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的主旋律,除了「一切平靜後才真誠對話」,值得注意的是,嘗試通過湯家驊先生的建議,推出一個沒有權力的A貨、魚目混珠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蒙混過去。為面不熟悉政治語言偽術的朋友受騙,這裏稍作介紹,希望毋忘初心,保持警惕。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
目前政府的主旋律,除了「一切平靜後才真誠對話」,值得注意的是,嘗試通過湯家驊先生的建議,推出一個沒有權力的A貨、魚目混珠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蒙混過去。為面不熟悉政治語言偽術的朋友受騙,這裏稍作介紹,希望毋忘初心,保持警惕。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 #全文見blog #真委會 #獨立調查委員會 #hk
刑罰正義舉例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沈旭暉隨緣家書】林鄭月娥說考慮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這明顯又是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A貨,千萬不要上當,因為提出這A貨的,又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早在8月,我們就警告湯家驊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魚目混珠,林鄭月娥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完全是湯家驊方案,只是換了名字和所謂國際案例。果然,湯家驊昨天評論區議會選舉結果時,重申希望政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蒙蔽市民之心,死心不息。重溫文章如下。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但不論是那一種「思路」,均無視政府及示威者雖看似同為事件的「受害者」,但根本面對不同的權力結構及情況。除了引為一笑外,也不知道如何自處。
此情此景,試想如湯先生建議,「參考南非案例」,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會有甚麼迴響?首先,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否則只會火上加油,因此邏輯上,湯先生此刻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何者,當可自行判斷。各方對話自然應該出現,但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2014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甚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時候,還要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弄出魚目混珠的背書,何苦呢。
小詞典:南非自由日
1994年4月27日,南非共和國正式廢除實行多年的種族隔離政策,進行歷史上第一次的不分種族普選,此後當日成為南非法定假期,稱「自由日」。由於此前南非的非白種人只有相當有限的政治權利,取消種族隔離政策,來自黑人團體數十年的各種抗爭,因此被普遍視為政權結構的根本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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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暉隨緣家書】林鄭月娥說考慮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這明顯又是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A貨,千萬不要上當,因為提出這A貨的,又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早在8月,我們就警告湯家驊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魚目混珠,林鄭月娥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完全是湯家驊方案,只是換了名字和所謂國際案例。果然,湯家驊昨天評論區議會選舉結果時,重申希望政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蒙蔽市民之心,死心不息。重溫文章如下。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但不論是那一種「思路」,均無視政府及示威者雖看似同為事件的「受害者」,但根本面對不同的權力結構及情況。除了引為一笑外,也不知道如何自處。
此情此景,試想如湯先生建議,「參考南非案例」,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會有甚麼迴響?首先,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否則只會火上加油,因此邏輯上,湯先生此刻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何者,當可自行判斷。各方對話自然應該出現,但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2014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甚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時候,還要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弄出魚目混珠的背書,何苦呢。
小詞典:南非自由日
1994年4月27日,南非共和國正式廢除實行多年的種族隔離政策,進行歷史上第一次的不分種族普選,此後當日成為南非法定假期,稱「自由日」。由於此前南非的非白種人只有相當有限的政治權利,取消種族隔離政策,來自黑人團體數十年的各種抗爭,因此被普遍視為政權結構的根本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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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壞的社會,需要更多的同理心——電影《小丑》(Joker)文 / 囈鳴
10月初在美國上映的由托德·菲利普斯(Todd Phillips)編導的電影《小丑》(Joker),其時代背景是20世紀的80年代,一位生活陷入困境的脫口秀喜劇演員漸漸走向精神崩潰,在高譚市開始了瘋狂的犯罪生涯,最終成了蝙蝠俠的宿敵“小丑”。
摘不下的面具
即使臉上塗著小丑的彩妝,他並不像那位戴著面具的英雄(蝙蝠俠),是為了掩飾自己的身份或是情感。真正摘不下的,是他的笑容——穿著破爛的衣服,頂著球狀的紅鼻子,整張臉塗成白色,再畫著嘴角向上彎曲的大紅唇。他在肯尼音樂商店前,舉著一塊牌子,上面寫著:“跳樓大拍賣!”
小丑,正是他的工作!
在小丑工作之外,亞瑟一直照顧母親。而母親一直重複交待他的任務是“給世界帶來歡笑和快樂”,這是亞瑟的生活目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他其實是一直被霸凌的。他特殊的疾病,帶給他許多難堪,以至他需要帶著一張小卡片,上面寫明:“原諒我的笑聲。我有病,這是一種無法想像的、突然的、頻繁的、無法控制的放聲大笑。此病是由於腦損傷或某些有神經系統的疾病。”
其實,不僅是亞瑟有一副摘不下的面具,高譚市的其他人又何嘗不是?整部電影圍繞著社會大量問題做探討,包括:仇富、歧視、欺壓等。而人們如何對待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以及所引發的反彈,我認為,當納入今日犯罪心理學的新課題!
悲喜劇的轉換
相對小丑亞瑟的卑微,托馬斯·韋恩(Thomas Wayne)則是一個典型的富人代表。亞瑟一直試圖按照母親潘妮的吩咐,送一封他媽媽寫的信給托馬斯。只是托馬斯最近有意在高譚市內做競選市長的宣傳,所以安保工作格外嚴格,以致亞瑟一直沒有機會將信送達他的手中。
在陰錯陽差之下,亞瑟偷看了媽媽的信,得知潘妮宣稱他是托馬斯的私生子。亞瑟經過幾番尋訪,終於得知,精神不穩定的潘妮其實不是他的親生母親,自己在小時候因潘妮男友的虐待,造成了他頭部的嚴重創傷。最後,震驚的亞瑟來到醫院,用枕頭殺死了他的養母潘妮。這是他犯罪的開始。
亞瑟的人生大轉折顯示在其獨白上:“我以前認為,我的生活,只是一出悲劇,但現在,我意識到,這他媽的是一出喜劇。”
聖經上也說:“虛空的虛空,虛空的虛空,凡事都是虛空。”(參《傳道書》1:2)當人生的意義變為虛無的時候,人性中的黑暗面就再也不受控制了。
罪犯小丑的誕生
在地鐵裡,謀殺人後的亞瑟逃走時,電影正放著波比·肖特在卡萊爾咖啡館現場演唱的《小丑進來(Send in the Clowns)》。這似乎暗示,亞瑟雙重人格中的“小丑”出現了。正如在他這次殺人之後,隨著臉上油彩的剝落,他與鏡中自己的對話;此刻,小丑——人格中的另一個亞瑟誕生了,他們彼此問好。
得知自己的真正身世,竟成為最後一根稻草,使他原來的幻想全部落空,並遷怒於自己的母親!導演似乎想引導我們同情這一位罪犯?
我自己能夠體會這種感覺,在我牧養的教會中,有人長時間照顧精神障礙的家人,彼此深深地依賴對方,到了父母年邁時,無力照顧,只好將其送往療養院,而他自己也搬進老人公寓,一方面對雙方都是解脫,但也同時造成雙方重新適應環境的難處。
沒有人天生就是罪犯,其實也許我的心裡也有個小丑,只是沒有像亞瑟的悲慘遭遇去誘發罷了!
高譚市的暗夜哭聲
地鐵謀殺案無意間引發針對高譚市富人的抗議運動,抗議者紛紛戴著殺手作案時所戴的小丑面具。而當亞瑟有機會上著名的莫瑞(注1)節目時,他要求莫瑞以“小丑”介紹他出場,呼應莫瑞過往對他的嘲笑。雖然亞瑟出場時受到熱烈歡迎,但他卻開始講病態的笑話,承認自己犯下地鐵謀殺罪,大聲控訴社會如何拋棄和嘲弄他。接著,亞瑟當場射殺了莫瑞並被捕……高譚市因此爆發騷亂。
當一名戴著小丑面具的不知名暴徒在小巷中射殺托馬斯和他的妻子瑪莎,使其雙雙斃命時,見證者是他們年僅8歲的小兒子佈魯斯·韋恩,即日後的蝙蝠俠。另有暴徒駕駛救護車撞上載有亞瑟的警車,將亞瑟釋放。被暴民譽為英雄的亞瑟因群眾的歡呼而手舞足蹈。他用嘴裡流出來的血在臉上畫出一個笑臉。
小丑的性格轉變,幾乎都與心中仰慕的對像對他的羞辱有關,幻想的幻滅惹動了殺機;當他狂笑的時候,其實心中在流血。本片不僅僅是描寫個人犯罪心理的轉變,甚至引起了社會的集體癲狂。其實對照當下,我們也就是高譚市民,無論在世界哪一個角落,都確確實實存在著仇富、歧視、草根階層受壓迫等社會問題。
高譚市暗夜裡的哭聲,我們可曾聽見?
瘋癲與文明
法國哲學家福柯提到:“瘋狂不是一種自然現象,而是一種文明產物。瘋狂被視作一種人為附加在現像上的標籤,本質上瘋狂是人文的。所以沒有對現象加以定義並且稱其為瘋狂的文化,就沒有瘋狂的歷史。”(注2)
21世紀初,瘋癲早已經除罪化了,人們見怪不怪,其實並沒有藥物或是矯治的方法可以完全治愈,甚至可以說,只要是人,人性中所潛藏的瘋癲基因,都有可能被引發。也因為如此,精神疾病越來越普遍,也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2012年,美國科羅拉多州奧羅拉市的電影院發生了“奧羅拉槍擊事件”,造成12人死亡。因此,《小丑》中犯罪王子的形象,引發人們對電影是否會對公眾造成暴力影響感到擔憂。美國軍方9月18日對網絡上有激進分子揚言在電影院展開槍擊的消息,對電影上映後可能出現暴力行為等發出警告,表達了對激進分子“崇拜小丑形象”的擔憂。因此,包括聯邦調查局等當時都嚴陣以待。
而導演陶德·菲利普斯表示,將電影和現實世界的暴力聯繫是不公平的。他認為,“奧羅拉搶擊事件”是可怕的,但是不能怪罪電影,並強調《小丑》發生在一個虛構的世界,而更多電影甚至更暴力,因此不滿外界用不同標準來審視。他舉例《捍衛任務》,其中“一個白人男性殺死300人,每個人都大笑歡呼,為何對此有不同的標準?”(注3)
然而,恐懼的存在是很真實的。我們所謂的正常人,似乎無法忍受瘋癲的存在,然而懼怕本身卻很可能會引發另一種瘋癲,就是戴上另一種摘不下的面具,道貌岸然地欺壓迫害精神病患者。
聖經上說:“愛里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里未得完全。”(《約翰一書》4:18)失去愛的城市,就只能被恐懼轄制。由仇恨出發的正義英雄(蝙蝠俠),也不過是瘋癲的另一種形式罷了!我們應該戒除恐懼的根源,是自以為義的本性,這也是耶穌指責法利賽人的原因。
幻想與現實
片中有很多情節都是出自亞瑟的想像,與事實無關。例如,他與鄰居之間的愛情,或是他在自己偶像莫瑞的節目中被稱讚與肯定……甚至他一度以為自己是托馬斯·韋恩的私生子,都嚴重影響到他對現實的認知。這是為什麼當他得知真相後不能接受,甚至將養母殺死。他也開槍射殺了嘲弄他的莫瑞,甚至間接害死了托馬斯。
這部電影不像其他DC的英雄電影,有許多特效。嚴格說,這甚至不是反派電影,更多的可能引起觀眾對小丑的同情。我在看電影的時候,不禁想起周星馳編導的《新喜劇之王》:一樣是被霸凌的喜劇演員,一樣的幻想幻覺,只是沒有成為黑色喜劇罷了,女主角在片尾的得獎可能也不是真實的。同樣,“小丑”的片尾也回到瘋人院內的場景,會不會這一切都只是他的幻想?
在一個崩壞的社會中,其實不需要更多帶著面具的英雄去殺死罪犯,而是需要更多的同理心。這部電影所控訴的,不是人性中的瘋狂,反而是那群道貌岸然的富人,他們的真面目才是崩壞的起因。
耶穌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參《馬可福音》2:17)覺察自己的瘋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藥物也不一定有用,只有得著靈魂的救恩,脫胎換骨作新人,才是人性唯一的出路。
注:
1.莫瑞是著名的脫口秀節目主持人,是《小丑》電影中亞瑟的偶像。
2.米歇爾•傅柯《瘋癲與文明》 劉北成、楊遠嬰譯(三聯書店出版社 1999年5月),1-5。
3.https://io9.gizmodo.com/joaquin-phoenix-couldnt-answer-the-most-obvious-questio-1838368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