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保追溯加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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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保追溯加保 在 台灣人在巴西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7 03: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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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旅外國人權益,針對因疫情無法返臺逾2年,戶籍遷出致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等權益受影響事,僑委會於1月15日邀集內政部、 財政部、勞動部及衞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將相關規定及因應作法提供給僑胞參考:
    一、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給付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倘因戶籍遷出而被停止,依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78 條及第 94 條規定,可每年檢送經駐外 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由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即可續領,倘因準備文件不及,致無法於停止給付當月提出申請,申請審核 過後仍可追溯續領。
    二、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衞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採 2+2 原則,意即國人離 臺超過 2 年以上戶籍遭強制遷出後須退保,因退保後即無須繳納健保 費,對其權益並無影響。而戶籍遷出後只要在 2 年內返國恢復戶籍, 即可以再次參加健保、繳納保費並使用健保資源,無 6 個月等待期的 問題。
    2.現行健保制度設計已存在相當彈性,曾參加全民健保的旅外國人只要 在出國後 4 年內在臺保有戶籍,權利義務均不會受損。另外,即使出國超過 4 年未曾返國,只要是在國內受僱工作,仍可立即恢復健保資 格。
    3.受疫情影響之旅外國人,如有全民健保再加保問題,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中央健康保險署將視個案狀況協處。
    三、個人綜合所得稅率(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1.個人所得稅部分,現行制度分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境內居住者 每年 5 月份結算申報,依所得級距分別適用累進稅率自 5%至 40%; 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由扣繳義務單位就每筆收入先行扣繳所得稅, 無須再申報。
    2.至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適用,由個人自行擇一申報,嗣經各該國稅局審核,倘審核結果與原申報不同,個人可再申復,財政部賦稅署 已函知各地國稅局依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四、地價稅率(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地價稅率採次年改課原則,因此,109 年度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於該自用住宅設有戶籍(設籍日數不限),即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 價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 1 處為限);110 年度如於 9 月 22 日前完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並提出申請,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之地價稅率。
    五、投票權(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1.查 110 年無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戶籍遷出不影響權益。
    2.至公民投票部分,依全民投票法規定,只要 110 年 2 月 28 日(含) 前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即具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權。

    感謝巴拉圭亞松森廖健勛僑務秘書分享圖文。

  • 勞保追溯加保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3-25 0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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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農津貼之請領資格、核付標準、請領手續、注意事項、追溯補發 文 / 勞工保險局【台灣法律網】

    前言:
    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址特制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鑒於目前公、教人員及勞工,凡參加公、教、勞保者,皆已依法享有退休或老年給付之保障,唯有農民參加農保者,尚未享有老年給付。為照顧農民老年生活,爰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老年給付』項目前,由政府編列預算,針對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放福利津貼。

    一、請領資格:

    (一)、農民: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87.11.13)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

    (二)、漁民: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87.11.13)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

    二、核付標準: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三千元。

    三、請領手續:請於符合資格當月,攜帶
    (一)、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二)、印章。

    (三)、農、漁會信用部存摺(未開立者請先開戶,農、漁會未設信用部者請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至所屬農、漁會填具「新」字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加保年資之計算:斷續年資可合併計算。

    (二)、所謂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係指: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榮民就養給與。
    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三)、所稱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
    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四)、除「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以外,老農津貼之發放,自農、漁會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五)、88.4.30修正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已取消老農津貼按年申請之規定,故

    自89年度起(即88年7月起)合格之老農津貼請領人已不必再按年重新辦理申請(只要其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可繼續領取至其死亡當月止。

    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其於87.11.13以後因故退出農保或退出漁會甲類會員,如未再加農保或漁會甲類會員,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仍可續領老農津貼;如合併有遷入新戶籍地之情事,請至新戶籍所在地之農、漁會開戶後,填寫老農津貼變更事項申報表,將新開立之帳戶通知本局。
    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在87.11.13以後於不同之投保單位加、退保,應至新投保單位重新辦理老農津貼申請手續。
    (六)、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報,由該農、漁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知本局。

    (七)、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申請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另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五、追溯補發:自84.6起,曾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能領取老農津貼者之補發。
    (一)、追溯補發應備資格:
    年滿六十五歲。
    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
    申請追溯補發之期間需為農保被保險人。
    申請補發期間需農保加保年資已達六個月以上。
    前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得申領者。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可申請。
    (二)、核付標準:按月補發新台幣三千元。
    (三)、補發請領手續:請於88.8.2以前攜帶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印章。
    農會信用部存摺(在農會已無帳戶者請先開戶或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至所屬農會填具「補」字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如老農津貼申請人於84.6.2至88.8.2期間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請於申請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或88.8.2前(以較晚日期為準)填具「補」字老農津貼申請書及「共同委任及切結書」乙份,並檢附老農津貼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任人、委任人之戶籍謄本,補辦申請手續。

    (四)、追溯補發注意事項:
    請於88.5.2至88.8.2期間內提出申請(可溯自84.6起之合格當月領至死亡或喪失資格當月止),逾期申請者,其87.11起之老農津貼自農會受理日之合格當月開始起算。
    87.11.13至88.8.2期間死亡而未於申請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或88.8.2前提出申請者、,其87.11起之老農津貼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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