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在今天下午要針對反同團體所推出的三個反同公投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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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台灣的同志團體要求成為聽證會「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列席發言,中選會是這麼說的:
「討論反同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的規定並不會涉及其他人的權益,所以關心同志權益的各種團體,不是公投案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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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起來怪怪的嗎,我們來試著照...
中選會在今天下午要針對反同團體所推出的三個反同公投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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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台灣的同志團體要求成為聽證會「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列席發言,中選會是這麼說的:
「討論反同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的規定並不會涉及其他人的權益,所以關心同志權益的各種團體,不是公投案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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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起來怪怪的嗎,我們來試著照樣照句,看合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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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勞動工時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不會涉及其他人的權益,所以關心勞工權益的各種團體,不是勞動工時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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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原民傳統領域是否合於原住民基本法的規定並不會涉及其他人的權益,所以關心原住民權益的各種團體,不是傳統領域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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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是否合於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並不會涉及其他人的權益,所以關心外籍移工的各種團體,不是外國人聘僱與管理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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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公投法是在憲法底下的法律,大法官在去年就已經做出違憲解釋,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應該要包含同志朋友,所以當舉行公投會牴觸到違憲的解釋,這些被侵害權益的弱勢團體理當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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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些跟法律切身相關的人不是利害關係人,在討論或是聽證會的過程中沒有他們的聲音,到底要怎麼保護和捍衛自己應該要擁有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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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我們就來看看這三個公投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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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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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團體想要搶「婚姻定義」的詮釋。但是早在去年大法官的釋憲就已經說明憲法所保障的結婚自由是包含同性婚姻,這是否想利用民粹力量,去影響基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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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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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團體這一題就是最經典的以「守護下一代」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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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教導什麼是性行為喔,不然下課小朋友就會去開房間了。」
「你不能教導孟德爾的植物實驗喔,這樣小朋友的生日派對就會變雜交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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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反同團體們的邏輯,但照這邏輯下任何的教育都可以像上述一樣得出如此荒謬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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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只會不斷地製造社會恐慌,明示與暗示地誤導民眾這樣的教育會導致孩子變成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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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志教育根本不是他們說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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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教育是要教導孩子們認識、接受社會裡有一群跟我們喜歡不一樣性別的人,他們都是真實存在,而且有血有肉的人們,不應該把他們當作異類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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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下一代,應該是透過同志與性別平等教育,讓未來的校園裡,每個孩子都可以學習到如何跟這些同志朋友們相處,認識這些跟自己喜歡不同性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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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自己剛好是同性戀,也不用擔心跟喜歡的人告白之後,會被「天啊,有愛滋!」的錯誤認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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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不被喜歡,也可以向異性戀一樣被禮貌拒絕,或者和平地繼續當同學與朋友,保障所有孩子在校園裡受到尊重和對待的環境,這才是真正的守護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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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是否同意在不改變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前提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之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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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是一個想要搶「婚姻定義」的提案,但去年第748號釋憲已經確認了婚姻自由包含同性婚姻。
所以根本不需要 『另 立 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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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權利和義務是一模一樣的契約,另外立一個不同名字的法律,告訴這個社會「他們就是不一樣」,這不是歧視那什麼是歧視,還在提案中用「保障」字眼試圖魚目混珠,欺騙不知情的人,讓民眾誤以為這是對同志朋友是很棒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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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只是文字遊戲,他們沒有不一樣,就不需要特別立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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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部門所做出的決定有一定的宣示作用,可以帶頭幫助社會對於同志朋友們更加友善,像是衛生福利部日前已做出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的規定,並認定這是不正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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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希望中選會能好好看清楚這三個反同的公投,導正社會的視聽,讓所有人知道人的基本權利是不需要透過民主多數決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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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
#釋憲748號
#基本人權不需公投
#黃靖芸律師
利害關係人法律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利害關係人法律定義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化危機為轉機 企業超前部署 轉型升級】
🌍 疫情翻轉全球企業營運及消費行為,#資誠所長周建宏 建議企業,除須具備緊急應變計畫(BCP),從危機管理、供應鏈、稅務策略、法律、風險管理、人力等面向建構完善防疫策略,也要思考如何進行升級轉型。
🔑 四策略掌握轉型契機
❶ 透過併購加速全球化布局,分散經營風險;或整併結盟、連結資本市場強化國際競爭力
❷ 加速升級至技術密集產業,提早做好分散風險及自動化、勞動力升級等規畫
❸ 掌握綠色商機,改善既有流程或持續開發新流程、或在產品系統中找到可發揮的利基點
❹ 從「製造業服務化」角度思考轉型,在既有製造生產中加入更多服務元素,卡位產業鏈的更多關鍵環節
💡 周建宏表示,疫情將全球產業競爭帶入全新局勢,今日「成功企業」的定義不再是股東利潤極大化,而是須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社會、環境及地球盡責。企業應掌握轉型升級契機,在全球不確定浪潮中趁勢而起,迎接這波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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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法律定義 在 連我爸爸都沒有打過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府就是人民的衣食父母,跟隨政府跟隨黨》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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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
1.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
2.前項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
3.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
4.當前開分離係因締約國對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對兒童所採取之行為,諸如拘留、監禁、驅逐、遣送或死亡(包括該人在該國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該締約國於受請求時,應將該等家庭成員下落的必要資訊告知父母、兒童,或視其情節,告知其他家庭成員;除非該等資訊之提供對兒童之福祉造成損害。締約國並應確保相關人員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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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法案》:
《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禁止「德國人」(指具有德意志民族血統者,下同)與猶太人結婚或有婚外性行為。
《帝國公民權法》
褫奪「非德國人」的德國公民權。
#網遊都可以自己定義種族性別新手村和職業
#勇敢的歹丸郎要走出自定義的人權
#聯合國已成為中國的形狀
#孤兒院沒存在必要
#有民主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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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聯合國文書- CRC
https://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action=content&uuid=1c9b5a5a-dfbc-4206-a205-4b6c2802aeb1
紐倫堡法案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BA%BD%E4%BC%A6%E5%A0%A1%E6%B3%95%E6%A1%88
陳時中「選擇國籍自己承擔」 鄉民高潮:已戀愛
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066096
中配子女政策轉彎 陳時中:沒道理小孩被父母丟包要國家收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066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