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284條第二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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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284條第二項 在 我是貓奴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2-08 0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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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動保法不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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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整台灣各地的動保案件向律師事務所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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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若情侶分手,男方將動物棄養至其他朋友處,朋友又棄養至外,動物本身並無晶片的情況下,誰有法律責任?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男方、朋友(如果朋友有同意收容後棄養)均應負責。

    10月彙整台灣各地的動保案件向簽約律師事務所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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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員於下班時間自己牽狗出去玩,結果咬傷民眾,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倘若未盡監督管理責任,造成所飼養的動物咬傷別人,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及民法賠償責任。
    ※ 刑法第284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90條規定第1項本文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寵物美容業者不慎讓動物跑出去遭到車禍撞死,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寵物美容業者應依據契約、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無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毒狗案因涉及黑金,104年7月犯案後一直對受害家屬與警政機關、農政機關、司法機關施壓,導致最後獲判無罪,受害家屬都沒有收到,請問能於法提出何種自救?
    答:上訴期間的計算,是以收受判決書開始起算,所以不會有未收到判決書卻逾越上訴期間的問題。至於施壓的部分,建議可以向政風單位申訴或是監察院舉發。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本文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4. 棄養動物的飼主假借動物咬人通報公部門捕捉,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目前恐無法可罰;棄養的部分可處罰3~15萬元罰鍰。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5. 動物被捕捉至公立收容機關後咬傷人,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無。至多寵物遭沒收。
    ※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6. 一位餵養流浪動物的愛媽被鄰居據證檢舉疏縱動物,當地農政機關前往開勸導單,但流浪動物並非愛媽所有,僅為愛媽定期除蚤、餵食、結紮,於法愛媽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倘若遭認定是飼主,卻未妥適照料,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7. 郵差、送瓦斯、送貨的人員若常遭固定幾戶人家所飼養的動物攻擊,於法將如何自保? 將向哪個機關檢舉?
    答:倘若遭到攻擊,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依法可沒收。倘若雇主未盡管理監督責任,可能涉嫌刑事過失傷害罪、民事賠償責任。
    ※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 刑法第284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90條規定第1項本文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8.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能出立”禁止飼養任何動物”公告? 如何檢驗是否符合程序、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倘若有處罰規定,必須有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如果未經授權,或是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違反平等權、侵害財產權等,主要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9.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能出立”禁止餵食任何流浪動物之公告” 如何檢驗是否符合程序、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同前。

    10. 遺棄自家剛出生的動物是否違法? 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11. 若違反交通規則致撞死動物後逃逸,是否涉及肇事逃逸? 例如: 超速、闖紅燈、逆向、蛇行、超越雙黃線、未禮讓行人等導致發生意外,撞死動物後加速逃逸是否違法? 、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若無違法可否民事求償?
    答:
    1. 無人受傷或死亡之車禍事故肇事逃逸,依法可處罰新台幣1,000~3,000罰鍰,並吊扣駕照,可報警處理。
    2. 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若自家有晶片動物走失,被路人拾獲後通報動物救援隊前來捕捉,但因動物緊張在點交時脫逃,而又逃脫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禍,車損將由誰負責?飼主該向誰求償? 事故車該向誰求償?
    答:車禍事故責任必須依據該車禍事故個別判斷,不過因為飼主未盡管理監督寵物致走失,難以脫責。

    13. 若動物侵入地下停車場啃咬踩踏多輛車輛造成車損,但因捕捉不到而又脫逃,請問車主依法向誰求償?
    答:倘若有飼主,由飼主負責,如無,則主要是管理委員會、保全公司,不過必須依據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保全合約判斷是否有管理維護責任。

    14. 嚴重精神官能症患者長期以貓勒索網友,支付飼料費、就醫費等,期間長達一年半,最後以網球拍打死貓,並上網直播過程,再將貓丟到垃圾車載走,如此虐殺動物將如何法辦? 由打個機關來承辦? 向誰報案?
    答:涉及虐待動物,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15. 出國託運動物若經運輸瑕疵,運輸籠破損等理由逃出: 若遭輾斃、向誰求償?
    答:由受託人負責,此部分主要依契約責任處理。

    16. 出國託運動物若經運輸瑕疵,運輸籠破損等理由逃出: 若從此消失、向誰求償?
    答:同上。

    17. 若家暴同時對家庭動物下手,以動物死活來控制被害人是否違法? 如何舉報?
    答:
    1、涉及虐待動物,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
    2、另外可能涉嫌家庭暴力行為,可申請保護令。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18. 將狗送到公立收容所之後被安樂死,請問是否違法? 哪個單位違法? 如何舉發?
    答:還是有部分情形可以給予安樂死,如果有違法,可向縣市政府陳情。

    19. 若將狗或貓的四肢用繩綁住、拋入河溝或馬路上致死意圖明顯,是否違法? 將向誰舉報?
    答:涉及虐待動物,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如因此使動物死亡,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20. 若情侶分手,男方將動物棄養至其他朋友處,朋友又棄養至外,動物本身並無晶片的情況下,誰有法律責任?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男方、朋友(如果朋友有同意收容後棄養)均應負責。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21. 以十字弓射死有腳環的金剛鸚鵡是否違法? 違法那些法令? 若知道是誰所為該向誰檢舉?
    答:涉及虐待動物,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案件,可以報警處理。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以上 ,看完10月號律師的解答後,#您是不是對於動物保護法相關衍生的法規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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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284條第二項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1-07 1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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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釋字752號解釋修正刑事訴訟法,進一步確保人民訴訟權】

    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也就是當人民的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而在原本的規定中,刑事訴訟法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規定部分罪名經過一、二審判決以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如此做法固然有其實務上的考量,但也確實限縮了人民的訴訟權。

    因此,今年七月底,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752號的解釋,認為對於「一審無罪、二審卻遭判有罪」的情形,不得上訴第三審,形同關閉救濟管道,導致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因此受剝奪,換言之,不給予其救濟機會,違反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因應釋字意旨,今天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特地對上述情形開了一個例外處理條件,亦即如果一審獲判無罪、二審獲判有罪,即便該罪是屬於刑事訴訟法376條的輕罪類別,為避免錯誤或冤抑,應該給予當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但一、二審皆為無罪、皆為有罪,或者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的判決,仍然不得上訴第三審)。

    雖然只是微小的修正,但是對訴訟權帶來更進一步的保障,無論就人權保障或司法改革而言皆是如此,需要從小地方開始逐步開展、落實。不過,這次的修正僅讓「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有上訴的機會,倘若「一審有罪、而二審刑度加重」的情形也能給予上訴三審的救濟管道,是否更為周延?這一點或許是未來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

    刑事訴訟法376條修正條文: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註:刑事訴訟法253條、284條之1因376條新增項次,爰配合酌修文字。

  • 刑法284條第二項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10-01 1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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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1 13: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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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1 1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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