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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法公因數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柯市長和倪局長可以讓文創法起死回生
我們國家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台北市政府知道嗎?台北現有的文創園區,那些打著文創口號,佔盡便宜的開發商、營運商,大肆經營百貨業、餐飲業,其實完全違背文創法的基本精神。
以富邦的文創園區為例,大哥大產業宣稱因「數位」匯流而得以進駐,殊不知富邦的匯流剛好電信、系統等甚麼都匯集,就是獨缺「數位內容」,而偏偏「數位內容」才是文創法規定的文創產業。
文創法第三條明列
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
下列產業」。
上述規定的意旨,特別以「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或應用、和提升公民美學之素養」為條件,才列舉出產業別。包括: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換句話說,甚麼是文創,由不得天馬行空,是必須依法審核的。不但產業別被限定,產業內容也必須符合三條件!
松菸也好、富邦也好,其實完全違法!
柯市長和倪局長,ㄧ句「太商業化」算是看到了重點,但是太空泛,違反文創法第三條,「產業別+三條件」都不符合才是門道。
我照片中的水杯,是高雄大義倉庫區進駐的創作者的作品,我的評價中,他是值得投資的文創人才,文創園區正是他創業階段所需要的機制。有低廉的場域、有公共使用的設備、設施,他有創意,但沒有資金,政府設置ㄧ個「孵蛋機」培植他,ㄧ但到達ㄧ定期限或ㄧ定營業額,就讓他飛出去。
文創產業計劃充滿扭曲,真正的創意充滿了飢渴與焦慮,文創法還是嬰兒就斷氣。這一切,剛好因為球掉在柯文哲的手裡,他可以重新開賽,出現了契機,但願柯市長倪局長祭出文創法,讓文創產業園區的內函,回歸文創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