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

  • 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16: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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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師表示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警分局今天上午表示,女老師經過的地方新興路屬於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當天警員攔下女老師說他是「管區」沒看過她,請她報身分證字號核,女老師反問理由,後來又說她不是現行犯「你(警員)真的很蠢」辱罵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依法送辦。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
    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
    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當然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對,
    也可能盤查到一般老百姓,
    但只要警察盤查過程沒有濫權,
    這樣的不方便,
    也是全民要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成本,
    順利的話頂多一兩分鐘,
    如果你要跟警察談必要性,
    那就是會花比較多時間,
    如果你爆粗口的話,那警察就有理由逮捕你,
    你失去的時間就不是一兩分鐘,
    而是好幾個小時。

    當然律師應該是站在弱者這邊,
    不過現在人民意識高漲的時代,
    誰是弱者還真的不好說呢!
    就算人民是弱勢,
    我也是建議你用一個比較低成本的方法
    去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不會叫你把事情搞大,
    再來找律師,那是沒必要的!

    以下是我之前針對類似案件寫的文章,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
    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
    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
    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
    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
    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
    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
    (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
    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
    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
    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
    要求提出身分證,
    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
    是可以檢查身體的,
    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
    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
    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
    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
    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
    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
    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
    還是可以進行,
    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
    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
    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
    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
    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
    前後不用兩分鐘,
    如果不舒服,
    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
    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
    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
    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
    不過也要想想,
    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
    阿k你不是律師,
    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
    所謂的反抗威權,
    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
    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
    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
    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
    律師未必要是刺蝟,
    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
    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
    (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
    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
    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
    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
    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
    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
    (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
    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
    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
    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
    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在執行過程中,
    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
    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16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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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被別人拿去抵押,怎麼辦?】
     
    貴婦奈奈潛逃的風波,牽連家人。近日報導她的父親受訪表示自己也是受害人,名下大樓被拿去抵押貸款。
    如果你的房子也被別人拿去抵押貸款怎麼辦?可以塗銷嗎?
    這篇文跟你分析,擅自用印、偽刻印章、盜用印章抵押貸款的時候能不能塗銷的法律爭議以及實際上的處理程序。
     
    🎸未經同意、擅自用印抵押貸款,屋主有機會起訴塗銷抵押權設定
     
    房子被別人拿去抵押貸款,屋主最常有的疑問就是:「又不是我去設定、抵押的,為什麼我要負責?」
    這一點要分兩個階段來回答。
     
    第一,抵押權登記,不見得要本人到場親辦。
    依照目前實務運作,只要最重要的文件齊備(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權狀正本..),就可以完成抵押設定,讓房子上有合法的抵押權。
    因此,即便不是你本人親自辦理,如果他人取得你的相關文件,也能完成抵押設定登記。
     
    第二,別人代辦的抵押,有可能是合法抵押,你需要負責
    法律上的行為,原則上要親力親為才需要負責,例如A親自簽買賣契約,A必須負責。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代理」,例如A授權委託B代替A簽名,這時候A也要為這個契約負責。
     
    法律上有一種特殊的代理情況,是「雖然沒有授權委託、但本人還是要負責」的,這叫做「表見代理」。(民法第169條)
    舉例來說,A一直對外宣稱B是自己的心腹,生意上往來都可以由B代他做主,某天A、B鬧翻分道揚鑣, B幫忙簽的契約,A還是有可能要負責,因為大家都以為B還是有權處理、不知道他們鬧翻了。
     
    📌別人代辦的抵押,有時候就會被法院認為是「表見代理」,即便屋主沒有授權、別人擅自設定的抵押,屋主還是有可能要承擔抵押的責任,像是「代書代辦」。
     
    我們看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749號民事判決,某個屋主本來是想要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卻被貪心的代書擅自設定抵押給別人,形同背了一筆債務。屋主氣得向法院起訴,但法院認為,代書的所作所為雖然違反屋主意思,但從外觀上來看,代書的業務本來就是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宜,第三人也才因此相信代書有權設定抵押,而屋主又有自願把印章、權狀交給代書的事實。因此這個抵押設定是有效的,屋主只能另外叫代書負責(例如賠償),不能塗銷抵押登記。
     
    📌但如果是「代書以外的人」擅自設定抵押,屋主就有可能不用負責。
    像是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弟弟將印章、權狀交給姊姊保管,沒想到姐姐卻擅自交給別人設定抵押貸款,法院就認為,不能單純因為弟弟將印鑑章、身分證、所有權狀交給姊姊保管,就讓弟弟要為了姐姐擅用印章的一切事情負責。
     
    因此,未經同意、擅自用印抵押貸款,依照印章與權狀的交付、持有情況不同,屋主有機會起訴塗銷抵押,不需要承擔他人的黑鍋。
     
    🎸偽刻印章、盜用印章抵押貸款,屋主可以起訴塗銷抵押權
     
    除了合法持有印章卻擅自抵押貸款以外,「偽刻印章、盜用印章抵押貸款」也很常見,我國法院認為這種情況「屋主一定不用負責」。
     
    偽刻印章、盜用印章來設定抵押構成刑法第210、217條偽造文書、印章罪,這種透過非法的手段來實現抵押貸款的情況,我國法院認為不應受到法律保障,不能成立「表見代理」,因此屋主不需要為了別人造成的非法行為負責。
     
    舉例來說,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53號民事判決中,某人擅自偽造屋主簽名,製作土地登記申請書而取得抵押權,屋主根本沒有交付印章或授權他人處理。法官認為既然不法在先,屋主就不需要承擔這個抵押的責任。
     
    類似的情況發生在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民事判決。屋主在出國的時候,被妻子偷走權狀、印章去設定抵押,法院也認為,偽造文書的不法行為不會成立表見代理,屋主在法律上不需要負責。
     
    因此,如果是被偽刻印章、盜用印章來抵押貸款,屋主是一定可以去起訴塗銷抵押權,讓房子變回乾乾淨淨、毫無負擔。

    🎸準備好相關資料,你也能成功塗銷抵押、不用負責!
     
    塗銷抵押跟設定抵押一樣,需要各個利害關係人的印章、重要文件才能做到。但通常會擅自把你的房子拿去抵押的人,不會乖乖照你的意思去塗銷,因此你的下一步就是「起訴」,透過法院的力量來強制塗銷。
     
    在起訴以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準備證據」,你才能說服法官你是無辜的、讓法官判你勝訴。
     
    如果你是把印章交由他人保管、被擅自抵押的情況
    你可以準備的相關證據就是你的「權狀正本」、「印章、印鑑證明」、「身分證明」等等;如果是授權他人代辦事務,也可以提出當初簽訂的「委託書」,用來證明對方濫用授權、原先授權範圍不包括設定抵押。
     
    如果你是被偽造印章、盜用印章的情況
    除了要準備一樣的相關證據,別忘了要去警局「提告偽造文書」!
    去提告的好處是,在刑事程序中拿到對方「有罪的判決」,對證明來說相當有利;其次是刑事程序有可能會協助你「鑑定」印鑑真偽,把真正的印章簽名與對方盜用的印章簽名拿去鑑定,藉此也可以確定對方偽造文書的事實,這兩個在法院提出來對你的幫助都很大。
     
    房屋被擅自抵押貸款很可怕,等於是你不知不覺間就要替他人背債;萬一你還不出來,你賴以維生的家可能就要被拿去拍賣,讓你無家可歸。
    如果你符合上述判決提到的類似情況,只要能備齊相關證據,或許你也能起訴成功塗銷抵押權,還你一個乾淨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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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09 1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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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雖然才站兩個禮拜的路口,但已經目擊了兩次車禍啦~~~所以一直很想來說說車禍發生,嚇到吃手手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辦?
    【你應該做!】
    1.報警!記得將車上隨時都有準備的三角號誌放在30公尺外,提醒其他車輛有事故發生。

    2.警察到現場後會開始填寫道路事故調查表,就事故內容簡單整理,最後由現場當事人簽名。這就是初判表的依據哦!

    3.注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哦。

    4.請警方協助取證,包含雙方行車記錄器檔案、道路監視器檔案、目擊證人等等。

    5.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是俗稱的「初判表」),上面會簡單記載車禍責任歸屬。記得!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內容,可以另外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哦!

    【你不該做!】
    1.不論認為自己有無過失都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將涉及肇事逃逸罪!
    2.原則上都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及任何跡證。但是,如果並沒有人員傷亡而且有可能阻塞交通的時候,可以在畫記現場車輛及跡證的位置後,再做移動。

    ※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呢?
    【可能涉犯的罪名?】
    1.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2.為什麼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有認知或不違反他的本意而仍執意為之,而一般車禍事多屬意外,因此只討論過失。

    3.又如果事故中並未有人死亡,那麼只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請在「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即派出所或各地檢察署)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

    ※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呢?
    【保險理賠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1.請準備好下列這些文件:
    A.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B.行照、C.駕照。

    2.保險公司應該會幫你申請:
    A.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B.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如果保險公司沒申請,自己就必須去申請哦!(然後記得換一間保險公司XD)

    【要怎麼申請那些文件呢?】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ex: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這個才能請保險公司出險喔)。
    2. 於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麼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呢?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1.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的權利可以主張,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主張前者,那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要自己去舉證證明;但如果主張後者,那部分要件就不用自己去舉證。也因此,主張後者的權利會比較有利哦!

    2.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的權利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在知道自己受有損害而且也知道應賠償的義務人是誰之後,就要盡快提出請求哦!

    【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1.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那麼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如果對方明顯是在執行業務中,比方說是在送貨、載客,那麼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也可以向他的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於車禍死亡,那麼該向誰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死亡,那麼應該向他的全體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只能在行為人的遺產限度內獲償哦。

    【哪些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呢?】
    1.財產上損害:財物部份,我國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以請求對方將財產上的損害回復至事故前的應有狀態。又或是與對方協議後估定價額,直接賠償相對應的金額。人身受傷部分,因車禍減損的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也都可以請求。必須注意的是,相關的的單據要準備好作為證明!

    2.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慰撫金,而法院則會在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核定相當的慰撫金額哦。

    【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怎麼做?】
    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或是至新竹時代力量黨部來找我做進一步的詢問吧。

    #竹北女漢子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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