、前工作狀況甚至是「薪資資料」都掌握得一清二楚,好像被X光掃視過一般赤裸。
     
    若根據法務部的見解,前公司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把你的薪水、薪資證明擅自傳送給新公司,就很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你得嘗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請求公司停止如此利用你的個人資料。
    (也有可能直接請求刪除,不過這部分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7條,雇主依法有一定的留存資料義務)
     
    🎸至於你能不能主動跟新公司說你自己的先前待遇?
     
    由於薪資是你的個人資料,若你願意公開,那當然是你的合法權利。只不過,這部分要提醒你注意與先前公司的契約內容,有無約定「薪資的保密義務」。
    部分工作會要求員工縱使在離職後,也不能把前公司的工作內容、薪資公開出去,以確保原公司利益。實務上也有判決涉及員工違反薪資的保密義務而被先前公司提告。因此,事前先閱讀清楚契約是相當重要的。
     
    先前待遇對有些人來說是籌碼,藉以跟新公司爭取更好的福利,但有些人也認為這是自己的秘密,不希望被單憑薪資而認定實力或職位。
    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是要保障這樣的選擇權,你可以有各種考量,因此而決定「要」或「不要」。在你表達你的意願以前,沒有人可以替你決定。

  •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在 楊華美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7-05 16:33:37

    #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錄。社會處回覆的部分,我們也現場做筆記,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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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⓵:身障館溫水游泳池何時能啟用?暫時和亞威合作的替代方案,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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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答覆:身障館興建於民國86年,按照法規民國88年12月以前蓋的房子,必須通過耐震初評。耐震初評報告五月底會出來。五月底初評出來,屆時會召開說明會。
    社會處四月份暫時與相關的身障團體辦理游泳訓練營,名額30,不過報名未額滿。開訓之後,處長有實地查看,理事長與會員對於亞威中正的設備是滿意的。
    💰費用的部分:原本亞威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有百分之五十的減免,另外百分之五十,社會處編預算補助,所以基本上是免費。五月份試辦一期。五月下旬,請協會來開會議檢討,研議長期的辦法。
    ⁉楊華美詢問:請問處長報名為什麼沒有額滿?(處長請議員告知)因為資訊不夠公開。會使用溫水游泳池的,不單單是某一個肢障協會的人,是各種障別的人、老人都可能會使用。如何讓不在協會的人,公平使用這個資源,是社會處基本應該做到的。資訊公開,才能讓更多民眾感受到社會處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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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⓶:有四歲和七歲的孩子的家庭,去只能讓六歲以下的兒童進入的洄瀾親子館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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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答覆:洄瀾親子館設定只讓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是為了安全起見。為六歲以上的兒童,在入口區設有等候區,備有桌遊繪本等等,家長社福館內三樓花好學苑有木板區有提供兒童繪本閱讀,高年級鼓勵到青少年中心,有體育設施及閱讀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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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⓷:花蓮縣勞動檢察的狀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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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答覆:勞檢分為專案檢查與一般檢查。凡是機構單位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退休金條例等條例、勞資爭議需要處理時,或是勞工提起訴訟時,我們會派員去做專案檢查或一般檢查。108年1月到3月,檢查的案件數:43。一般申訴檢查案件:3,透過1955申訴案件:2 ,關於勞動條件的檢查裁處: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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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⓸:社會處委外辦理的方案,能否逐步預撥而不要讓承辦單位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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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回覆:有關於衛福部委辦的案子,現在每個月還不斷在增加中。去年的數據,在會後會再回覆。人事費的先撥,不要讓接受委辦的單位墊支,人事費畢竟是吃重負擔。但是因為六個科,不同的委辦案經費來源不同,掣據核銷不同。華美議員在社工節活動時跟我們反應,要求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努力。社工科目前有9個案子委辦出去,分四期撥付,先給委辦單位30%。我們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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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索取㈠:請縣府提供兩份資料:身心障礙兒童和十八歲下青少年人數和障別清冊?
    ✏資料索取㈡:復康巴士使用率?反應為何?配置多少人力負責業務?從北到南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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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回覆:多位議員(蔡依靜、張美慧等)關心的復康巴士,目前全縣總共21部,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北區14、中區2、南區5。長照巴士,也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其中門諾基金會於北區有7部,中區2部,一粒麥子於中區有5部,總共14部。總體而言,復康和長照巴士數量是不足夠,我們暫時的作法時提供愛心計程車,目前有17部。

  •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29 10:32:05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12-16 21:24:51

    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會。華航竟在事後逐一約談工會幹部,針對他們的發言斷章取義,指控工會幹部污衊公司、破壞勞資關係,並且意圖將當事人記過或解僱。

    我們的《工會法》第35條有規定,雇主不能打壓、妨礙、干擾工會活動,也不能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就加以懲處。華航的作為,已經明顯違法。

    今年10月,勞動部也正式認證華航違法!勞動部認為,華航對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等三位擔任工會幹部的勞工約談懲處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想不到,華航被勞動部認證違法後,竟然不知悔改,持續騷擾三位工會幹部,甚至召開人評會做出解僱工會幹部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一大過、二小過調職的處分。

    針對華航公司的作為,勞動部官員表示,懲處三名幹部已違反工會法,勞動部最快下週會開出懲處書,懲處華航3萬元至30萬元。另,華航未在公司內部公告勞動部的裁決主文,將開罰3萬元,並可連續開罰至公告為止。

    不過,大家都知道,財大氣粗的大企業,對「重罰三萬」根本沒在怕。根據勞動部的紀錄,從2014年到2016年,華航違反勞動基準法45件,罰鍰金額共996萬元,是交通部所屬事業中,違反件數最多、開罰金額最高的。

    你應該要關注這件事,因為:

    1. 華航高層打壓勞工,代價卻是由全體股東和納稅人負擔。

    2. 政府官員說,大部分的資方都是好人,不需拿極端案例出來討論。但是,連政府自己持股過半的企業,都如此打壓工會幹部,要我們勞工如何相信工會和勞資會議真的能保障勞工呢?

    如果你關心台灣的前途、關心台灣人的未來,請把這件事分享出去,呼籲所有親朋好友,一起關心華航違法解僱案,勞工的權利自己顧!

    ➡️ 勞動部認證華航違法裁決書:https://goo.gl/fpnEf2
    ⛽️ 支持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潘家洛,支持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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