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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確定後多久執行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到底是要拖多久!!哈囉!!
#翁茂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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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確定後多久執行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聽說網路上有一部恐怖片,劇情內容是這樣的:
在天龍國度,有一隻大鴿當街跟民眾嗆聲:「法律沒有規定我盤查妳多久」(?)、「#我知法犯法又怎麼了」。
嚇得我們不要不要的。
大鴿啊,你制服上閃亮亮的三顆星真的嚇到大家了!
你確定是法律沒規定,還是你沒讀書?(憲法比法律還大你知道嗎?)
你確定警察知法犯法不會怎樣?(是不是沒有聽說被判刑的學長的故事?)
太丟臉了,所以我們用大紅字幫忙遮掩一下這位大鴿臉的一部分,以免我們又被龜山三條線罵「貶損警察尊嚴」。
所以說,龜山法系不要再喊什麼「警察尊嚴至上」了,
#傷害警察尊嚴最深的_就是你們自己人啦(ㄍㄢˋ)!
恐怖片請看(圖片擷取來源):https://bit.ly/3p55Xf9
編按:
釋字535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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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http://bit.ly/2K0n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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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https://bit.ly/3gV4Eeu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其他媒體投書: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本粉專網誌(搬遷至方格子):
〈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37scp9W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7)「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https://bit.ly/36MGikO
(7-1)「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加強」臨檢盤查、「自願」接受採尿:http://bit.ly/2WjWh3T
判刑確定後多久執行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性侵殺人,有多嚴重?】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程宇成立包含竊盜、強制性交、殺人在內等許多罪名,但其中最讓人驚駭的,依然是他被法院認定的性侵過程。
程宇緊掐被害人的脖子,使她因為窒息而無力反抗侵犯。被害人在他得逞以後醒來,程宇卻沒有讓她離開,反而拿起她一旁的背包,用背帶將她勒死。
依據《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和他人性交,將面對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強制性交後,緊接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會因為觸犯成立「強制性交殺人罪」,刑度直接拉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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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惡多端的犯人,依然能夠假釋嗎?
其實程宇並非第一次犯案,他在 2013 至 2015 年間,曾經因為與幼年人性交、過失傷害及詐欺等罪名分別被判刑確定,出獄後沒過多久,又因為犯下「詐欺取財罪」再度被判刑,屬於「累犯」。
關於累犯假釋,《刑法》規定除了受刑人有「真心懊悔」以外,還要超過「執行刑期間」的 2/3,才有假釋的「機會」。
但有一種累犯是沒有假釋機會的,就是符合「三振條款」的累犯。
「三振條款」指的是曾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的累犯,如果在:
1⃣️假釋期間
2⃣️刑期執行完畢以後
3⃣️刑期執行一部分,被赦免以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不可以假釋。
不過,因為程宇先前所犯,並沒有一項是是不能假釋的「重罪」,因此他目前只處於被「2 好球」的狀態,並不適用「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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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在法律演進上的意義
「強制性交罪」在 1999 年修正前,原名「強姦罪」,規定如果以強暴等方法,至使「婦女」無法抗拒而「姦淫」,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舊法時代,認為只有「女性」才會受到性侵害,男性只有被「猥褻」的刑罰規定,而「姦淫」也帶有放蕩的意涵,對於被害人並不公平。
雖然這些規定後來修正了,但至今還保留著,被害人因為性侵害而「羞忿自殺」時,應該加重刑罰的規定。
表面上,好像替被害人吐了怨氣,事實上,如果真的「羞忿自殺」,也是因為舊社會加諸的「貞操」道德,令被害人認為守貞的名節,甚至比自己的性命還要來得重要。
撇除形式面的法律規定,在法庭的實務攻防中,性犯罪也時常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這時,檢察官和法官只能透過被害人「事後的反應」來進行判斷。
然而,對於被害人「應該要有什麼反應」的想像,卻又可能落入道德窠臼中,不僅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也可能讓判斷偏離了事實。
也許,只有透過不斷加強性別教育,才能讓整個社會更加小心而溫柔對待每個性犯罪的受害者,也阻止更多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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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站,並沒有結束,還記得當時大家全部都認為程男的女友也是共犯,大家都去臉書罵他嗎?
下一篇,讓我們來聊聊什麼是「無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