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判決移轉登記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判決移轉登記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turmvogel (Schwalbe)看板car標題Re: [討論] 電動車車主真的夠狠時間...
判決移轉登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55:33
【法律幹話文運動:公投大選】 - 前陣子台北市長柯文哲在參加婦聯會活動時曾公開表示「運作好好的,以後不會再發生,你管它過去在幹什麼?」 - 乍聽起來好像沒甚麼問題,如果現況運作良好,幹嘛一定要追究過去? #這樣怪怪的 #這樣撕裂社會 - 在過去國家受到威權統治的時候,國家運用公權力不當的去侵害人權,...
※ 引述《SiriusJinn (假斯汀)》之銘言:
: 提案不過直接玉石俱焚
: 大家廢氣吸好吸滿看誰命長
: 跟某機促會做法有87分像
: https://i.imgur.com/NU393Fg.png
他不知道管委會有惡鄰條款嗎?
所謂的「惡鄰條款」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只要住戶出現重大違法
、違規行為,舉凡租客積欠管理費、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
生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或任意佔用逃生通道等。 可藉由管理負責人或委
員會督促其改進。
他這白癡
在停車場排廢氣,算是汙染公共空間
尤其是這根本是非必要的發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
行為。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
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
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
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同。
光第22條第三項就可以讓這位老兄滾蛋
管委會經過區權會決議後可以把他的房子送去拍賣
錢匯到他老兄戶頭
他老兄就強制辦遷離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65.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6552889.A.440.html
不是沒趕過人走哦
但是通常會啟動到惡鄰條款
大約都已經是天怒人怨的地步了
所以不要以為有一張權狀
就沒人可以對你怎樣
真的有人被趕走過哦
※ 編輯: Sturmvogel (118.160.65.176 臺灣), 06/12/2023 15:08:43
這種都俗辣
叫叫而已啦
搞不好現實中開會連砲都不敢放
只敢躲在教徒群組中取暖
※ 編輯: Sturmvogel (114.136.33.3 臺灣), 06/12/2023 15:21:45
https://youtu.be/tr8aHs2oaYU
大概存證信函隨便寄一封
就俗辣了
搞不好當天下午保全巡邏發現發電機沒關
通報主委,管委會就去處理他了
也許有些住戶或委員衝一點
調錄影帶
看到他偷偷摸摸那個鳥樣
就去賞他一頓了
所以澱粉的腦袋
※ 編輯: Sturmvogel (114.136.33.3 臺灣), 06/12/2023 16:21:33
你是指要像這位澱粉一樣
24小時不停機嗎?
其實也不用阿
機車位只要規定限停機車
他馬上就變成違規
他是有本事一天24小時都守在他車位嗎?
這種俗辣
嘴砲而已
錄影帶調一下
馬上就知道是誰家的人
公告一下
他不怕丟臉
老婆孩子家人就不知道怕不怕丟臉了
其實光看車位內可以放機車,雜物這種規定的社區
就知道這社區怎麼回事
這位特粉大概有生之年都不太可能有希望在這種社區裝充電樁
他搬家比較快
除非這位特粉活得夠久
那些反對的人死光了
他的希望就來了
※ 編輯: Sturmvogel (118.160.65.176 臺灣), 06/12/2023 21: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