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家要有新成員啦!弟媳進入卸貨的倒數階段,我也要準備升格當姑姑了❤️。為了喜迎寶寶,老弟已經把居家重新裝潢了一番,接下來就是勸拜他買新車了!不過事實上,是因為我自己今年東奔西跑的時間和里程都大增,所以也想物色新車啦~
一進Honda展間恰巧遇到還未上市新改款的FIT,我和弟媳看到的第一個印象都是...
段家要有新成員啦!弟媳進入卸貨的倒數階段,我也要準備升格當姑姑了❤️。為了喜迎寶寶,老弟已經把居家重新裝潢了一番,接下來就是勸拜他買新車了!不過事實上,是因為我自己今年東奔西跑的時間和里程都大增,所以也想物色新車啦~
一進Honda展間恰巧遇到還未上市新改款的FIT,我和弟媳看到的第一個印象都是「好適合女生!」尤其重視生活的女性應該都會喜歡。All New FIT外觀少了繁複的線條,有日系優雅的質感,也有北歐系的簡約,整體視覺很舒服。然而前低後高的車側流線,又透露出一種奔馳感,配上雙色鋁圈,簡約中有個性,很對我這種運動人的味。
坐上駕駛座,「減法哲學」的設計感更明顯,因為整體視野非常寬闊舒適,幾乎沒有死角。它的儀表控台做得比較低,且相當平整,加上A柱比較細、三角窗的面積大,讓我感覺前方視線通透,我想,對駕駛人來說,開車沒有視線盲點,舒適感、安全感和自信心就會提升。而且大視野也會營造出更棒的馳騁快感,跟我一樣喜歡公路旅行的人,都會喜歡正前方擁有開敞筆直的視窗吧!
不只前方視線開展,All New FIT的車內空間也很寬敞。內裝精細了不少小細節,例如前座椅的頂部被削細、利用前座椅弧度讓後座伸腿空間更大…等等,即便是將臨盆的弟媳,也可以四肢大敞。而說到座椅,它的座椅還真‧舒‧服!坐下去往後靠的一瞬間,加厚的內襯會瞬間超級紓壓,而且因為是大面積加厚,又針對人體工學做設計,骨盆到腰椎都有被支撐到,可以想像長途開車,疲勞度絕對大減。對此,弟媳也表示滿意,連容易腰痠的孕婦都給個讚,這座墊真的很可以。
除了座椅之外,內裝配備也很實用。前座共配置4個杯架,完全符合我又要喝水、又要喝咖啡、偶爾還要買手搖的需求。副駕置物箱採上下設計,外加一些小的置物空間,也讓人備感貼心,天知道職業婦女零碎的小東西有多少!另外,觸控式音響主機內建收音機、藍芽音樂、免持聽筒等功能,還可以連結智慧型手機,面板設計也相當俐落時尚,我個人認為是質感與功能兼具。
對經常山裡來海裡去的我而言,後車廂空間也是選車的重要指標。All New FIT的座墊變化模式很多,後座椅墊可以折疊,傾倒時也可以幾乎打平,副駕座的後倒角度則是超長L模式。也就是說,利用座椅調整,可以變化出很大的載物空間,對戶外咖、對小家庭來說都蠻合用的。
All New FIT的首次賞車,整體分數頗高,順手跟大家分享~
副駕駛座置物箱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中最重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盤查臨檢卻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帶回驗尿」的合法性爭議。
這則新北地院判決最重要的是法律見解為,法官明白地提出 #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臨檢與搜索之區別 的判準。
而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警方緊急搜索的核備經法院裁定撤銷、警方又沒有取得真摯同意(所有被搜索人均拒絕簽署同意搜索書)的情況下,在車上翻箱倒櫃、把人全部帶回警局驗尿……法院認為這一連串的行為是從違法搜索、違法逮捕到違法驗尿的程序一步錯、步步錯,而且錯得嚴重,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
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因此為無罪判決。
一模一樣的法律問題與案例,我在新北警2018年上半年度警職法講座講義第23頁以下,不但重新溫習警職法第8條條文,也有做完整的「檢查車輛」釋義與案例解析。(【警職法講義索取與使用說明】:https://bit.ly/3kxNju1 )
關於這系列「毒品盤查臨檢案件」違法強制處分「證據排除」的問題,在之前鳴人堂專欄已經有一系列的文章討論(請見本貼文文末所附的文章連結),不過類似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可見這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教」的問題了。
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所以本粉專選出這則判決,提供給時常在我們版上流連忘返(不管是找繁忙生活中的樂趣或是被上級派來「查水表」)的警職讀者參考——
願意看、願意學、願意反思與檢討法律規定的意義的人,才能在下次的執法時朝向合法方向精進;
至於那些不願意看、不願意學、不願意檢討,只會怨天尤人罵法條、罵法院,自以為好正義好棒棒,只要不挺警察就說別人「仇警」的人,我們就等著看他們下次踐踏法治國後的法律效果會是什麼。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問題:本案警方的搜索事後其實有報新北地院核備「急搜」,但是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 #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這個程序問題?
以下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分析:
本案事實分析:
1. 被告搭乘親友所駕駛之車輛一行5人於某日凌晨兩點多行經板橋某路口,因為駕駛「違規吸食香菸」被警方盤查。
2. 員警稱車內有「散發毒品味道」,警方查證車內5人身分發現他們都有毒品前科,警方以此為由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簡單檢查」車輛,並讓車上5人全體下車。
3. 不料,「簡單檢查」變成車輛搜索,員警不但進入車內「檢查」,還動手打開駕駛座置物箱搜索(!),發現裡面有毒品注射針筒,於是把車上全部的人都逮捕了(!)。
接著繼續進行全車大搜索,連車輛地毯也被打開,發現地毯下有夾鏈袋(毒品殘渣袋)。
4. 車上5人被帶回警局,他們拒絕簽同意搜索書,也拒絕驗尿。
警方沒有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主張刑事訴訟法205-2條對該5人強制採尿。
法院見解:
一、以上事實3的過程,為違法搜索:
(一)本案無搜索票
(二)警職法的「檢查」職權行使範圍: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第2 項「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 #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 #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例如僅得以目視車內有無犯罪之物品、自小客車車牌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蓋依本條項之文義解釋,均未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取證行為即搜索行為,而僅限於「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否則,如認檢查車輛亦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物理上翻搜」行為,無異以不需法官保留之檢查行為取代應經法官保留之搜索行為,對於人權之保障即有所戕害。
又按「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 #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 #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案員警 #打開副駕駛座置物箱的行為已經超越盤查臨檢的範圍。
(三)本案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且新北地院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搜
本案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當時情狀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啟動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有沒有注意到這個 #警方核備的搜索已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
如果該核備案經法院撤銷,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那麼對於本案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又是如何自圓其說?又或者該偵查檢察官根本沒注意到這個程序細節?
最嚴重的問題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的責任在於偵查中的合法性控制以及起訴門檻的篩漏。
本案的檢察官決定起訴,是不是採取對於這個「法院撤銷警方核備」的裁定不同的法律意見?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自圓其說的?
這部分,新北地檢恐怕要給大家一個說明才是。
(四)本案被搜索人並未同意搜索。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為違法搜索。
二、違法搜索後的逮捕也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之2 之規定強制採尿的基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之規定,本應以被告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為前提。
本案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案強制採尿過程也是違法的。
三、證據排除
(一)「係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嗣在場被執行搜索人亦均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本院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後,認如未禁止使用警方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是類犯罪時能嚴守規定,勿便宜行事,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是認本案警方違法執行搜索所取得扣案之針筒1支、安非他命2 包及衍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警方對於被告所為之採尿,係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然其所為之採尿程序既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且本案被告自始即明確拒絕同意採尿,有其拒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7頁),情節難謂輕微,而被告本案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他人或社會、國家法益尚無直接、具體之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基上各情,本院認如未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實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採尿,所取得之尿液及衍生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37ysz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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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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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鳴人堂 專欄 )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副駕駛座置物箱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TV社會快訊】帥氣女警大嗆「你跑什麼」 神速狂奔追回落跑毒蟲
#伊編:太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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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有毒蟲遇警心虛落跑,遭女警霸氣逮回!新竹竹北派出所警員范琇蓉、劉宇軒,獲報妨礙交通案件,抵達現場發現駕駛人徐男車輛停放在車道怠速,阻擋後方來車通行。
員警上前盤查時發現徐男意識模糊、答話語意不清,遂請其下車。徐嫌因心虛趁隙落跑,眼尖的警員劉宇軒發現駕駛門邊放置施用愷他命之器具。
女警范琇蓉反應靈敏立即尾隨追捕,並通報同仁支援合力制伏,後將徐男帶返棄車處,人贓俱獲,共起出37包三級毒品愷他命(總毛重達26.15公克)、四級毒品一粒眠9顆,另於該車副駕駛座置物箱內起獲三大袋咖啡包68包(總重435.33公克),詢後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女警 #毒蟲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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