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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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6 15: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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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0 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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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4 23: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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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

    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
    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

    #勞動基準法 ​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News
    #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曠職 #資遣費拿來 #勞工 #勞工權益 #勞資糾紛 #周星馳 #常歡 #家有囍事 #會太復古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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