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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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7 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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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疫照顧假?​

    #疫情大爆發,不少學校已經停課或採遠距教學,停課的孩子需要人顧,但爸媽卻要上班沒放假?這時候就請出防疫照顧假這張牌!​

    -​

    防疫照顧假是政府因應防疫所作的特別措施,沒有強制雇主給付薪資(和家庭照顧假一樣可不支薪),但不會影響全勤獎金,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請防疫照顧假就對員工作出不利處分!​

    勞動部另外提醒,就算你不是防疫照顧假的適用對象,但是有照顧家人的需求,還有 #家庭照顧假、#特休假、#事假 可以請。​
    但是❗️ #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先請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再請防疫照顧假❌​
    (其實家庭照顧假差異也不大,就是全年限7天且併入事假計算,可能有的雇主會覺得防疫照顧假沒限制天數什麼的(但就也可以不支薪啊防疫是要怎麼限制日數?不是說好共體時艱!)​

    -​

    ▪️勞動部防疫照顧假ǫ&ᴀ在這兒↯​
      https://reurl.cc/qmy4Ln​

    ————————————​

    #勞動基準法 ​
    ​ ◦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學童 #勞工 #勞工權益 #勞動部​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30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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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進晚晴工作2年多,每個月他們都叫我回捐2000到5000元,連年終獎金都要捐回去,一共是13萬3250元…。」
     
    晚晴的社工人員在記者會上,害怕地說出他這幾年來被壓榨的心情,讓我聽了很是難過;接著,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補充,他手上還有其他申訴案,回捐金額破百萬,但主管機關只能罰款3500元。
     
    事實上,社工勞權的爭議不是只有回捐。今天竹北社工師梁小姐,也出面揭發世涓全人社工事務所惡意積欠工資,甚至還被事務所提告、申訴、騷擾等等。
     
    今天我跟王婉諭委員、高雄社工工會、晚晴回捐受害者以及竹北受害社工師一起召開記者會,揭發社工勞權的三大陷阱,分別是薪資回捐、積欠工資以及變更職稱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衛福部於107年3月1日設立了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但事實上,通常在平台受理後,會將案件轉請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調查,在實務上,往往第一時間是單位先收到,而申訴的人送出申請,後續就完全不知進度或結果。社會局會同勞工局查核,回復衛福部需耗時2至3個月,根本緩不濟急。
     
    監察院2019年的調查報告很明確地,表示衛福部應該公開資訊,包括公佈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社福團體名單,然而,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卻沒有進行相關的資訊公開,讓社工人員求職時依舊無法避免惡劣雇主。

    由於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執掌,需要更緊密的跨機關合作才能落實把關。我們主張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社工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並研擬是否公布違法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受害的社工師梁小姐,今年6月1日受聘於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8月31日離職。該事務所主要承接新竹縣社會處的委外案件,不但積欠工資、扭曲勞動契約為承攬契約,導致梁小姐根本沒有勞健保。
     
    該事務所甚至主張除非社會處核銷,否則事務所不會給予薪資,導致受害人離直到11 月才領到6月薪水,被積欠的7、8月的薪資,事務所至今仍未給付。梁小姐依勞資調解決議到新竹縣社會處處理核銷,只要事務所向新竹縣社會處申請核銷,即可全額撥款,並不需要事務所付出額外薪資成本,然事務所竟惡意不向社會處申請核銷,社會處也多次請事務所補上申請,事務所仍堅持不申請社工的薪資。
     
    更誇張的是,該事務所負責人憑藉自己是新竹市社工師公會常務理事,濫用檢舉申訴騷擾受害人,包括惡意檢舉違反社工師法、違反社工倫理以及偽造文書等,根本是就是在惡整社工。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社福單位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相關案件中,長期有「薪資回捐」的狀況,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法令規定。社工一旦拒絕回捐,就會遭到來自主管及同事的冷暴力。
     
    衛福部今年修訂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若回捐情事屬實者,兩年內不予補助,但從梁姓社工師的案例中,可以查見社工的勞權違法樣態極多,並不是只有薪資回捐一種,我們主張,應該明確規定「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的單位,經查獲屬實,便給予「兩年內不予補助」的法律效果。
     
    而「限期改善」遲不開罰也是另外一個問題,被抓到就還款,也沒有其他的額外代價,使得違法社福團體有恃無恐,持續遊走法律邊緣。
     
    😡嚴禁將「社工」職稱轉為其他職稱規避薪資新制😡
     
    政府在今年推動社工薪資的新制,將社工薪資樓地板設為34916元,然而社工團體為了規避薪資限制,便要求社工轉任其他職稱,例如,高雄市鳳山光復育兒資源中心為規避新制,直接要求社工轉任為教保員,而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則是另創「社福宣導員」,讓社工人員轉換職稱,就是為了規避社工師薪資新制的名稱,不叫社工人員,就可以不用給規範的薪酬。
     
    類似的爭議都導致社會工作人員無法領取新制規定之薪資,更是嚴重打擊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地位。 政府應在制度上或個案上,積極針對社福單位以更改社工職稱的方式規避薪資給付的情況,進行通盤的調查,並考慮在制度上建立行政裁罰的機制。
     
    之後,我們也會密切關注社會工作者的勞權問題,讓服務弱勢的社會工作人員,不要反而成為被剝削的弱勢。

    🔍今日記者會四大訴求🔍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禁止政府機關或社福團體巧令職稱名目,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9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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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勞動部說NO】

    微冷的早晨,為了要在九點前順利抵達公司打卡,西裝革履的上班族們行色匆匆地從捷運站魚貫而出。九點鐘一到,才拔腿狂奔進入公司的員工只能扼腕自己沒有跑快一點,以「遲到」作為一天上班的開始,還有可能被扣一大筆錢,心情好鬱卒。
    但公司扣錢的舉動是合法的嗎?

    🎸遲到只能按薪資比例不發遲到時間的薪水,不能額外多扣錢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嗎?對此勞動部在今年三月作出函釋(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勞雇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工資是勞工因工作應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為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但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遲到十分鐘,雇主只能不發那十分鐘的薪水,不能直接扣半天的薪水,否則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雙方有契約明文約定,雇主就可以多扣錢嗎?
    如果是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解僱與福利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不能逾越法令規定。

    如果雇主和勞工具體購過契約約定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實務上認為這樣顯然失衡的懲罰或賠償性罰款的條款訂入工作規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而根本無法通過主管機關的核可。

    而員工在三十人以下公司如果將這樣的條款訂在勞動契約中呢?
    依勞動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獎懲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但對於遲到十分鐘,扣半天薪水這種僱主濫用其「經濟上優勢地位」,與勞工締結顯失公平的契約內容,多半也會被認定無效的。

    所以各位雇主們請注意,若真的想要求勞工準時上班,或許透過全勤獎金制度設計會比剋扣薪資來的有效,而且也合乎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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