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加班申請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加班申請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加班申請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加班申請制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知識庫 ⭐最新上線 📑精選文獻 1.多事的大賣場/許澤天 2.從中火操作許可證廢止案論地方制度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關係/王毓正 3.論一目瞭然原則在我國刑事實務上之適用與評論(下)/吳信穎 4.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立法論/陳文貴 5.拓展業務的稅務須知—到美國設立公司實務案例解...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的網紅李建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捷運運量三年成長5.8%,駕駛人力僅增0.66%,員工休假困難 李建昌批:怪不得人才留不住! 捷運是台北人日常搭乘的重要公共運輸工具,106年至108年運量從7億 4,606萬人次成長為7億8,959萬人次(表1),增加5.8%,但駕駛人力卻幾乎沒變。對此台北市議員李建昌接獲有30%組成的北區捷運...

加班申請制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7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六月了,不知道大家最近工作的狀況如何?從今年五月中開始,由於疫情警戒提升到第三級而且至今仍未解除,有不少企業已陸續改為分流出勤或讓部分員工在家工作。也因為如此,這段期間其實有不少客戶來諮詢讓員工居家工作的相關問題,內容從工作時間約定、休息時間安排、加班申請到職業災害認定等...

  • 加班申請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29 12: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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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知識庫 ⭐最新上線
     
    📑精選文獻
    1.多事的大賣場/許澤天
    2.從中火操作許可證廢止案論地方制度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關係/王毓正
    3.論一目瞭然原則在我國刑事實務上之適用與評論(下)/吳信穎
    4.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立法論/陳文貴
    5.拓展業務的稅務須知—到美國設立公司實務案例解析/洪巍
     
    📚期刊
    1.人本教育札記384期(2021.06)
    2.能力雜誌784期(2021.06)
    3.消費者報導482期(2021.06)
    4.臺灣數學教育期刊8卷1期(2021.04)
    5.臺灣語文研究16卷1期(2021.04
     
    📕論著
    1.看漫畫認識社會企業:歡迎光臨龍尾市/卓軒而、蔡振榮、余家豪
    2.會計學概要/來勝證照中心
    3.外銷蔬果檢疫及憶驗策略研究/李國欽等
    4.台灣漁業政策研究/胡興華等
    5.Dragon Tail/Hinyi Cheuk、Yanto Chandra、Kaho Albert Yu
     
    🗒教學案例
    1.從紛爭解決的觀點探討我國勞動事件法之「調解制度」-兼論與日本勞動審判法之比較/林良榮
    2.勞動事件審判程序-以加班費事件與舉證責任為例(含加班申請制)/邱羽凡
    3.勞動事件保全程序/翁瑋
    4.廠商財務週轉不靈致工程無法履約,如何解決?債權讓與及其他解決方案/孫丁君
    5.勞動事件保全程序-以解僱與調職為例/彭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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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班申請制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7 13: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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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六月了,不知道大家最近工作的狀況如何?從今年五月中開始,由於疫情警戒提升到第三級而且至今仍未解除,有不少企業已陸續改為分流出勤或讓部分員工在家工作。也因為如此,這段期間其實有不少客戶來諮詢讓員工居家工作的相關問題,內容從工作時間約定、休息時間安排、加班申請到職業災害認定等都可能會有需要釐清的地方,不過居家工作最基本上要注意的兩大重點,不外乎就是員工的出勤管理以及薪資計算方式,因此本篇貼文便著重這兩個部分簡要地分享一些看法~

    ☝🏻出勤管理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公司本來就有置備員工出勤紀錄並記載上下班時間到分鐘為止的義務,另外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出勤紀錄最大的用意是由勞資雙方共同製作以記載真實的工作時間,當未來有爭議時便可以此為依據,另外如果該紀錄有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雇主也應即為處理及更正。

    但在家工作,雇主也無法掌握員工確切的上下班時間,該怎麼辦呢?這時可參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3條第2項「電傳勞動工作者」的說明,請員工利用工作日誌或是線上登錄系統等方式提供出勤紀錄,供雇主記載。(實務上也有聽過雇主要求員工直接在群組上報到,像是「OOO,O點O分上班了」或是「OOO,O點O分下班了」,聽起來有點ㄎㄧㄤ,但也是一個方法啦)

    延伸閱讀:工時與工資的基石—讓你知道「出勤紀錄」有多重要!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薪資計算
    前兩天剛好有讀者提到,公司改成居家上班後卻被減薪(什麼跟什麼?),這樣真的沒問題嗎?即便是在家工作,由於勞工實際上仍然有提供勞務,僅僅是工作地點協商變更而已,因此雇主當然也就不能未經員工同意就擅自調降薪資或有其他不利的處分。除非員工依法提出請假(例如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或事假等等),這時候便可免除員工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也才能依照所請的假別不發給相對應的薪資。

    另外,若員工有加班的情況,雇主則當然也應依法發給加班費,不過由於員工在家工作期間較難受到雇主或主管的指揮監督,當加班並非必要行為時,雇主也難以立即提出反對的意思,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可事前特別約定居家工作期間的加班申請制度,避免產生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薪資結構中有非屬勞基法所定「工資」性質的其他津貼(例如依照通勤距離多寡發給的交通津貼或實支實付的差旅費等),因疫情期間員工改為在家工作,實際上並沒有通勤與出差的事實,因此這時雇主是有機會可以不發給這些薪資項目的。不過如果是每個月金額固定的津貼,就算名目上叫做交通津貼,但通常還是會被認定具有工資性質,即使改為在家上班,還是要照常發給了。

    延伸閱讀: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其他注意事項
    若雇主對於員工在家工作有其他規範,其實建議可以在勞動契約中議定,或是另外召開勞資會議與員工協商,重點是要在事前讓員工知悉遊戲規則,便能有效地避免未來產生勞資爭議。

    其實對於雇主來說,員工在家工作真的不比在公司容易管理,但其實只要多花一點心思去瞭解相關辦法或是規定,其實說不定團隊的效率與士氣會大大的提升唷!這段期間大家都辛苦了(拍拍你也拍拍我自己),不管怎樣都不要輕忽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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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班申請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20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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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沒同意加班,我就沒有加班費嗎?】

    2020年元旦新上路的法規當中,有個實務界的新寵兒─《勞動事件法》,這部法律針對勞動事件的處理程序有特別的規定,這會對勞工和雇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以下就拿加班費當例子,來跟大家討論!

    🎸我要加班,就可以加班嗎?

    加班,會影響工時和工資的計算,是勞動契約中重要的一部分,因為勞工要付出時間、雇主要付出工資,所以需要勞工與雇主雙方的同意,雇主和勞工原則上不能單方面決定要不要加班。而通常公司會用工作規則,要求員工如果工作做不完要加班的話,要提交申請單、經過審核等等,透過這樣的手續來確保雙方對於加班這件事情有合意。

    🎸有沒有加班,誰說了算?

    如果今天勞工確實有加班,但雇主不認,將來能再請求加班費嗎?這樣的爭議尤其會在勞工離職的時候浮現,勞工到法院告雇主要請求加班費的時候,除了用打卡記錄、出勤資料證明確實有加班的事實外,要怎麼證明雇主當初有同意加班?雇主能不能用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表示自己不同意勞工加班呢?

    有沒有同意加班到底怎麼認定,以往在實務上是有爭議的:有法院認為,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勞工卻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加班的話,就認定雇主沒有同意加班,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最近比較多判決認為,不論有沒有加班申請制,只要勞工實際上有加班、提供勞務的事實,且能證明雇主沒有反對或是防止措施的話,就算是「默示」同意勞工加班,雇主就有支付加班費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437 號判決、108 年判字第 414 號判決)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的改變

    勞工大多沒有與雇主對等的談判地位,如果訴訟中還要證明到底有沒有合意加班,更是力不從心。而這個問題在《勞動事件法》中有了新的發展。新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說,未來只要出勤紀錄上有加班,就會先認定雇主「有同意」勞工加班,如果雇主其實有反對或是其他阻止的措施,那必須由雇主來證明。

    那加班申請制能不能算是一種阻止措施呢?以最近法院的態度看起來,似乎認為有加班申請制而員工沒申請,不等於雇主已經做了阻止措施,倘若勞工真的有加班,雇主應該要有比加班申請制度更積極的措施。這也是接下來值得關注的地方。

    總而言之,新法的規定一方面減少勞工在訴訟上證明的困難,同時也督促雇主如果不想讓勞工加班,要有積極的措施去管理與改善勞工的工作時間。其實加班文化的盛行會壓縮到勞工生活品質,也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如果公司與勞工都能朝準時下班而努力,相信會有更友善的工作環境,創造雙贏唷!

  • 加班申請制 在 李建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5-04 11:12:28

    捷運運量三年成長5.8%,駕駛人力僅增0.66%,員工休假困難
    李建昌批:怪不得人才留不住!

    捷運是台北人日常搭乘的重要公共運輸工具,106年至108年運量從7億
    4,606萬人次成長為7億8,959萬人次(表1),增加5.8%,但駕駛人力卻幾乎沒變。對此台北市議員李建昌接獲有30%組成的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陳情,表示過去人力短缺導致排休非常困難,假期看得到放不到。

    李建昌調閱資料發現106年至109年平均駕駛人員的總員額依序分別為662.58、667.58、663、667人(表2),106到109年期間人力僅增加0.66%,與5.8%的運量成長率不成比例。雖然每年甄聘的人力足年增加(107年補了17人、108補了47人、109年補了28人),人才根本留不住。另一方面是現階段人才根本就沒有足額甄補,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仍有40到68人的差距。

    李建昌認為,這是一個惡性循環,因為人力缺口的問題,所以扣掉配合勞基法規定的七休一例假日之後,可以讓員工自由排假的總時數一年比一年少(表3),到年底休不完的假越來越多。究其原因除了捷運公司聲稱因環狀線通車人力調度問題外,還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其一是駕駛高運量線段的的編制員額不斷縮減(表2),106年行車處的駕駛人力(司機員、技術士)的編制員額共731人,但到了109年該處駕駛人力的編制員額降為703人,4年砍了28人!其二是捷運公司員工結構比較年輕,所以申請育嬰假的狀況比較普遍,以108年度來看,最多同一時間共29人請育嬰假或其他因素留職停薪,若加上編制短差的40人,就代表既有人力要去分攤那69個人的工作,每個駕駛人力的工作量增加一成!這些都是人力不足以負擔現有工作的證據。

    或許是捷運公司考量人力不足所致,李建昌接獲200位駕駛組成的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陳情,過去工會成員曾因為公司對於休假申請的總量管制問題休假遭拒,與捷運公司召開勞資調解會議(附件),調解委員判定捷運公司認為基於營運考量協商排休狀況進行總量管制及均分原則,與勞方基於勞基法第38條主張的排休自由相衝突,宣告該次調解失敗,公司應研議後回應勞方,但公司至今卻無下文!
    李建昌表示,今年2月起捷運公司取消八折優惠推出了常客方案聲稱可以增加3.4億的收入(以107年消費模式為例8折方案本業虧損為13.8億,如果用常客優惠方案則本業虧損將減少為3.4億)。未來財政狀況逐步完善的同時也必須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過去員工加班的補休時數還是應該尊重員工的休假意願。

  • 加班申請制 在 侯漢廷為民請命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15 15:38:05

    首次質詢重點
    因為能與市長溝通時間有限,對柯人身攻擊實在浪費我的時間。我的目的是推動市政,質詢重點在得到市長承諾,細部再和局處溝通即可。市長有承諾,局處才能安心進行。

    因此質詢我安排如下:
    需要向中央反應的兩項,一為警消加班費的突破正在向內政部申請,需要市長協助。今年大選年,民進黨要照顧警消,會是好施力點。二是中央托育政策並不適用台北市,北市難以配合卻要懲罰北市扣減經費,更糟糕是要取消北市既有的托育幼教補助,完全荒謬。需要市長向中央反應。

    突顯安排失當、計畫延宕的三項:
    108年的施政報告,在市場改建、節水效果及士北科技園區,都寫其績效如何,看似完美,然而比照過往施政報告,可知皆有延宕。因此要求市長承諾士林北投科技園區能依照最新進度完工。並詳細檢討過往計畫延宕的原因及障礙、與未來排除障礙之法。

    關於市政推動有三項:
    囤房稅從第二年起復課3.6%,市長承諾持續推動,關鍵在議會是否能多數通過。
    詳細檢討2016承諾46地2.1萬戶公宅,至今有115地卻僅有1.9萬戶公宅,消失戶數何在?過往承諾之機制未來能否避免?並要求規劃新任期該有之三萬戶公宅儘早規劃,提醒市府團隊,新任期已開始,該有新目標新計畫。
    柯面對公宅跳票歷次提到要釋出空屋,兩年內卻公宅未建、空屋未釋出,請其承諾四年內至少釋出空屋六千戶。對於包租代管,必須先得到市長坦承失敗才能研擬推行新的方案,這個目標算是達到了。

    質詢時間有限,我希望盡快要到承諾,才能落實許多事情,語速稍快了點,有些地方重點也未凸顯,還要再改進。特別感謝潘懷宗議員將時間讓渡給我

  • 加班申請制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5-04 17:05:26

    107.05.04政風處質詢-

    有疑問就該解釋清楚,要求政風處提供我在質詢時曾提及六個事項的相關調查報告。

    一、 平鎮區福林段申請農用證明案
    申請人在104年七月到十二月期間,每個月都提出申請農用證明,但是皆以違反都市計畫法駁回申請。但在承辦人更換後,在105年2月初及2月底都發了農用證明,而這期間現況都沒有改變。原因是為什麼?

    二、 台66新光路鎮安段興建清潔隊辦公室及垃圾車停車場案
    該案在105年12月招標,早上簽約,下午停工,且該地區屬於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明明知道拿不到建照,為何還要招標?

    三、 平鎮區公所的加班費疑義案
    人事室對加班時數都有所限制,為何平鎮區公所40%的加班費集中在一個人的身上?佔有職缺,卻從事非該職務的工作,薪水如何核發?為何不歸艦?

    四、 機捷IV&V的獨立監造標中開標疑雲案
    開標現場都有監視系統,為何工作小組的人員可以暫停招標過程,並短暫離開現場後,再回到現場宣布投標廠商的資格沒有問題?

    五、機電標剛招標捷運局對機捷的投標廠商要求的實機證明,應該含有所有的肇事紀錄,為何沒有?

    六、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的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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