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基準法第2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基準法第2條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勞動部本月19日發布「#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解釋令」,明確指出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的工資及天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解釋令自110年5月5日生效。​ ​ 勞動部因考量接種疫苗假是不可歸責於勞工或雇主的事由,並會影響勞工權益,因此發布此解釋令。​ ​ 除了疫苗接種假外,「#防疫隔離假...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在 劉建國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17:56:49

「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派遣保障,首次入法! 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及要派契約等定義外,更明確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以...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1 0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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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本月19日發布「#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解釋令」,明確指出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的工資及天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解釋令自110年5月5日生效。​

    勞動部因考量接種疫苗假是不可歸責於勞工或雇主的事由,並會影響勞工權益,因此發布此解釋令。​

    除了疫苗接種假外,「#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也都一樣,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

    ❚ 平均工資 ❚​
    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定義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在計算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競業禁止等或是在你受到職業災害要補償時可能都會需要用到平均工資來計算最後的總額。​
    而實際上這裡規定的是「日」平均工資喔!​

    按照勞基法的定義,許多人會直接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然而實際上應該是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這樣一來會得到日平均工資,再用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這樣就會得到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

    🔻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
    -​

    簡單明白平均工資後,再來看前面提到的疫苗接種假、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

    如果你在疫情期間有請到這些假,要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就得把這些日子抽出來假裝它不存在,抽幾天平均工資的計算就再往回推幾天。​

    舉例來說,如果我計算平均工資的起始日是4/30,但在5/20我去打了疫苗(還沒輪到我🥲)請了1天假,那我的平均工資計算始日就會變成4/29,中間的5/20直接抽掉當它不存在。​

    ━━━━━━━━━━━━━━━━━━━━━━━━​

    《#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一、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五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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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勞基法 #勞動部 #勞工 #勞工權益 #人資 #疫苗接種假 #新冠肺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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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3 11: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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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於109年03月30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核釋 #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4款所定 #平均工資 的計算,
    勞動部指出,#防疫隔離假 及 #防疫照顧假 期間的日數及工資,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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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職業的薪水每個月是會有浮動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有業績獎金的業務們,很多業務的薪水是每個月有個最低金額,如果業績達標就會往上加,因此每個月的薪水不太一定,
    但是如果發生職災或是被資遣等不能工作或沒工作要領錢的時候,發錢的單位當然需要知道要發多少,這時候就會用到平均工資。

    可是在防疫期間如果有請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當月薪水就會比較少,要是僱主在防疫結束後馬上資遣你,這樣平均工資不是就會比疫情開始前少嗎?
    這樣不就很吃虧!又不是我願意爆發疫情的,甚至請假也不一定是我想請啊!
    ⠀⠀⠀⠀⠀⠀⠀⠀⠀⠀⠀⠀
    因此勞動部這次發布解釋令,直接告訴眾人,防疫隔離假和防疫照顧假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的計算,個人是覺得還不錯啦,至少不會因為疫情少領該領的錢囉~
    ⠀⠀⠀⠀⠀⠀⠀⠀⠀⠀⠀⠀
    📖法規看一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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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 #勞工權益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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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22 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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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工權利 首度入法

    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及要派契約等定義外,更明確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及工資安全。

    過去派遣業者如惡意倒閉或刻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往往難以追討遭積欠的工資,為立法遏止上述勞工領不到工資之情事發生,並加重要派單位角色及責任,我主提勞動基準法增訂第22條之1條文,規定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時,除透過向政府申訴,政府對違法雇主進行裁罰外,還可以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派遣勞工工資,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由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勞基法為勞動法規的根本大法,此次修法首次將派遣勞工之權益納入勞基法保障,捍衛尊嚴勞動之決心不變。

    【自由】派遣勞工保障入法 積欠工資要派公司要先支付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66878
    【聯合】派遣保障首入法!若遭欠工資 派遣工可請要派單位給付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770334

    #勞基法 #派遣勞工 #首次入法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5-11 16:17:05

    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特別這是一件公共工程...

    ⚠️
    1.請局長再去了解一下,究竟這個工程還有多少人沒有投保
    2.希望桃園市政府能負責監督及檢討此次工程造成的意外,避免小包工頭、承包商、營造廠推究責任!

    #舒翠玲
    #我的用心您看的見
    #市議員舒翠玲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最用心的議員舒翠玲
    #勞動局局長
    #平鎮文化公園停車場
    #工程意外

    【我是舒翠玲,您的聲音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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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在 楊華美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7-05 16:33:37

    #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錄。社會處回覆的部分,我們也現場做筆記,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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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⓵:身障館溫水游泳池何時能啟用?暫時和亞威合作的替代方案,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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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答覆:身障館興建於民國86年,按照法規民國88年12月以前蓋的房子,必須通過耐震初評。耐震初評報告五月底會出來。五月底初評出來,屆時會召開說明會。
    社會處四月份暫時與相關的身障團體辦理游泳訓練營,名額30,不過報名未額滿。開訓之後,處長有實地查看,理事長與會員對於亞威中正的設備是滿意的。
    💰費用的部分:原本亞威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有百分之五十的減免,另外百分之五十,社會處編預算補助,所以基本上是免費。五月份試辦一期。五月下旬,請協會來開會議檢討,研議長期的辦法。
    ⁉楊華美詢問:請問處長報名為什麼沒有額滿?(處長請議員告知)因為資訊不夠公開。會使用溫水游泳池的,不單單是某一個肢障協會的人,是各種障別的人、老人都可能會使用。如何讓不在協會的人,公平使用這個資源,是社會處基本應該做到的。資訊公開,才能讓更多民眾感受到社會處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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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⓶:有四歲和七歲的孩子的家庭,去只能讓六歲以下的兒童進入的洄瀾親子館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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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答覆:洄瀾親子館設定只讓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是為了安全起見。為六歲以上的兒童,在入口區設有等候區,備有桌遊繪本等等,家長社福館內三樓花好學苑有木板區有提供兒童繪本閱讀,高年級鼓勵到青少年中心,有體育設施及閱讀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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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⓷:花蓮縣勞動檢察的狀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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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答覆:勞檢分為專案檢查與一般檢查。凡是機構單位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退休金條例等條例、勞資爭議需要處理時,或是勞工提起訴訟時,我們會派員去做專案檢查或一般檢查。108年1月到3月,檢查的案件數:43。一般申訴檢查案件:3,透過1955申訴案件:2 ,關於勞動條件的檢查裁處: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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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⓸:社會處委外辦理的方案,能否逐步預撥而不要讓承辦單位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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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現場回覆:有關於衛福部委辦的案子,現在每個月還不斷在增加中。去年的數據,在會後會再回覆。人事費的先撥,不要讓接受委辦的單位墊支,人事費畢竟是吃重負擔。但是因為六個科,不同的委辦案經費來源不同,掣據核銷不同。華美議員在社工節活動時跟我們反應,要求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努力。社工科目前有9個案子委辦出去,分四期撥付,先給委辦單位30%。我們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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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索取㈠:請縣府提供兩份資料:身心障礙兒童和十八歲下青少年人數和障別清冊?
    ✏資料索取㈡:復康巴士使用率?反應為何?配置多少人力負責業務?從北到南如何運作?
    -----------------------------------------------
    ‼社會處現場回覆:多位議員(蔡依靜、張美慧等)關心的復康巴士,目前全縣總共21部,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北區14、中區2、南區5。長照巴士,也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其中門諾基金會於北區有7部,中區2部,一粒麥子於中區有5部,總共14部。總體而言,復康和長照巴士數量是不足夠,我們暫時的作法時提供愛心計程車,目前有17部。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29 10:32:05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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