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我們可以公投?】
你有沒有想過, 究竟我們為什麼可以「公投」呢?
我們先來看看孫文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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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文怎麼說呢?
人民需要權利來管理法律,他說如果人民看到一種法律是很有利於人民的,那就一定要有一種權,來讓人民自己決定並且交給政府去執行。
他說這就叫做「創制權」。
反過來說,如果...
【憑什麼,我們可以公投?】
你有沒有想過, 究竟我們為什麼可以「公投」呢?
我們先來看看孫文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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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文怎麼說呢?
人民需要權利來管理法律,他說如果人民看到一種法律是很有利於人民的,那就一定要有一種權,來讓人民自己決定並且交給政府去執行。
他說這就叫做「創制權」。
反過來說,如果是看到以前的舊法律,人民認為很不利,應該有要有一種權讓人民去修,改好之後讓政府去執行修改後的新法律,來廢止舊的,這就叫做「複決權」。
不過很明顯的,這跟我們現在所理解的「公投」,是不太一樣的,孫文自己提到,在瑞士有了上述的的經驗,但是他是「徹底的直接民權」,所以他跟所說的還是有一點不太一樣。
孫文當初會有這樣的想法,主要是因為擔心如果所有的法律都有由國會來通過,可能會造成議會獨裁,所以用這樣的切法,讓人民有更多的參與機制。
但在憲法中,單單四個字的「創制、複決」確實模糊,但也給立法院很大的立法空間,因此在國會已經制度逐漸固定下,在我國的公投法下,也確實採取比較接近直接民權的制度,由人民來公投決定制度,最後由立法院表決通過,再由政府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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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有什麼樣的公投呢?
先區別一下,在我國的公投除了《公投法》本身之外,憲法有規定兩種公投。
第一為「修憲公投」,這個我們之前有跟大家提過;除此之外,我們有「變更疆域公投」,也就是要得到全體公投才可以變更我們的疆域,且門檻跟修憲公投一樣。
而這兩個公投是具有憲法的層次,而如果是法律位階的公投則是規範在《公投法》。
而在《公投法》中,我們則是有規範「中央」和「地方」的公投。而該法當中所規範門檻有兩個要件,第一為同意票要達總投票權人的 25 %,第二為同意票要多於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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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完了呢?
按照《公投法》的規定,如果是「複決案」,那原本的規定於公告三日起,失其效力;若是「創制案」,政府就應該在三個月內研擬規定,並在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例如在 2018 年的公投第 16 案全名為:「你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後來通過後,經濟部後來就正式公告該規定失其效力,並且送立法院進行刪除。
而今年也有一些公投案可能會成立,你準備好投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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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小辭典
創制複決比較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修憲工程即刻啟動!推進國家憲政發展
今天上午,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修憲記者會,正式提出時代力量的修憲草案,並提出四大訴求:
1️⃣降低修憲門檻
2️⃣國會選舉聯立制
3️⃣廢除考試院監察院
4️⃣重要基本人權寫入憲法
一、降低修憲門檻
自從2005年憲法第七次修正以來,就再也沒有修憲。
原因很簡單,公民複決的門檻超級高,有效同意票要「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以2020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人總額是1931多萬人,過半數就要965萬5千多人,比歷屆總統當選人最高得票數817萬票還要高。
修憲變成幾乎不可能的任務,但是時代不會停止進步,憲法當然也不能停滯。因此,時代力量希望降低修憲門檻,只要一半的選舉人出來投票,並且有效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數1/2,就可以通過。
只有這樣,才能讓憲法更容易貼近人民的需求和時代的脈動。
二、國會選舉聯立制
目前的國會選舉,是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在每一個選區,只會有一位當選人。同時,除了投給特定候選人的選票之外,選民還會有一張政黨票,得票率到5%的政黨,就能分配「全國不分區」的立委席次。
單一選區最大的問題,就是「贏者全拿」。就算兩位候選人分別獲得50.1%和49.9%的選票,有席次和沒有席次的差異,這也讓「民意支持度」沒辦法100%反映在代議士的組成上。
這樣的選舉制度,除了犧牲相對少數人政治參與的可能性之外,更可能因為零和的選制競爭,深化社會的對立。
為了避免相對多數人被過度代表,以及相對少數人代表不足的問題,「政黨票」就會是重要的調節方式。
時代力量的版本上,我們嘗試調和了「尊重地區民意」、「政黨全國支持度」和「代議士運作成本」三個面向。
在席次設計上,會有73席區域立委、10席原住民立委,以及73席不分區立委。立委的總席次是固定的,以避免立法委員人數增加所帶來的成本。
同時,政黨的總席次會在尊重區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當選結果的前提下,透過不分區席次的分配,盡量接近政黨的得票率。
如果某個政黨在區域和原住民立委所得到的席次比較多,那麼不分區的席次最多補到和政黨票得票率相當的差額;如果區域和原住民立委席次相加,已經多於政黨票的得票比例的話,就不再分配不分區的席次。
最後,目前5%的當選門檻,也不利於小黨的發展,難以在國會呈現台灣多元的聲音。因此,當選門檻應該也要適度下修至3%。
三、廢除考試院、監察院
所謂的「五權憲法」,是孫中山吾人兄弟所獨創的制度,但也帶來許多問題。
例如考試權是典型的行政權內容,但因為「五權分立」的結構,掌理考試權的考試院,和實際用人的各機關「考用分離」,也造成組織肥大和效能不彰的問題。
又如監察院,從第二次修憲之後,就不再是如同立法院一樣的民意機關,也沒有包括政治問責在內的可能性,但仍然掌握調查、彈劾及審計等廣義立法權的權限。也不斷有監委不當以職權介入行政、司法的質疑。
廢除考監兩院,將憲政機關的權力重新進行適當的分配,是國家正常化的重要一步。
四、重要基本人權寫入憲法
自從憲法1947年公布以來,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完全沒有修正。
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的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10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
大法官們雖然也努力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將新興的基本權利納入保障,但除了未必有能釋憲的個案之外,也會受到憲法解釋極限的限制。
也因此,需要用「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擴張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時代力量的修憲草案,廣泛盤點各項基本人權,並特別將勞動權、兒童權和環境權寫入憲法。
憲法的調整,已經遲到了太久。我希望能在接下來的任期中,有看到憲法修正的機會。我也會邀請朝野共同連署修憲草案,將這些重要的價值帶進討論。
創制複決比較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投案要不要提對案?執政黨的確要多方琢磨,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1,公投法的確有法源,讓行政院和立法院可以[提案]對重大事項[複決],概念上不像是[拚場對案],不過,在台灣公投都是拿來過度政治操作,執政者被逼到同場較勁,我相信國人也可以理解。
2,公投裡的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對執政者的監督與挑戰,只要不是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國安必要複決,本來就不會在公投中要佔有優勢。
相對的,執政黨要在民間發起的提案中再提對案,等於是複決複決、或者否決創制複決,也是件奇怪的事情。
3,本來今年0828,是第一次實施[人事分離]的政策公投日,這是在2018公投綁大選造成大混亂後,算是比較有共識的一個公投形式(因為也已經是25%的低同意門檻了)。
不意外,在野的國民黨還是勇於承擔,還是想操作公投打執政,無役不與,從提出[公投綁大選]公投案可以知道。
4,現在很多朋友以2018年的經驗會認為,25%的門檻實在太低,很容易被在野黨綁架。
25%的確是有力量的在野黨強力動員可以達到的門檻(我換算差不多是平均投票人數的40%,大約是國民黨的基本盤總動員數最大值),但是我也認為,如果在野黨公投玩過頭,造成國家不穩定的狀態,這也將造成這個在野黨變成亂源而失去民心,付出未來長期達不到25%的代價。
5,我認為民主總是不斷的學習,台灣展現睿智的民主實力,雖然也常跌跌撞撞,但我相信有自然的治癒能力。
0828公投前,政府和民進黨誠意盡力溝通就對了,其他不用計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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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對案的相關法源: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
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
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
行提出。
第 15 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
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
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
提出。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
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翻拍自由時報
創制複決比較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飛帆籲:停止罷免 施正鋒批:社運良心血如魔鬼是綠色?
民進黨副秘書長林飛帆今受訪表示,不樂見罷免被濫用,並希望國民黨停止這樣的行為、讓台灣民主回到正軌。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痛批,難道社運良心的血如魔鬼是綠色的?
施正鋒今在臉書表示,早先就有民進黨中常委建議,行政院應該研議修正選罷法,以免「冤冤相報」。
他說,如果大家不見忘的話,林飛帆當年還是太陽花學運領袖之際,曾經高呼「割除闌尾、人人有責」,號召群眾罷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林鴻池、及吳育昇,再往前,還有憲法一三三聯盟的「割吳育昇」功敗垂成。
他指出,當時發起罷免的說法是,「台灣政治若要從結構面改革,罷免必須納入大家的思考體系,只有罷免能讓不肖政客心生警惕」。沒有想到,由白色力量轉為綠,竟然昨是今非,社會良心竟然會變顏色,難不成,是應驗傳說中的魔鬼擁有綠色的血液?
施正鋒說,罷免權跟選舉權是配套的,就是選民不滿意所託付的政治人物之際,要是創制、或複決權緩不濟急,索性在改選之前提早下架。這不是司法途徑,而是政治解決,因此,各國罷免理由的規定形形色色,甚至不用理由。美國有市長因為打算將路邊停車由直角為平行,竟然被罷免、真是哭笑不得,沈著應戰、幸免於難。
他說,誠然,由於地方與中央民代的產生方式不同,就學理而言,複數選區與單一選區的代表性有別,罷免公式應該可以做更細膩的調整;然而,複數選區的民代不像不分區立委是根據政黨名單順序脫穎而出,很難說不能罷免;台灣在制度上瞠乎其後,又何忍剝奪人民約束政客、及政黨的最後一項自衛性武器?
他說,也有學者呼應民進黨政府,應仿效芬蘭的開放式比例代表制,但大費周章只觸及不分區立委自甘總統禁衛軍的問題,還是無法解決複數選區罷免門檻的課題。更何況,要是全盤改弦更張為比例代表制,即使不擔任黨魁的總統也可以實質控制,沒有民意基礎的民代對總統勢必更是唯唯諾諾。
他認為,有專家出面大加撻伐罷免權,認為那是《三民主義》的遺毒、怪罪醫科出身的孫中山沒有搞懂。這是典型的轉移焦點,也就是既然無法講道理來說服人家,只好透過大家討厭的對象來轉移焦點。反正,社會上總是有人比較偷懶,不太用自己的大腦思考,特別是訴諸所謂的權威,大師出手,誰與爭鋒?對於這些人來說,只要政黨顏色正確就好,是非並不重要。
他表示,選民既然可以透過選票來授權,當然也可以使用選票來收回成命。如果說「割藍尾」是改革,為何「割萊委」就是濫用?政客圖存猶抱琵琶,可以理解;專家為五斗米折腰,相當可憐;學者投懷送抱,非常委屈;至於社運從政執兩端,十分可惜。既然全面執政,何不乾脆修憲拿掉人民的罷免權?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06004174-260407?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