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加重結果犯要件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加重結果犯要件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etsuNoTori (台南空三小鳥)看板LAW標題[學習] 加重結果犯/加重竊盜犯的"...
加重結果犯要件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
各位好,我是目前就讀法律系的大學生
剛剛複習時,看到我的教科書上寫:
"著手"時機
(中略)
加重"結果"犯→依基礎之"故意"行為決之
加重"竊盜"犯→依基礎之"竊盜"行為決之
但是後者不也是前者的一種嗎?
而且看起來判斷的方式也幾乎一樣
那麼為何要將兩種情況分開寫?
加重竊盜,相對於其他加重結果,有何特別之處嗎?
因為我沒有在書上其他地方看到差別,故來版上求教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感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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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e making a torpedo run.
我々は水雷突撃を敢行する。
The outcome is doubtful,
結果はどうなるかわからない、
but we will do our duty.
だが義務を果たそ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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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tsuNoTori (1.164.162.194 臺灣), 04/13/2022 02:36:09
※ 編輯: TetsuNoTori (1.164.162.194 臺灣), 04/13/2022 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