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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9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松山之亂 #警察 威嚴掃地 法務部無法可管?】
永昌今日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 #松山分局 黑衣人事件質詢 #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在松山分局鬧事的黑衣人,僅有一位被以 #毀損公物罪 起訴,其餘都以不起訴處分!
永昌質疑,明明現行 #刑法 中仍有 #侮辱公署罪 可適用,但檢察官卻未用這條來起訴嫌疑人,查閱過往判決,有人在派出所前放鞭炮,就被判拘役20日,有人朝警局「比中指」也遭移送法辦,但黑衣人咆哮,檢方卻連起訴都沒有,讓人不禁懷疑難道這個國家已經沒有法律,任憑警察尊嚴遭人隨意踐踏嗎?
蔡清祥部長也當場回應永昌,如果現行法令不夠周延,會跟內政部進行研究檢討。
永昌尊重檢察官在起訴時的專業考量,但如果連侮辱公署罪也無法適用,法務部就應該補上現行法規中的漏洞。
最後永昌提醒法務部也應儘速和內政部、警政署共同檢討現行法令是否有所不足,執行面上是否有瑕疵,不能讓公署的尊嚴被輕易踐踏!
刑法319 在 江啟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遏止酒駕 雙法齊下:加重刑責、沒收車輛!
暐瀚媽媽的車禍,經過警方的調查,確認駕駛在肇事前已經喝酒,一次的貪杯僥倖,造成多人悲痛。
酒駕零容忍早已是全民共識,歷次刑罰提高、加重,各樣配套防制措施推動,卻有人一再心存僥倖,酒後開車上路,無視酒駕對其他人生命財產的危害,酒駕肇事已是人神共憤的惡行,不予重懲,難平眾怒。
除了重懲,我也提案要求「查獲酒駕就沒入車輛」,不讓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杜絕僥倖行為。
這次修法,我再次提出刑法修正的方向:
🔺初犯刑度從2年以下直接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50萬。
🔺因而致人死亡,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重刑,致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10年以上重刑。
🔺刪除累犯規定,只要有酒駕肇事,就交給法官視其惡性程度,給予重懲。
這次我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成「只要酒測超標就直接沒入車輛」。
現行單純酒測超標者,只有吊扣或吊銷行為人的駕照的處罰,沒入車輛必須要是累犯且有肇事致人死傷才能沒入車輛,不足嚇阻酒駕者的僥倖心態。
修正為不論是初犯、累犯,更不需要等到再次開車上路肇事致人死傷,才沒入車輛。就是讓酒駕者無法再次上路,杜絕酒駕者僅為貪圖方便,一時的僥倖就造成多人的哀痛的憾事再次發生。
👉一次看「酒駕致死修法內容」
https://chichen.org/185-3
👉一次看「酒駕得沒收車輛」
https://chichen.org/uHVhC
刑法319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連抹黑都可以不用關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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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白眼女神在反送中爭議時,為聲援香港而在臉書邀集群眾捐贈物資,此舉竟惹來另一名地方議員「村長」的不悅,揚言要提告女神違反國安法。
沒想到,村長此舉不但沒有為自己博得喝采,反而引起兩派人馬混戰,其中心疼女神的熱心粉絲,甚至直播替女神打抱不平,一邊為女神打氣,一邊說村長是「老不修」、「垃圾」、「作中國人的馬前卒」、「一個臉就像吃到屎」。
村長不甘受辱,於是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竟然判決粉絲無罪!現在是怎樣?抹黑、謾罵又不用被關了是不是?村長真的是法院認證的「垃圾」「中國人的馬前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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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查證,就算抹黑了也沒關係
針對妨礙名譽的處罰,刑法分別設有兩種樣態,一種是針對抹黑事實的「誹謗」和謾罵的「公然侮辱」,但名譽的保護並不是毫無上限,如果背後有值得推崇的價值,雖然有些話不堪檢驗,甚至是不甚悅耳,法律也會希望受害人能夠「大局為重」。
刑法誹謗罪就有一條阻卻違法的規定,稱為真實惡意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指得是如果被害人發表言論的當下,依照他的能力已經盡了一定程度的查核,並因此確信所講出來的話是真的,且與公益有關,就算經過檢驗後發現是「抹黑」,也不能被處罰。
換句話說,因為事實是愈辯愈明的,很多事實是透過討論才有可能進一步揭露,如果萬事都要100%切合事實才能發表,就會失去言論的功用,因此只要你不是無中生有,自己都確信是真的,就算有一點走味或加了蔥,也沒關係,諒在你沒有真實惡意(就是真的黑心),相信無風不起浪,被害人你就多忍讓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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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評論,罵了人也沒關係
除此之外,刑法更羅列了四種不罰的言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稱作合理評論原則。
也就是說,當你發表的不是「王浩宇是蔡英文和李登輝的私生子」這種抹黑言論,而是單純發表與事實無關的個人意見,像是「一個臉就像吃到屎」,這類的言論,只要是為了喚起大眾的關注,針對的是可以接受大眾檢驗和評論的事,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意見,就算用語再瓜張或刻薄也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特別是評論公眾人物時,因公眾人物有較強的媒體資源,可以輕易的為自己辯護,市井人民就只有一張嘴,所以對公共事務的批評,更需要嚴格認定其是否出於惡意囉。
回到村長的例子,因為村長是議員,對批評言論更應包容,且對於兩岸事務發表的意見需要接受公眾監督,只要粉絲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台灣人對香港事務的關注,就算說出來的話會讓村長不快,也會因為合理評論原則而不罰。
另外,法院只是單純判決粉絲的行為屬於合理評論,至於粉絲個人言論則「不代表本院立場」,所以嚴格來說,法院並沒有認證村長是「垃圾」或「中國人的馬前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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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