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前科五年消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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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前科五年消除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潤滑液男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為什麼還不能拍片? 一片男優的告白 (前情提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已翻修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新法尚未施行,目前有效的仍是前者。關於該次修法,請參閱本文第五點。 以下概以「兒少條例」簡稱之,並注意非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 前科五年消除 在 潤滑液男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12-30 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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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為什麼還不能拍片? 一片男優的告白

    (前情提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已翻修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新法尚未施行,目前有效的仍是前者。關於該次修法,請參閱本文第五點。
    以下概以「兒少條例」簡稱之,並注意非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一、拍片是性交易
    依照施行中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性交易是「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A片、G片的演員與片商之間即成立性交易。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個人打手槍也是猥褻,因此「打手槍給我看,我就給你錢」也是性交易。
    這個條例最初是針對雛妓現象,因此這樣的規定還算是合乎當時的脈絡。

    然而,成人性交易的處罰條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在修正時,卻也援用了這個規定(參閱立法理由第四點),因而造成「即使打手槍不是性交,卻仍然成立性交易」的反直覺現況。

    ****************
    二、性交易有處罰
    (一)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
    關於該法於 2011 年的修法,請參閱拙作:
    http://law-learning-note.blogspot.tw/…/fju-prostitution.html

    (二)
    社維法關於屬於行政處罰,比較類似於交通罰單,不會有前科。
    但兒少條例對於「與未滿18歲進行性交易」者,規定了刑事處罰,則會有前科。(舊法第22條,新法第31條)

    ****************
    三、性交易媒介也有處罰
    規定在【刑法】第231條,其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
    本意是在處理妓院與皮條客,不過其實片商甚至星探也符合。

    這個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性交易本身還重。
    換言之,皮條客其實才是性產業中最被剝削的一群人,既要處理第一線的瑣事,被抓時的法律責任還比小姐們重。(同理,我不建議有在做情色按摩的朋友們接店家的行政業務)

    不過,就拍片而言,有兩個情形不符合這條要件(但仍然要注意其他條文):
    (一)手槍片
    (二)片商只有一個人,而演員就是跟導演兼攝影師做愛

    更新:另有 CEDAW 誤譯的問題,請見後面五之一。

    ****************
    四、性交易廣告也有處罰
    所以片商沒有辦法發徵人廣告。
    規定在兒少條例,舊法第29條、新法第40條。

    本條最為人詬病的原因有三:
    (一)規定在「兒少條例」,但卻連成人性交易訊息也要管。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即使是對象是成人的性交易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是有罪。
    注意解釋文中的「必要之隔絕措施」用語與釋字第617號的「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不同,司法實務常認為「設有限制及警語的網站,因未能有效確認身分,故兒少仍有可能看到」,而認定在成人論壇的援交訊息也有罪。

    (二)處罰比性交易本身還要重。
    性交易訊息應該只是性交易的前置作業,換言之比較像是「預備犯」,最多說是「未遂犯」,於是本罰則的規定就被批評為「未遂犯比既遂犯還嚴重」。

    (三)「暗示」如何定義?符合法律明確性嗎?
    這在「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備受質疑之後,特別有趣。敬參拙作〈性交易不得宣傳〉:
    https://www.facebook.com/kong.sex/posts/326517657554526

    ****************
    五、兒少條例修法
    (提醒:兒少條例修正了很多東西,本文僅針對新法第40條)

    (一)將「性交易」擴張為「性剝削」
    參閱新法第2條第1項。
    然而,「性交易」的定義卻從此消失了。

    (二)將散布性剝削訊息的構成要件,視是否「意圖營利」而有不同罰則。
    但是,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的立論基礎是「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
    這樣的話,立法院的意思是「商業言論也可以不是『意圖營利』」嗎?那各自的定義為何?
    更重要的是,這樣沒有逾越釋字623號宣告的合憲範圍嗎?

    (三)新法處罰範圍沒有縮小
    有些論者認為,新法將「性剝削」的客體定為兒少,即是有意要允許針對成人的性交易訊息。
    然則,依照釋字第623號解釋文「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也就是說那樣的訊息仍然符合新法第40條「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還是說「虞」跟「危險」是不一樣的?)

    (四)新法的處罰範圍有擴大
    同樣套用釋字第623號的邏輯,「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拍攝猥褻照片』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拍攝猥褻照片』對象之危險」。換言之「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仍然是新法第40條的處罰範圍。
    說白話文就是:在網路上發文說「想無償拍人做愛」就有罪。

    **************** (2016-11-12 更新)
    五之一、 #CEDAW 誤譯
    CEDAW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雖然已經國內法化(訂有施行法),但是關於該公約的中文翻譯,卻是有錯誤的。
    聯合國文件基本上都有簡體中文版,官網的 CEDAW 第六條要求的是「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然則外交部送給立法院的卻是「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這個誤譯也造成無法修正或限縮刑法第231條。
    詳參拙作:
    https://www.facebook.com/sexandlaw/posts/427773470713143/

    ****************
    六、法律以外的現實面
    其實,台灣之所以極少有人願意拍片的最主要原因是:網路時代盜版猖獗,誰要花錢買啊?
    拍片除了是「性產業」之外,同時還是「媒體產業」,才是實務面上最需要傷腦筋的地方。
    真要做的話,也許還是得參考唱片業或是其他媒體產業,例如 Netflix 。

    ****************
    七、其實說我是「一片男優」有點不太對
    除了 BRAVO! 的《筋肉BANANA》是以我為封面的專輯之外,其實 AJITO 的《ヤガイガタイ -ガタイ狂襲3-》和 OutLaw 的《筋縛-kinbaku-》也都有我的片段啦。
    (請不要問我到哪裡抓,除非你會在阿妹的粉絲頁問下載 MP3 的問題。)

  • 前科五年消除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0-29 13: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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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為什麼還不能拍片? 一片男優的告白

    (前情提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已翻修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新法尚未施行,目前有效的仍是前者。關於該次修法,請參閱本文第五點。
    以下概以「兒少條例」簡稱之,並注意非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一、拍片是性交易
    依照施行中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性交易是「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A片、G片的演員與片商之間即成立性交易。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個人打手槍也是猥褻,因此「打手槍給我看,我就給你錢」也是性交易。
    這個條例最初是針對雛妓現象,因此這樣的規定還算是合乎當時的脈絡。

    然而,成人性交易的處罰條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在修正時,卻也援用了這個規定(參閱立法理由第四點),因而造成「即使打手槍不是性交,卻仍然成立性交易」的反直覺現況。

    ****************
    二、性交易有處罰
    (一)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
    關於該法於 2011 年的修法,請參閱拙作:
    http://law-learning-note.blogspot.tw/…/fju-prostitution.html

    (二)
    社維法關於屬於行政處罰,比較類似於交通罰單,不會有前科。
    但兒少條例對於「與未滿18歲進行性交易」者,規定了刑事處罰,則會有前科。(舊法第22條,新法第31條)

    ****************
    三、性交易媒介也有處罰
    規定在【刑法】第231條,其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
    本意是在處理妓院與皮條客,不過其實片商甚至星探也符合。

    這個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性交易本身還重。
    換言之,皮條客其實才是性產業中最被剝削的一群人,既要處理第一線的瑣事,被抓時的法律責任還比小姐們重。(同理,我不建議有在做情色按摩的朋友們接店家的行政業務)

    不過,就拍片而言,有兩個情形不符合這條要件(但仍然要注意其他條文):
    (一)手槍片
    (二)片商只有一個人,而演員就是跟導演兼攝影師做愛

    更新:另有 CEDAW 誤譯的問題,請見後面五之一。

    ****************
    四、性交易廣告也有處罰
    所以片商沒有辦法發徵人廣告。
    規定在兒少條例,舊法第29條、新法第40條。

    本條最為人詬病的原因有三:
    (一)規定在「兒少條例」,但卻連成人性交易訊息也要管。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即使是對象是成人的性交易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是有罪。
    注意解釋文中的「必要之隔絕措施」用語與釋字第617號的「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不同,司法實務常認為「設有限制及警語的網站,因未能有效確認身分,故兒少仍有可能看到」,而認定在成人論壇的援交訊息也有罪。

    (二)處罰比性交易本身還要重。
    性交易訊息應該只是性交易的前置作業,換言之比較像是「預備犯」,最多說是「未遂犯」,於是本罰則的規定就被批評為「未遂犯比既遂犯還嚴重」。

    (三)「暗示」如何定義?符合法律明確性嗎?
    這在「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備受質疑之後,特別有趣。敬參拙作〈性交易不得宣傳〉:
    https://www.facebook.com/kong.sex/posts/326517657554526

    ****************
    五、兒少條例修法
    (提醒:兒少條例修正了很多東西,本文僅針對新法第40條)

    (一)將「性交易」擴張為「性剝削」
    參閱新法第2條第1項。
    然而,「性交易」的定義卻從此消失了。

    (二)將散布性剝削訊息的構成要件,視是否「意圖營利」而有不同罰則。
    但是,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的立論基礎是「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
    這樣的話,立法院的意思是「商業言論也可以不是『意圖營利』」嗎?那各自的定義為何?
    更重要的是,這樣沒有逾越釋字623號宣告的合憲範圍嗎?

    (三)新法處罰範圍沒有縮小
    有些論者認為,新法將「性剝削」的客體定為兒少,即是有意要允許針對成人的性交易訊息。
    然則,依照釋字第623號解釋文「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也就是說那樣的訊息仍然符合新法第40條「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還是說「虞」跟「危險」是不一樣的?)

    (四)新法的處罰範圍有擴大
    同樣套用釋字第623號的邏輯,「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拍攝猥褻照片』為內容,但因其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拍攝猥褻照片』對象之危險」。換言之「促使人為『拍攝猥褻照片』之訊息」只要有可能被兒少看到,也仍然是新法第40條的處罰範圍。
    說白話文就是:在網路上發文說「想無償拍人做愛」就有罪。

    **************** (2016-11-12 更新)
    五之一、 #CEDAW 誤譯
    CEDAW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雖然已經國內法化(訂有施行法),但是關於該公約的中文翻譯,卻是有錯誤的。
    聯合國文件基本上都有簡體中文版,官網的 CEDAW 第六條要求的是「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然則外交部送給立法院的卻是「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這個誤譯也造成無法修正或限縮刑法第231條。
    詳參拙作:
    https://www.facebook.com/sexandlaw/posts/427773470713143/

    ****************
    六、法律以外的現實面
    其實,台灣之所以極少有人願意拍片的最主要原因是:網路時代盜版猖獗,誰要花錢買啊?
    拍片除了是「性產業」之外,同時還是「媒體產業」,才是實務面上最需要傷腦筋的地方。
    真要做的話,也許還是得參考唱片業或是其他媒體產業,例如 Netflix 。

    ****************
    七、其實說我是「一片男優」有點不太對
    除了 BRAVO! 的《筋肉BANANA》是以我為封面的專輯之外,其實 AJITO 的《ヤガイガタイ -ガタイ狂襲3-》和 OutLaw 的《筋縛-kinbaku-》也都有我的片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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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科五年消除 在 地產小子 Propertykid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7-22 2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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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國父李光耀曾於著作中表示,基於台灣與大陸經濟交流日漸頻繁,兩岸重新統一只是時間問題,任何國家都不能阻止。

    台灣前總統李登輝在日本的講話,足以證明台日關係密切,相信這點是台灣經濟能否擺脫對大陸經濟依賴的關鍵因素。

    『 前總統李登輝對日本國會議員演說稿 - 台灣的典範轉移 』

    2015/7/22 於 日本眾議院第一議員會館

    文部科學大臣下村博文先生、岸信夫眾議院議員等先進,以及齊聚會場的諸位國會議員、秘書,大家好!我是來自台灣的李登輝。

    今天,有機會在國會議員會館發表談話,感到非常榮幸。我想利用這個難得的機會,跟各位談談台灣如何建立主體性的過程,從中國式的「託古改制」到台灣式的「脱古改新」這種典範轉移,以及台灣今後應該推動的「第二次民主改革」和憲改。

    一九二三年,我出生在台灣北部的淡水小鎮,接受過完整的日本教育長大成人。從少年時代到高中時代,有機會廣泛接觸各國古今先哲的典籍和言論,這是當時日本教育重視教養的良好遺產,我到現在還是感謝這種教育。

    我在京都大學求學,後來只是一介研究農業經濟的學者。但是,緣於意料之外的偶然,蒙受後來擔任總統的蔣經國注意,他希望重振衰敗的台灣農業,我就因此踏入了政治圈。

    料想不到的是,一九八八年擔任副總統的時候,由於蔣經國猝逝,結果讓我當了十二年的總統。這個偶然的機遇,我決定全力為台灣打拼,工作上自我勉勵,期待早日確立台灣的主體性,並提升台灣人的尊嚴。

    一九四五年,統治台灣的外來政權日本,在第二次大戰中戰敗,被迫放棄台灣,台灣因此被戰勝國盟軍指派蔣介石接收佔領,開啟另一個外來政權「中華民國」的統治。

    當時台灣所處的環境是,從強調「天下為公」的「大日本帝國」,突然轉變為標榜「天下為黨」的國民黨「中華民國」,新舊外來政權就在台灣進行交替。

    日本統治不過五十年,台灣就進入現代化社會,突然由一個文明還不如台灣的新政權統治,當然會造成政治和社會的嚴重混亂。

    突然間,人民對腐敗的國民黨爆發不滿,遭受武力鎮壓的二二八事件,原因就是台灣與中華民國兩種不同「文明的衝突」。

    台灣數百年來都是被外來政權所統治。一九九六年,台灣第一次由人民直選總統,正式脫離外來政權的統治。日本人統治的時候,學生在教室講台灣話就會被罰跪,日本人走了,國民黨政權來了,台灣人還是受罰。我深深體會到「生為台灣人的悲哀」。

    總言之,過去的外來政權如日本時代,台灣人和日本人相比就有差別待遇,但是頌揚台灣「回歸祖國」的中華民國,雖然把台灣人稱為「同胞」,但台灣人還是存在奴隸般的狀況,台灣人無法努力邁向自己的前程,也不能開創自己的命運。所以,台灣人之間便湧現「台灣人是什麼?」這樣的疑問。

    日本統治時代的台灣人,學術上稱為「邊緣人」(marginal man),也就是說,雖然屬於不同的複數集團,卻無法完全歸屬於任一集團,而是處於各集團邊界的人,沒有個人尊嚴。

    然後,二二八事件爆發,台灣人開始徹底反省自己是什麼?同時,台灣人應該建立自主政權而非外來政權的主體性。若非如此,台灣人就不能作為有尊嚴、獨立性的人。透過這個過程,就是自覺為「新時代台灣人」的醒悟。

    在此意義上,「台灣人」之所以能夠建立穩固的「身分認同」,可說是外來政權統治下的產物,因為外來政權的統治,正是確認自己是「獨立台灣人」這種絕對意識的契機。

    戰後統治台灣的國民黨中華民國,也是外來政權,而且,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歷史從黃帝以降的夏、商、周到明、清一脈相承的帝國體制。

    這個體系被稱為「法統」,是正當繼承政權之意。這個法統之外,就是化外之民、夷狄之邦。五千年歷史的中國就是「一個中國」的歷史。

    而且,這些帝國都一樣必須修正託「古」制度這種「託古改制」的思想。

    現在的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五千年歷史的延伸,在我們看來,中國只是進步與退步的不斷重複的政體。所以,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以中國為模型提出「亞洲式發展停滯」的理論,並非沒有道理。

    孫文建立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具有理想性的新政體,可惜因政局混亂,理想無法實現,基本上還是延續中國法統的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源頭來自蘇聯共產黨,但是既然在「中國」這一塊土地上建國,還是無法脫離中國文化的影響。
    共產革命帶給中國的,不是讓中國擺脫亞洲式的發展停滯,也不是擺脫中國,而是一種中國傳統霸權主義的復活,以及癡心妄想皇帝制度的重現。

    中國的五千年歷史,都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一個朝代與一個朝代的連結體,就算是新朝代,也只是上一代歷史的延長而已。歷代皇帝大多忙於鞏固權位、開疆拓土和掠奪財富,很少為政治改革而努力,這就是所謂的亞洲價值(Asian Value)。

    中國歷史上雖然也有幾次政治改革,可惜都失敗了。就整個帝王統治過程來看,每個朝代無疑都在玩「託古改制」的把戲。所謂的「託古改制」,其實應該說「託古『不』改制」比較貼近事實。

    面對這種五千年的封閉帝王政體,魯迅曾有如下看法:「這是被囚禁在幽靈圍牆中,循環演出的戲劇;亦是在古國之中,螺旋前進的無聊表演」。

    對於中國人的民族性,魯迅說得更精準,他說:「中國人不只『爭亂不為首謀』、『禍患不為元兇』,而且還是『幸福不為先達』。所以,所有事情都沒有辦法進行改革,沒有人願意扮演先驅者與開創者角色」,我認為魯迅的觀察相當精闢。

    如前所述,中國法統的「託古改制」,顯然已經不被近代民主化潮流所接受。本人於是提出「脫古改新」的新思維,作為改革的方向。

    「脫古改新」目的在切斷「託古改制」餘毒的亞洲價值,擺脫「一個中國」、「中國法統」約束,開拓台灣成為具有主體性的民主國家。

    現在就來談談一九八八年本人繼任總統時,台灣國家戰略的背景。

    國民黨政權遂行威權統治,當時台灣正是亞洲價值觀的樣本。政權內部包含了保守與革新對立、封閉與開放對立、民主改革與獨裁體制衝突,以及台灣與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實體的矛盾等堆積如山的陳疴。特別是人民要求民主的呼聲正與日俱增。

    綜觀這些問題,涵蓋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問題在於使用一部不適合台灣現況的《中華民國憲法》。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從修憲做起。

    當時本人兼任國民黨主席,國民黨在國民大會佔有絕對多數的席次,換言之,當時的國民黨是一部擁有絕對優勢的政治改革機器。

    但是,問題出在國民黨內部的保守勢力。保守勢力緊抱着落伍憲法不放,不肯放棄「法統」地位,不肯順應民主改革的聲音,只想維持政權。

    而且,國民黨當權派死抱著「反攻大陸」的迂腐野心,妄想有一天拿回中國大陸。

    於是我心生一計,制定《國家統一綱領》,設計出「中國實現自由化、民主化、所得分配公平化時,始協商統一」的嚴格規定。

    我認為,中國落實自由化、民主化的日子遠在未定之天,如果真的走到這個階段,到時再來談這個議題會比較好。因為制定《國家統一綱領》,過去對我心懷疑忌的國民黨當權派才放心支持我擔任總統。

    在一連串民主化過程中,我雖然經歷無數困難,但是終能在全體國人的支持下,以及維持經濟成長、社會安定的過程中,完成不流血的「寧靜革命」。

    我常想「建立讓人民安枕無憂的社會」,擔任總統的十二年間,戮力以赴,終於打造出差強人意的民主社會,這是個人畢生的榮耀。

    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立法委員(國會議員)全部由台灣人民選出,還有人民直選總統,都陸續獲得實現。

    接下來,台灣不但打開民主大門,同時將「中華民國」推向「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新位置。這時候,長期追求具有台灣主體性的政權業已成型。換言之,台灣已經朝向擺脫「一個中國」,以及終止「中國法統」的道路邁進,打破「亞洲價值」的神話。

    而且,我們決不同意中國反覆強調「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份」這種主張。

    為了解決此一歷史問題,消除對立因素,開創和平安定的兩岸關係,本人在一九九一年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臨時條款,停止國共內戰。互相承認對方為政治實體,台灣有效統轄台、澎、金、馬地區,中國有效統治大陸地區。

    後來在一九九八年凍結台灣省,其實就是廢省。所謂的台灣省,是把台灣放在虛構與矛盾的位置,意指中華民國統治的廣袤大陸裡,台灣只是其中一個「省」。一旦處於這種狀態,勢將永遠讓國際社會誤解台灣與中國是同一國,本人主張台灣與中國各自存在,所以把台灣省凍結掉。

    到了一九九九年,我接受德國之音訪問,進一步闡釋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對於該媒體事先送來的提問,新聞局草擬的答覆是「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對於這種不易理解的表達方式,我拿出鉛筆修正原稿,明確宣示台灣與中國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清楚劃分台灣與中國的界線。

    我認為,為了台灣的長治久安,應該徹底釐清台灣與中國延續半世紀以上的曖昧關係。說個題外話,這個「特殊國與國關係」,是我從某位日本外交官的談話中獲得靈感思考出來的表達方式。

    台灣民主改革的完成,與中國關係的釐清,就是從「託古改制」轉移到「脫古改新」的過程,達成否定亞洲價值的目標,建立「新時代台灣人」的新概念;也就是,全面在價值觀上落實價值的轉換。

    如果運用自然科學的概念,這種過程就是台灣的典範(架構)轉移。典範這個詞彙在日文中很難表現出來,或許可譯為「某個時代主導事務的思維方式和認知結構」。

    例如,直到愛因斯坦提出相對論之前,科學家都是在牛頓力學的架構裏從事研究,宏揚該理論。但是時代進步了,出現牛頓力學這種典範無法解決的例外情況,舊典範主導的現象開始動搖,新典範的愛因斯坦相對論於是取代舊典範,導致根本性的變化。

    把典範概念置入台灣社會來看,一九八○年代後期到九○年代,台灣透過長期經濟繁榮、社會分配公平性的發展,打破了「少數統治下的族群對立」的舊典範,取而代之的是,「多元族群共存社會」的新典範。

    在政治民主化、權力本土化的變革同時,「大中國」這種虛幻的傳統意識形態遭受質疑,其結果,擁有主體性的「台灣認同」這種新典範就應運而生。

    剛剛跟各位談到的是,台灣「脫古改新」這種歷史大業的成功,這是台灣的典範轉移工作。透過這個過程,台灣社會迎向新局面,進入民主社會的時代。但是,當時完成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近年來已發生很多瀕臨極限的情況。

    一九八八年解嚴後,言論變自由了,國民黨的獨裁體制瓦解,二○○○年完成政權和平轉移。透過這種方式,台灣成為邁向民主最成功的範例,經濟上也走向自由化與多元化。這些都是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就。

    但是,這幾年的民主發展呈現疲態,顯露退縮的徵兆。政黨間產生喪失理性的無謂對立,領導人變成不踏實、沒有責任感的政治人物;司法失去公正性和人民信賴。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已達極限,遭遇無法跨越的障礙了。

    民主化以後,二度政黨輪替的經驗,現在已暴露出民主體制的重大缺失。代議制度無法順暢運作,不能完全反映人民的心聲。政府不只追求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有唯黨利是圖的現象。

    而且,中央與地方政府沒有攜手合作,只要不著手新的改革,這種民主體制不但無法解決國家的重大問題,還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問題。

    社會上,特別是年輕人要求改革的聲音已經響徹雲霄。所以,台灣有必要推動憲改在內的第二次民主改革。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雖然規定總統由人民直選,但憲法對總統的權力範圍卻沒有明確規範,完全端視總統個人民主素養和自制力的狀態。依照立憲主義「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基本原理,理應對民選總統的權力設限。

    去年三月發起的「太陽花學運」,讓台灣總統權力過度膨脹的問題清楚浮現出來。

    當時,在馬英九總統的主導下,台灣與中國簽訂許多經貿協定,政府想用密室協商強渡關山,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從而引燃學生怒火,爆發佔領立法院議場這種前所未聞的事件。

    學生發起的示威遊行聚集了五十萬人,人民要求改革的聲音跟著大了起來。

    另方面,應該推動「緊急權條款」的設計。日本也是一樣,東日本大震災發生已歷四年,為了加強救援速度和物資配送,有人指出未明定政府暫時性集權的「緊急權條款」是日本憲法的缺點,中華民國憲法也有相同問題。發生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時候,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空白現象,實有必要儘早加以改善。
    如同剛剛跟各位所談,我在總統任內推動第一次民主改革,瓦解獨裁體制,樹立民主社會,這點可說已獲得成功。

    這些成果,讓台灣成為亞洲民主國家成功轉型的代表,這是我一生的榮耀與驕傲,但是我不會沉醉在這種驕傲裏。現在,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已經遭遇瓶頸,台灣真的有必要進行「第二次民主改革」了。

    我現年九十二歲,就算高估一點,我能為台灣做事的時間大概只剩五年。為了打造更成熟的民主社會,我想把餘生獻給台灣。

    今後,台灣和日本一樣,都會把自由民主的價值觀視為最高價值,台日攜手為國際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懇請日本國會議員諸位先生,繼續對台灣表達關心。

    謹以上述談話,結束今天的演講,感謝各位聆聽。

    (李登輝前總統演說照片擷取自李前總統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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