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什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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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什麼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

  •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什麼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3 16: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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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師表示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警分局今天上午表示,女老師經過的地方新興路屬於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當天警員攔下女老師說他是「管區」沒看過她,請她報身分證字號核,女老師反問理由,後來又說她不是現行犯「你(警員)真的很蠢」辱罵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依法送辦。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
    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
    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當然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對,
    也可能盤查到一般老百姓,
    但只要警察盤查過程沒有濫權,
    這樣的不方便,
    也是全民要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成本,
    順利的話頂多一兩分鐘,
    如果你要跟警察談必要性,
    那就是會花比較多時間,
    如果你爆粗口的話,那警察就有理由逮捕你,
    你失去的時間就不是一兩分鐘,
    而是好幾個小時。

    當然律師應該是站在弱者這邊,
    不過現在人民意識高漲的時代,
    誰是弱者還真的不好說呢!
    就算人民是弱勢,
    我也是建議你用一個比較低成本的方法
    去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不會叫你把事情搞大,
    再來找律師,那是沒必要的!

    以下是我之前針對類似案件寫的文章,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
    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
    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
    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
    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
    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
    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
    (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
    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
    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
    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
    要求提出身分證,
    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
    是可以檢查身體的,
    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
    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
    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
    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
    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
    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
    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
    還是可以進行,
    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
    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
    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
    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
    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
    前後不用兩分鐘,
    如果不舒服,
    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
    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
    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
    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
    不過也要想想,
    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
    阿k你不是律師,
    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
    所謂的反抗威權,
    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
    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
    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
    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
    律師未必要是刺蝟,
    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
    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
    (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
    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
    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
    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
    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
    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
    (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
    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
    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
    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
    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在執行過程中,
    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
    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什麼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3 1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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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的戰神,搖身變成獨立董事?!】

    ▌事情是醬子的

    在今年一月的大選中,時代力量獲得三席不分區立委的席次,於是排在不分區名單上第四順位的#黃國昌 老師就這樣退出立法院。自此消失於江湖,再也沒有人見過他……

    威不是啦~後來國昌老師開直播時表示,卸任後的他真的成為「#辣個自由的男人」,接下來打算開設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升級直播節目等等,不過現在居然傳出他可能成為 #大同公司 的 #獨立董事?

    ▌大同公司到底在衝蝦毀?

    你想的沒錯,這個大同公司就是製造大同電鍋的大同公司,但昔日欣欣向榮的大同公司,今日卻因為經營階層的諸多行為而風雨飄搖,成為問題公司。

    例如公司內部一直在吵誰要當老大,甚至在爭權過程中使用了違法的手段。

    故事起源於大同公司當時的董事會不太 OK,有一派股東就想要把現任的董事給換掉,推自己覺得 OK 的人出來當董事,於是在 2017 年提名了一些人出來參選董事,結果提名的人全部被當時的董事會否決掉。

    現任的董事們一定想把潛在的對手幹掉,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什麼董事會可以在提名階段就做掉自己的競爭對手呢?難道董事是 #董事會 選的嗎?

    ▌一個董事的誕生

    一般來說要成為董事,必須先被提名成為 #候選人,再經由 #股東會 選出。

    董事會和持有 1% 股份的股東們都可以提名人選,但以前的 #公司法第192條之1 規定,股東提名人選時要提供被提名人的姓名、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董事會則有權審查被提名的人,如果證明文件不足,就可以不把他列入候選人名單。

    當時的董事會就是利用了這一點,刁鑽的要求提名股東檢附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要提供的文件,再根據「證明文件不足」而否決股東提名的人,直接剷除競爭對手,繼續連任董事!

    不得不說大家真的很會鑽法律漏洞,所以後來我們就修法把「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改掉了,ㄏㄏ。

    ▌獨獨獨獨獨,獨立董事!

    看完第一集的《貴公司真亂》,我們不禁想問,辣個自由的男人,他想選的獨立董事到底是何方神聖?又真的能改變大同公司嗎?

    簡單的說,#獨立董事 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監督公司」。

    目前只有 #公開發行公司 可能有獨立董事,雖然也叫作董事,但與會參與經營、通常是公司大股東的一般董事不同,獨立董事其實比較像是局外人,盯著公司的其他人,對於違法的行為要有靈敏的嗅覺。

    為了讓獨立董事可以順利執行業務,規定公司不可以阻礙獨立董事進行監督,要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給獨立董事查核。

    獨立董事也不是誰都能當,必須有一定的專業性,例如有商務、會計或法律相關的背景,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的公司股份加起來不能超過1%,最重要的是不能跟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

    最後,#獨立董事 也是先提名再由股東會選出,如果有好幾位候選人,想要當獨立董事還要有股東支持。

    而大同公司的股權結構中,#華僑與外國人股東 就持有了 42% 的股份,因此,前天國昌老師在臉書上貼出了一封致「大同公司外資股東」的英文公開信,其實就是想跟大家說:「選我選我快選我辣>////<」

    ▌下大雨就乖乖待在家看文章喔~

    「獨立董事」是世界上最好的工作嗎?!|林紘宇
    https://buff.ly/2Tvc8vq
    大同寶寶是誰的!經營權爭奪的五四三之【一】|羅健瑋
    https://buff.ly/38EjH8t
    從大同條款立法精神 看公司法新法後的股東會召集權|黃建智
    https://buff.ly/2yoTrSS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zlMSB2

  •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什麼 在 徐巧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24 12:45:18
    有 818 人按讚

    昨天,我在FB公開投審會的公文,寫出了中央政府卡台北市、卡雙子星的真相。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過往重大投資案的用語都是這麼寫的」、經濟部長說「希望能有具公信力的會計師來做確認」,講得好像投審會對雙子星的態度就跟審查其他公司一樣、沒什麼不同。
     
    這種四兩撥千金的話,或許可以搪塞一時,但資料拿出來馬上被打臉。我們就來比較看看,投審會一般是怎麼寫的。
     
    投審會的「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可以看到,重大投資案件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要產業者」需提供償債能力及財務可行性分析,內容本身也跟投審會給雙子星的公文一樣,但看似一樣的內容,其實完全不同。
     
    魔鬼藏在細節裡!
     
    投審會的規定中明確寫著:「必要時應檢國內事業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投資人未來償債能力及財務可行性分析」
     
    ⚠️注意!只要 #國內事業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就可以了。
     
    同樣是償債能力及財務可行性分析,投審會對雙子星的要求很不一樣,他要求要:
     
    1、具跨境服務資格
    2、我國不具利害關係獨立專家
     
    而且,還要加上以下的條件:
    3、獨立專家應聲明本於客觀、公正、獨立超然之立場出具
    4、如有虛偽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5、檢附專家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般公司只要提供最近一期會計師事務所的查核,為什麼雙子星的「背書」條件就是比別人多?幹嘛不比照寫會計師查核簽證就好?
     
    這樣的條件,等同於萬一雙子星出事了,當時提供報表的「專家」或會計師事務所要出來負法律責任!還特別寫出來,等同於暗示這個案子很「不一般」,明眼人都知道碰了可能會出事,誰敢接這個燙手山芋?
     
    每拖一個月,台北市損失一億元租金。這些損失,都等同於是市民的損失。我合理懷疑,中央政府是拿雙子星案作為對柯文哲市長的掣肘。民進黨政府要搞政治,隨你打口水戰,但一般民眾是無辜的。請不要用拖的、用卡的,傷害一般人民的權益!
     
    ●相關新聞:
    雙子星案卡關 柯P、王美花同台互動卡
    https://ppt.cc/fH7mPx
    雙子星案5/13前補件 經長:一切按規定來
    https://ppt.cc/fTMz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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