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保重複投保工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勞保重複投保工會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勞保重複投保工會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acos0918 (Lacos)看板Insurance標題[討論] 勞保重複投保有好處嗎?時間...

勞保重複投保工會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7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這篇貼文看似像一篇廢文,但其實真的有很高的收藏價值,請先收藏起來好嗎?🤣🤣🤣其實自從Workforce勞動力量成立以來,一直有許多民眾會誤以為我們是公家機關,最常被誤認為是勞工局、勞保局、健保局或是工會?雖然我們先前在「全台各縣市勞政單位一覽表」已經有稍做說明並提供各...


之前因為工作有斷過一陣子,所以去公會保勞保

現在找到工作後,如果想要公會及公司都保勞保的話

未來會比較有保障嗎?

公司及公會都是最低金額

這樣的話如果持續繳,退休後會領的比較多嗎?

還是說公會的就白繳了?

麻煩用白話一點的文回答一下QQ

網路上找到的資料都看不懂...

感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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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24.203
nlevta:沒記錯的話,雖然投保金額一樣,但自己負擔比例不一樣 08/03 20:24
nlevta:簡單說同樣的保費,公司要出較多的比例,你自己出比較少 08/03 20:28
nlevta:可是公會保,你要出的比例比較高,而且如果你並非從事 08/03 20:29
nlevta:所投保公會的職業,勞保局可以拒絕理賠,比如你參加便當公 08/03 20:31
hank0624:公司有投保 勞保 ,工會幹麼還要保? 08/03 20:31
hank0624:你看不懂的原因 在於沒去看法條 08/03 20:32
hank0624:未來會比較有保障嗎? 我答:想太多了 08/03 20:32
hank0624:別浪費錢 08/03 20:32
nlevta:會,實際上是科技業,公司也幫你保,勞保局查到,公會那邊 08/03 20:33
nlevta:不會賠,所繳保費也不會還你 08/03 20:34

先感謝熱心人士回答,我是真的有找資料
我找到的是http://0rz.tw/VNkOc
可是我真的看不懂....

然後白話版本的討論查到的有
http://0rz.tw/mxLyk 這是說兩個工作的
我在意的是這一段話:
A公司領35,000元,實際投保金額28,000元。
B公司領12,000元,實際投保薪18,780元(最低下限)。

兩者相加超過勞保最高等級。恭喜你!
只要投保滿60個月,且不用連續,就可領最高等級的勞保月退俸。


不知道公司跟工會都投保的話不知道能不能也像這樣投保60個月後
也能領最高等級的勞保月退俸

又看到
http://0rz.tw/CQXfD
我是想用這種方式投保,不過也沒確切的答案才來這邊詢問

我是想退休後的錢可以多領一點,現在辛苦一點沒關係
我知道工會保勞保要多繳一些錢
我只是想知道重複投保的話未來錢能不能領多一點而已
※ 編輯: Lacos0918 來自: 114.33.24.203 (08/03 20:42)
※ 編輯: Lacos0918 來自: 114.33.24.203 (08/03 20:45)
hank0624:把勞保條例第29條第二項 手抄五遍 或者念10遍 08/03 20:53
hank0624:你就知道 你的盲點在哪裡 假如還是看不懂 08/03 20:54
hank0624:.....問國文老師 END (不回答了) 08/03 20:54
hank0624:補充:第2個網址 ,說法且專業名詞 有誤 08/03 20:58

還是感謝你的回答,我去查了之後是這個
看不看到有哪裡有提到重複投保?
持續查了很久的資料,因為真的沒辦法才來這邊發問
感謝你的時間與耐心
真心希望你不會跟我一樣遇到緊急又沒人可詢問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98.11.25修正公布)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
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
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第29-1條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
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 編輯: Lacos0918 來自: 114.33.24.203 (08/03 21:10)
hank0624:對不起 我打錯了 是19條 08/03 21:28
hank0624: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 08/03 21:29
hank0624: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 08/03 21:29
hank0624: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 08/03 21:30
hank0624: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08/03 21:30

合併計算的意思是
公司+公會
還是公司跟公會併在一起算?
假設兩邊都投21500
是算43000還是21500?
趕著出門,先感謝各位回答
※ 編輯: Lacos0918 來自: 114.33.24.203 (08/03 21:39)
loveistoofar: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一級... 08/03 22:01
loveistoofar:不過勞保年金 現在還在研擬修法 有可能不再是最高60 08/03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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