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加重詐欺罪車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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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重詐欺罪車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12 1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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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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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ℹ本期月旦講堂,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 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深入評析近年來重大刑法實務爭議難題:詐騙集團之「車手」依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被害人遭騙之款項,因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加重詐欺二罪名,依 #想像競合 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刑時,應否再依較輕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ℹ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 #劉建宏教授 針對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剖析行政訴訟之 #通常證明度,暨行政處罰(例如租稅裁罰)事件與其他事件之通常證明度有無異同。 #林佳和教授 則賜稿評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涉及有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等規定是否違憲之疑問,探討 #服公職權 與 #健康權 之核心內涵。

    ℹ民商法欄位部分, #游進發教授 針對最高法院 #借名登記 之判決,分析其為信託性質及可能無效之情形; #陳龍昇教授 則針對智慧財產法院一則重要民事裁定,評析 #民事保全證據程序 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如何適用之重要問題。 #曾宛如教授 則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股東 #表決權拘束契約 之界限; #郭大維教授 則撰文針對最高法院將 #證券交易法 上有關 #薪酬委員會 之規定解為取締規定,提出恐將弱化薪酬委員會制度之擔憂。

    ℹ在其他欄位, #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 #文家倩法官 針對 #國民法官制 之上訴審查,參考美國上訴審查制度撰稿。特別是本期開始的「法苑.法觀」新專欄, #施慶堂檢察官 撰寫的壓軸法律小品「兒子證人」,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lnb

    【#月旦講堂】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衡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評析/吳燦 院長

    【#裁判時報】
    🧑‍⚖行政訴訟之證明度──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4號行政判決評析/劉建宏 教授

    🧑‍⚖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迷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林佳和 教授

    🧑‍⚖借名登記是信託且可能無效──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為例/游進發 教授

    🧑‍⚖保全證據程序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評析/陳龍昇 教授

    🧑‍⚖論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界限──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曾宛如 教授

    🧑‍⚖薪酬委員會之定位及違反其規定之效力──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郭大維 教授

    【#智匯觀點 】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二)──關於群毆助勢罪、傳染性病罪與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及發育罪部分/蔡聖偉 教授

    【#司律評台】
    ✒國民法官制之上訴審查──以美國上訴審查標準為例/文家倩 法官

    【#會議綜述】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展望(上)/法曹

    【#實務法學】
    ✒通姦罪對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比例原則不符(釋字791)/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
    ✒兒子證人/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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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重詐欺罪車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1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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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當車手與人頭的法律責任可是很重滴】

    近來詐騙案頻傳,為了躲避追查,詐騙集團找了車手去提領騙來的錢、或是透過人頭帳戶匯入贓款。車手與人頭為了賺取零花,也不明是非地接下了任務,等到被警察抓而成了代罪羔羊,那到底車手與人頭會有怎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關於車手的法律責任
    車手是指那些負責跑腿把錢從帳戶裡提領出來的人,而法院對於這種車手的態度,其實是相當嚴厲的,有很高的機率會認為這種車手與那些背後負責策畫詐騙計畫的人有相同的責任 ,也就是同樣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責任。且因為這樣的詐欺犯罪很容易以組織的型態呈現,還會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論以加重詐欺,甚至會觸犯組織犯罪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這些都是刑事責任的。

    🎸關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法律責任
    至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情況,法院有可能認為這些人有幫助詐欺的行為,同樣也有刑責。而這種幫助行為責任的認定相當寬鬆,不只是故意提供帳戶、甚至是遺失存摺、金融卡而未辦理掛失,法院也有可能認定是有刑責的,所以如果有帳戶遺失的狀況便要趕快去相關單位掛失。

    🎸其他可能會有詐欺刑責的行為
    可能因為在台灣詐騙的行為非常猖獗,法院對於詐欺罪相關行為的態度都非常嚴格,甚至連為詐騙集團處理伙食、煮飯,都可能被認定是幫助詐欺的行為而有相關責任 (理由是為了讓詐騙集團成員不會為了伙食分心),可見很容易就會有相關責任,大家要小心。

    🎸結論
    雖說刑事詐欺罪不一定容易成罪,但如果認定成立詐欺罪,法院對手段、行為態樣的認定上卻又十分寬廣,任何沾到邊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詐欺手段的一部分而有相關責任。所以大家只要察覺到自己的行為跟詐欺有點關係、或是你的朋友在做疑似詐欺的行為而尋求你的幫助時,都要特別留意,以免自己成為了詐欺犯而惹來牢獄之災。

  • 加重詐欺罪車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8 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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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大法庭開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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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鑑於裁判或法律見解歧異,為確保裁判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因而,2019年1月新增通過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在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取代過往的決議制度,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的重要司法改革。

    制度施行後,刑事大法庭第一件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重罪)之車手,同時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輕罪,但法律效果有強制工作),依刑法第55條論以重罪後,是否仍須宣告強制工作?因最高法院前後有不同見解,經提案送交大法庭後,於2020年1月16日並邀請4位專家學者為言詞審理辯論後,於2020年2月13日做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採取限制的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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