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294-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法294-1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法294-1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法294-1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二路一輛機車腳踏墊上,民眾昨晚報案發現一名已無生命跡象的男嬰,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後,鎖定一名21歲的賴姓女子涉嫌棄嬰,賴女因男嬰父不詳,且擔心遭家人責罵,前晚將男嬰裝在手提包後棄置於該處,經警方通知到案後才得知男嬰已死亡。」 有時候會碰到撫養案件,就是兒子不扶養媽...

  • 刑法294-1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970-01-01 08:00:01
    有 4 人按讚


    <有媽的孩子像個寶?>

    新聞:「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二路一輛機車腳踏墊上,民眾昨晚報案發現一名已無生命跡象的男嬰,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後,鎖定一名21歲的賴姓女子涉嫌棄嬰,賴女因男嬰父不詳,且擔心遭家人責罵,前晚將男嬰裝在手提包後棄置於該處,經警方通知到案後才得知男嬰已死亡。」

    有時候會碰到撫養案件,就是兒子不扶養媽媽之類的,
    通常客戶都會問:「律師這個有沒有構成遺棄罪?」

    說實話,這個遺棄罪,沒那麼好成立的!
    其中有一個要件「無自救力之人」,
    一般人有手有腳,除非是植物人,不然要成立還真難!
    (當然如果是把一個人丟在沙漠又另當別論~)
    也就是「未盡扶養義務」並不是通往「刑事遺棄罪」的高速公路!
    頂多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而已~

    那遺棄罪最常用在什麼地方?
    就是棄嬰!
    小孩剛出生時非常脆弱,完全符合「沒自救力」這個要件,
    像這個案子的媽媽,
    把剛出生的小嬰兒包覆在手提包裡(可能缺氧),
    又放在別人機車腳踏墊,
    大家都知道這幾天根本是烈日當空,
    大人都受不了了,何況是剛出生小嬰兒?
    (很多人想生都生不出來,你卻要把你的小孩當垃圾丟掉?)

    法律上這個媽媽一定構成刑法遺棄罪的,
    另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
    故意對兒童犯罪可以加重其刑1/2,
    另外把小嬰兒棄置於烈日下手提包裡,
    任何人主觀上都可以預見小嬰兒可能因此死亡的結果,
    這個應該也會構成殺人罪,
    不過因為刑法第274條有一個輕罪規定,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條文是考慮到
    媽媽(特別是未婚生子情況)面臨的壓力,
    至於是否符合這個情況,就要看法院具體認定了~

    相關法條:

    刑法第274條第1項: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